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故意杀人凶手判缓刑被警官学院录取(多图)

发表:2009-08-27 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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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上方是被害人丁涛父亲丁昭明、下方是被害人母亲聂少云

唯一儿子被团伙报复他人时无辜杀害,杀人犯有的外逃,有的漏网,批捕判刑的也被法院更改罪名轻判,一条年轻的生命换来的是两万多元赔偿!死者父母对判决不服,依法上访为儿伸冤,在当地车站被政府派人拦截,多次更改罪名并判刑两年!此案已引起了社会及司法界人士的关注。


被歹徒无辜杀害的丁涛

因争执引起报复 无辜人惨遭杀害

2004年6月1日晚11时许,贵州省织金县平远中学周江、周兴友、李涛、陈鹏在织金县城关镇东门十字路口处,与本校学生罗春红等人发生争执,陈鹏返回校园后将此事告知同学李玉恩。随后,周江、周兴友、李玉恩、李涛和陈鹏五人先后来到周江、李玉恩和李涛租房处。李玉恩提出找罗春红等人报复,周兴友提出待高考结束后再说,对周兴友的提议,其他几人表示反对。

周江、周兴友当即持钢管,李玉恩、李涛与陈鹏持刀返回十字路口。行至东旁,见被害人丁涛和罗春红在吃夜宵,五人持械将罗春红打跑,凶手周江一钢管打在他们无任何矛盾的丁涛头部,丁涛当场被打倒地,五人持凶器共同击打被害人丁涛,致其耳、鼻、口里流血,身体多处负伤,在一顿捶打、砍杀后,几名凶手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时并不知凶手是谁,由于死者家住建筑一公司反背,家人闻讯赶到案发地,见到丁涛还有微弱呼吸,当即送织金县人民医院抢救,丁涛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当晚死在医院。

经过公安尸检,死者头部见了3CM长不规则头皮钝器缝合创口,切开缝合线,见明显间桥组织,其下方可见广泛头皮下血肿,切开暴露颅骨,头顶部"丫"刑顶骨崩裂性骨折,向下延至右颞顶,其间可见1CMX0.3CM顶骨崩裂游离。躯干四肢有多处皮下青紫,皮肤划痕。结论:死者丁涛系生前头部被钝器猛烈打击,造成颅骨崩裂,颅内血肿,胸组织严重挫裂而致中枢性死亡。

2004年6月3日,凶手周江、李玉恩、周兴友、李涛四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织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8日同时被批捕。陈鹏畏罪潜逃。

2004年10月8日,贵州省检察院毕节分院以毕地检刑起诉字(2004)第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江、李玉恩、周兴友、李涛犯故意伤害罪,向毕节地区中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母亲聂少云说,毕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指控是适用法律错误。因几名凶手与罗春红发生口角后,共同密谋报复,并手持藏在屋内的凶器将无辜的丁涛残忍杀害,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明显属于故意杀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周江、周兴友、李涛、陈鹏、李玉恩等凶手,共同密谋行凶报复,继而把无辜之人杀害致死,其手段残忍,行为特别恶劣,杀人动机明显,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判处死刑。

除刑法第232条直接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外,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也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贵州省检察院毕节分院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显然属定性错误。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几名歹徒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期间,罗春红证实:6月1日23许,他与丁涛、张家荣从东山上下来,在织金县城关东门城门东遇到七、八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从平远中学下来。其中一个都不认识,他就叫那帮小伙子不要看他。他和丁涛送张家荣回家后,又返回城门吃东西,刚准备吃,先前那帮人手持长剑、钢管等凶器又从平远中学下来,就打他和丁涛,他左肩和背部被刀子挂伤。他喊丁涛快跑,就一个人往鱼山方向跑了。

被告人周江供述证实:几个人在租房处商量,除周兴友外都赞同去打,然后从李涛床下拿出原准备有的两根、三把刀,各拿一件。在城门东边,遇到罗春红和一个男生在那吃东西,他先打罗春红身上一钢管,罗春红就跑了,罗跑后,他就用钢管往那男生身上打,五人就用各自手持的凶器往那男生的身上打,一直把他打滚在地上不动了,他们就跑了。他与周兴友拿的是钢管,其余三人拿的是刀,周兴友用的钢管上的报纸有血。

