《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正式实施 引发争议

作者:何平 发表:2009-01-07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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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促进开放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新年伊始正式实施。法规规定,政府官员在开放工作中发生失误或造成损失,只要符合程序规定,未谋取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行政责任。这一给官员"试错权"的规定引起了争议。

2009年1月1号生效的《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在开放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条件下,如发生失误、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可减轻或者免除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条例还规定,政府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未规定的事项,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先行尝试。政府还可对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土地流转、财政金融和社会管理等事项进行更多的改革实验。这些规定引发争议。《南方日报》发表的文章认为,《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给予官员在改革开放方面的试错权,建立容错制度给改革者吃了"定心丸"。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初, 改革动力来自于某些领导人的决断和勇气。那时的"摸着石头过河",与其说是改革的智慧,不如说是面对反对改革的保守势力的一种无奈。试错的方向是推动改革, 能稳固改革者的心态, 有利于深化改革的政治环境。原《经济学周报》副主编,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学博士王军涛表示,中国改革开放的动力,最早来自于地方和民间的发展,而三十年后,政治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迫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的改革开放在这30年中一开始都是民间首创,但是动力机制上都是这么过来的。其实现在专家学者各界的普遍共识是:现在中国缺的是政治改革,因为对老百姓来说,如果没有政治改革的话,那么改革开放的果实就容易被少数的权贵所垄断。"

然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日前在《法制日报》撰文认为,允许官员"试错"的制度必须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重庆市促进开放条例》与中国刑法发生冲突。中国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庆市的这项地方性法规是否意味着重庆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失职被骗,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乔教授指出,重庆这项地方性法规强调"工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但并未明确指出政府的开放行为必须符合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政府自定规则、自我执行开了绿灯。 "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谋取私利"作为衡量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构成要件,降低了公务员行为的标准。文章说,在公共利益之外还有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目前在城市发展中,之所以会经常出现野蛮拆迁,损害城市居民个人利益的现象,就是因为在某些决策者看来,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忽视公民的个人利益。北京的作家凌沧州认为,中国公民不能够通过选举制度对官员进行监督,"试错"机制这种表面的行政改革,为政府官员的错误决策或失职行为开脱,是对公民利益的漠视:

"未见得保护地方人民的利益,可能是保护官僚的利益,因为人民并没有选票把他们选上台,而当地的很多媒体都被控制住了,成为官方的喉舌。我认为,你说它是改革可能是,试错来为官员的错误决策和错误行为做挡箭牌,这是对民众利益的漠视。"

广东省日前也出台了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与重庆的试错制度类似,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珠三角在改革上试错不纠的权力。加拿大拉瓦尔大学国际商务教授苏展对此认为,在中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建立有效的公民问责制,避免地方政府形成"利益集团"是中国今后改革中所面临的挑战:

"中国尽管改革开放30年了,现在需要的是建立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尤其是在中国现有的政体条件下,怎么避免当地的政府形成一小撮利益集团?怎么能够还权与民?我觉得的这是个挑战。简单地去控制、去打击的话,中国的前景就会非常可悲。"

乔新生教授强调,在保护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问题上,不应存在官员"试错"的空间。任何政府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以改革开放和"试错"为借口,损害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没有公众的监督,政府推出的任何改革措施在执行中都会出现问题。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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