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原告: 周来生 出生 于1958年3月8日 汉族 中共党员 军转干部 原烟台化工市场干部
住烟台市大海阳路74号-付20-6号 电话:0535-6257797 邮箱:[email protected]
被告: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 法定代表人: 徐景华局长
诉讼请求:
1. 依法撤销芝罘区公安分局第0870号行政处罚决定;
2. 判处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理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人身经济损失600元,返还被没收的电脑。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于2006年8月24日对我下达了第0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是:“现查明2006年7月31日,该以“龙哥”为网名,在互联网上故意散布“八一有十几省市的企业军转干部在天安门广场集合”及《企业军转干部落实政策暂行办法讨论稿》,等谣言煽动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理由我不认同:
一:我没有个人博客,也没有“龙哥”这样的网名,“龙哥”只是我QQ号的“昵称”。
二:我没有在公开的互联网上散布什么谣言,而是在虚拟的QQ里聊天,与虚拟人“最后的疯狂”的几句对话,被任意夸大和曲解。 原QQ聊天对话的内容是:“最后疯狂”:八一有进京的吗;“龙哥”:有,十几个省市,我们也去,今晚出发明天到;“龙哥”:田安门广场集合。 请你们将监控打印出来的QQ聊天记录,对照一下是否准确。 就是这段两人在线的QQ聊天,请大家看一看,根本没有全国企业军转干部的字眼,更没有煽动他们集体进京的话语。每天都有全国各地十几个省市的军人、干部、群众去北京天安门广场看升国旗,看人民英雄纪念碑,瞻仰毛主席遗容,这不是谣言,而是事实。难道中国公民不允许去北京吗?去北京又何罪之有?去北京就必然扰乱公共秩序吗?
三:QQ聊天是一个虚拟的私密空间,不经管理员许可是进不去的,也看不到聊天内容。7月31日下午在线聊天的只有我们两个人,两个人聊天怎么会“煽动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又怎么会扰乱北京的公共秩序呢?两个人聊天还有这么大的威力和作用吗?是小题大做还是草木皆兵?看来中国的互联网应当禁言,或全部关闭,否则可能会发生动乱。“最后的疯狂”是什么人我根本都不认识。拘留的理由任意夸大、串联,又加上“煽动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让人不能接受,我不明白,两个人的QQ聊天记录怎么会被监控打印出来?用这种方法获得的聊天记录合法吗?当时仅有两个人在线的这段QQ聊天,又怎么会“煽动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扰乱公共秩序”呢?
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公安分局以这段QQ聊天为理由,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项“有较严重后果”为理由,于8月24日(聊天24天后)给予我行政拘留10天,我不理解也不清楚,“有较严重后果”为什么拖了24天才给予处罚?这段两个人的QQ聊天,究竟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煽动了多少人集体进京?扰乱了哪里的公共秩序?你们有事实依据吗?请你们拿出事实证据来,不能没有事实依据乱用法律处罚,不能蔑视法律执法犯法。在8月2日公安的传唤中,我已经说明7月31日下午的这段QQ聊天,目的就是想验证一下QQ是否被监控。这段只有两个人在线的聊天,全国企业军转干部根本就看不见,也不可能煽动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8.1进京时间也来不及),更不可能造成扰乱公共秩序的较严重后果。 后来我们了解到在8月24日对7月31日QQ聊天进行处罚,主要是为了保障8月24日在烟台召开的全国政法委书记会议,保证全国平安会议期间的平安、稳定、和谐。为此,不惜代价,看起来了一些上访的重点人,有旅游的、有软禁的、有拘留的。平安、稳定、和谐,应建立在公平、正义、民主、法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基础之上,为了所谓的平安、稳定、政绩而乱用行政处罚、乱用法律、执法犯法是非常有害的。
上次非法传唤拘留造成我两次差点死亡,也是我多次进京上访的原因之一。这次被拘留后,又不许我通知家人,在拘留所里受到公安的殴打和虐待(另有证据和材料评述)会给党、政府和公安形象造成更多的负面影响,他们的言行让人震惊和忧虑。我知道起诉和复议都不会有结果的,只不过是走走过场,只不过把心中的不平和委屈表达出来,知法犯法、知错不改他们已经习惯。请你们理解我们的无助和无奈,也请你们实事求是依法办案,履行好人民赋予你们的职责,不要乱用法律。
在美国群众经常在白宫门前集会示威,在台北举行的百万人反贪腐倒扁静坐活动可持续几十天,市长亲自为静坐的群众送水送食品,中央4台多次予以正面的报道,没有说这是“煽动群众进台北、扰乱公共秩序”,而是给予正面的同情和支持。天天讲与国际接轨,民主、法治、人权、言论自由也应与国际接轨。而我们只有两个人在线的虚拟的QQ聊天,就被扣上“煽动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扰乱公共秩序”的天大罪名,并被拘留10天,真是令人不可思议!难道老百性私下聊天的权利都没有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第08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处罚太随意、过分,任意串联夸大事实,也没有煽动一个人进北京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任何事实和证据。因此,我认为拘留是故意陷害、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诉讼。请人民法院,责令被告拿出“煽动了那些全国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扰乱了那里的公共秩序”的事实和证据。没有证据,非法拘留,应判处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理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人身经济损失。
周来生
2006年10月31日
联系电话:0535-625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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