被告人李玉恩证实:罗春红跑脱后,他们就拦住那男生,他用刀子砍背部,周兴友用钢管打脚,周江、李涛、陈鹏就打砍胸部和头部,一直把那男生打滚在地上起不来了才离开。由于两根钢管都有血,周江、周兴友就把钢管上的纸撕丢了。

2004年11月29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毕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江、李玉恩、周兴友、李涛仅因一般口角纠纷,即持械报复殴打被害人丁涛并致其死亡,从本案被告人打击致死丁涛的部位(头部)及造成的后果来看,各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间接)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公诉的事实清楚,但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江实施了致死被害人丁涛的主要行为,被告人李玉恩在预谋阶段首先提出犯意,均系主犯。被告人周兴友、李涛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法院处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死者家属10000元;二、被告人李玉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死者家属8000元;三、被告人周兴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死者家属6000元;四、被告人李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死者家属4000元。

被害人父母对一审判决纠正检察机关的罪名表示认可,对罪犯的量刑畸轻以及民事赔偿2.8万元过低表示不服,向贵州省高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罪犯舅舅任审判长 缓刑犯上警官学校

2005年1月27日,贵州省高级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高院判决又将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高院认为,死者丁涛的致命伤不是凶手李涛所为,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决改判周兴友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八年;李涛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他罪犯量刑不变。

高院认为死者丁涛父亲丁昭明所提赔偿96000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的赔偿208万元适当。

对一、二审的枉法判决,死者丁涛父亲丁昭明、母亲聂少云表示强烈不满,他们事后查明,凶手李涛之所以被重罪轻判其中另有原因:一、在案发后,李涛有一个亲舅舅朱山,此人系贵州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贵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定代表人,在案件一、二审中,李涛舅舅朱山委派该所律师庞德文做为外甥李涛的辩护律师;二、负责审理此案的二审审判长、贵州省高院刑一庭庭长兼党支部书记朱久炼正是李涛的堂舅,也就是说,朱久炼审判长是朱山"大律师"的堂兄弟,舅舅审判外甥,所有才有一审轻判李涛三年;二审改为缓刑的枉法判决的出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第(二)项规定:"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此案二审是在不开庭情况下作出的判决,而根据最高院规定,朱久炼应主动申请回避。

李涛被判处缓刑后,其家人及亲属通过织金县教育部门的帮助,罪犯李涛于2005年7月"考取"到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上学!据说,李涛毕业后在做法律工作。

杀人犯酒后吐真言 防暴警察擒歹徒

死者丁涛妹妹丁婷在织金县北大街一家小吃部做服务员,2004年8月3日晚11点30分,一名叫伍宁刚的来此吃夜宵,醉态朦胧的伍宁刚让丁婷给他介绍对象,当时在场的有何成燕、徐超、丁婷、龙凤,伍宁刚并不知晓其中丁婷就是被他杀害的丁涛妹妹,丁婷问道:"你有什么本事?"伍宁刚说:"在东门上杀死的那个人,他背上长长的那一刀就是我杀的,刀子是李涛拿给我的。"

丁婷闻言立即给母亲聂少云打去电话,聂少云和丈夫等人当时跑到北大街防暴队驻地报案,并安排人监视凶手的动向,四名干警接案后将伍宁岗当场抓获,伍供认出杀害丁涛的刀子是李涛拿给他的。夜间12点,防暴队将嫌犯伍宁刚移交给刑侦队,值班人员告诉说,听明后天处理。

聂少云说,第二天早晨,织金县刑侦队郭峰队长一人来到我家,他让我去公安局,我到之后,郭峰说:"伍宁刚不是我们要抓的主犯,现已经放了。"我问为什么放?他也不解释就走了,伍宁刚自从被放走以后,至今不知去向。

