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09-05-16 10:47:00作者:杜阳明
中共从无法(无天)到建国立法是一大进步,拨乱反正后,法律泛滥涉及到各个领域,从形式上是一大飞跃,由於权大於法的反动的专制制度,决定了所谓的"法治社会",等同於皇帝做了许多的新衣,是法律服从权贵,只要有领导指令,不论有无犯罪事实,都能定罪,制造冤案,没有把柄可以编造"犯罪事实",先抓捕后刑讯逼供,酷刑虐待,利用公捡司法公权力,千方百计地将维权公民搞成"领导钦点的罪犯"。
一个白痴穿上法官黑袍,坐在审判长龙椅上,敲响了法锤,谁敢说他不谙法律条文?正是这些法律专家反反复复地演绎着法盲的行为,毫无半点羞耻。不是他们不懂法,法律成了他们手中善变的道具,为了完成领导干部的指令,不惜践踏法律的尊严,出卖人格,出卖灵魂。
中共在制定宪法后,又相应地制定了许多领域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名目繁多的规定,再有名的法律专家都无法塾悉这些互相攻讦、互相矛盾的规定。
中共各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现象:规定大於法律,法律大於宪法,法律面前不平等,违法不究,违反宪法更无人追究,平民违规必究,(维权人士则用不公开的内部规定惩处)。
中共在法治建设上乱伦,子奸母体,弟奸嫂娘的事例比比皆是,举不胜举,中共将政党凌驾於祖国母亲之上的法西斯既定方针,是体制的反动邪性决定的。是中国人民几千年传承文化所鄙视的行为之一。
上海市闸北区维权冤民杜阳明 200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