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舞王“保护伞”杨周武一审被判13年

发表:2009-03-14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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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深圳"9·20舞王大火"6名责任人一审,判决龙岗区公安分局同乐派出所原所长杨周武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另有5名责任人被判1至6年。

2008年9月20日,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造成44人死亡。

原所长杨周武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计刑期1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龙岗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一中队原中队长陈峰,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龙岗区同乐派出所原民警刘力飚犯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龙岗区文体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王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龙岗区龙岗街道原执法队员黄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工作站原副站长刘新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6名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火灾事故均有因果关系,都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据查,杨周武多次收受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的贿赂,共计30万元;刘力飚多次接受舞王俱乐部相关人员送给的红包等财物,并与杨周武在明知舞王俱乐部经营期间发生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未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乐部在违法经营时,因员工王帅文在舞台表演节目时使用自制的道具枪发射烟花弹,导致火灾事故发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认定,事故的性质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舞王俱乐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部门未依法落实监管责任,致使舞王俱乐部长期违法经营,酿成事故。

另外,早在1月20日,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对原龙岗公安分局副局长陈旭明因舞王歌厅大火事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退赃款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6万元系陈旭明主动退赃,但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不好,未获从轻处罚。陈旭明系查处整治歌舞娱乐场所隐患专项行为领导小组的组长。

有知情者说真正的保抚伞,准确讲没弄出来,舞王当时有人讲是通天的。。。。。

广东深圳福田网友报料,“舞 王”大火案发后,专案组在“舞王”老板王静处获得账本,其中详细记录着有关陈旭明参股的事实。专案组随即将陈旭明带往东莞,展开调查。同时,有专案组警员 前往位于龙岗区龙岗街道的陈旭明家中搜查。据说当时陈旭明老婆正在家中狂烧现金,其家里的天花板也为特殊定制,里面装满现金。对陈旭明家中搜出千万余元现 金说法,深圳市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说“差不多”,“当时调查人员发现这么多现金时也非常惊讶,大部分人从来没见过这么多现金。” .....
 
此案就这样结了? 


来源:看中国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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