下午,死者父亲丁昭明到刑侦队,问办案警察,为什么要把杀害我儿的伍宁刚私自放跑了?办案人员熊伟说:"你不要追究伍宁刚的刑事责任了。"丁昭明又找队长反映,队长说:"伍宁刚是个疯子。"丁昭明让他们拿出伍宁刚是疯子的证明,他们不予回答。

丁昭明说,案发后第五天,织金县人大副主任,也是我父亲的堂弟,告诉我说:"我从县三中借了2000元现金,你抓紧把丁涛埋掉,丁涛的死,看来难得搞翻,已经碰到硬子手了,李涛的娘舅朱久炼是省高级法院的副院长,你先把人埋了以后再说。"

根据办案人熊伟等人叫我不要再追究伍宁刚的刑事责任,结合我叔叔逼我埋人等征兆,看来凶手家的背景确实强大!对于这起案件,县公安局还有未尽的责任,一是批捕在逃的团伙凶手陈鹏至今未归案;二是防暴队抓住的伍宁刚在防暴队承认杀人后,又被刑侦队故意放走,这两名凶犯至今逍遥法外,我怎么能咽下这口气。

两审法院枉法判决至今不纠正,外逃的凶手不是不抓,就是抓了又放,案件中还有多少见不得光的东西?权力和利益交换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我很茫然!做为孩子的父亲,眼睁睁看着凶手逍遥法外比死都难受,对来自各方的压力我早有准备,他们这种严重违法并侵害死者及家属的行为绝不能叫我们屈服。

丁昭明说,2006年2月24日,丁昭明来到织金县政法委,时任县政法委书记胡国祥说:"你找你找,你再拿这个判决往上告,朱久炼有几百万买黑杀手,随时随地杀死你们家人。"听完胡书记的话,我回到家大哭一场,连政法委书记都这么说,我为儿子伸冤还有指望吗?

为儿伸冤泪哭干 哪料冤上更加冤

丁昭明和妻子对中院、高院判决不服,多次依法到毕节、贵阳、北京申诉控告。按照法律规定,织金县对法院枉法判决无权纠正,然而,丁昭明还是被当地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判处两年徒刑。

2007年1月21日下午,丁昭明准备上访,谁知消息走露,当地政府出动警力阻止。22日早晨,他与其他上访人员才到织金县车站20分钟,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20多人前来阻止,不让他上访,丁昭明说,我依法上访何错之有?我家申诉的案子不属于你们管辖,杀我儿子的漏网凶手你们有权抓捕,可是一直不见你们有什么行动,你们不让上访就是违犯国家法律。最终,他被县法院李玉军、派出所李兴民和刑侦队一警察强行扭送上警车,以扰乱车站秩序拘留15天。

聂少云说,2007年1月28日,警察杨卫东一人到拘留所对丁昭明刑讯逼供,将丈夫打伤致残。随之,厄运正一步步降临到我们身上。

1月31日,丁昭明被织金县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机关秩序罪转送到织金县看守所刑事拘留;3月2日,织金县公安局以丁昭明涉嫌阻碍执行公务罪被织金县检察院批捕;4月26日,织金县公安局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丁昭明移送到织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4日,织金县检察院以妨碍公务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织金县法院提起公诉;6月19日,织金县法院根据毕节地区中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将此案改由该地区威宁县法院审理;7月5日,贵州省检察院毕节分院从织金县检察院接管此案,以案情复杂决定延长起诉期限15天;8月15日,威宁县检察院作出威检刑诉(2007)162号《起诉书》,以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向威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27日,威宁县法院作出(2007)威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丁昭明两年徒刑。丁昭明对执法机关几次改动的罪名不服,上诉到毕节中院。2008年1月15日,毕节地区中院作出(2008)毕中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昭明上访被判刑一案在当地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一些群众认为,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是法律许可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于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上访人。但在织金县一些官员的眼里,"上访"就等于"闹事",上访者即为"刁民",对向上级机关反映问题、申诉控告的群众,政府总是变着法进行打击、报复。

此案也引起了司法界权威人士的关注。著名刑法专家告诉笔者,从立法角度讲,《刑法》第290条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是一种补救性条款。如果滥用太多,不仅和立法宗旨相违背,客观上还会起到剥夺、压制群众言论自由的作用,助长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激化社会矛盾。专家认为,作为司法机关,对《刑法》290条的运用,应该从严掌握。不到迫不得已,尽量不用。同时,对那些滥用《刑法》武器、打击报复上访群众的部门和个别官员,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严肃处理。

笔者认为,丁昭明、聂少云上访,要求解决判决中存在的问题,理由正当,目的合法,即使方式上有所欠妥,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此案涉嫌枉法之处,当地政府存在主要责任。对丁昭明上访,不能简单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即使有错也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对上访者,应该给予保护和同情。

只要国家法律在 至死无悔讨公道

聂少云说,根据大量证据证明,杀害丁涛的凶手还有四人至今未抓捕,罪犯是:伍林岗、廖华、陈鹏、段某某,他们如今成了漏网之鱼,混在茫茫人海中,随时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对于一审判决,她说,罪犯不但是故意杀人,还涉嫌报复罪,法院应该以报复、故意杀人数罪并罚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案件发生是罗春红和几名凶手在东门口发生争吵引发,陈鹏告诉李玉恩与罗春红发生争执,共同研究时李玉恩提出"去报复他们一下",结果将与他们无任何瓜葛的丁涛无辜杀害,凶手说报复罗春红,之后故意杀害丁涛,这难道不是报复故意杀人吗?而贵州省高院二审时闭门造车,硬把报复、故意杀人罪更改为故意伤害罪,以减轻罪犯的刑罚。审判长朱久炼的最终目的是以法律的名义达到放掉外甥、凶手李涛。

根据凶手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影响,周江是杀害致死丁涛的直接凶手,依法应判处死刑;李玉恩是这起凶杀案的主谋,依法应判15年以上;周兴友,李涛是共同致死丁涛的凶手,依法不符合减轻罪行的条件。虽然李涛有投案自首情节,但是,他与其他几名凶手用乱棍、乱刀杀害无辜,属于共同犯罪,判其缓刑是滥用司法权,是包庇犯罪!特别是凶手周江、李玉恩,在这起案件的前五个月曾经提刀在县医院门口行凶被公安机关拘留,为啥这次杀害丁涛不把他前次作案的事实加上去呢?

我认为,办案人员把一桩报复、故意杀人的恶性刑事案歪曲为故意伤害案,是为罪犯开脱罪责,他们把应判死刑的凶手周江判成无期,把主谋杀人的李玉恩只判15 年,把李涛以有投案自首情节判处3年徒刑,二审又改判缓刑。这一切都是李涛的娘舅朱山与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朱久炼是族中兄弟的关系,据说他们在省城往来胜似亲兄弟。

至于审理李涛共同杀人,朱久炼本应尊重法律规定依法回避,可朱久炼不但不回避,反而主动担任二审的审判长,利用手中的职权,把毕节中院认定的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为外甥李涛开脱罪责,应该判重刑的李涛判缓刑三年后释放;对民事赔偿方面,一二审均不按法律规定标准进行判决,这也是我家不服判决一条主要理由。

聂少云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人格权。从人格利益角度来讲,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人的第一尊严,生命权是所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的人,就不会有其他任何权利。

而一、二审法院罔顾法律,判决被告周江对丁昭明赔偿10000元,被告李玉恩赔偿 8000元,周兴友赔偿6000元,李涛赔偿4000元,总计赔偿28000元,此判决违饭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根据《解释》第29条规定,一二审法院判决民事赔偿部分纯属枉法判决,必须纠正。

丁昭明说,我们申诉控告理由主要有三点:1、请求上级机关部门依法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陈鹏、伍宁岗、廖华、段某尽快批捕缉拿归案、伏法;2、依法追究织金县办案人员郭峰私放涉嫌杀人凶手伍宁岗、贵州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本案审判长朱久炼违法、枉法的法律责任;3、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消贵州省高院(2005)黔高刑一终字41号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同时,对被害人家属依法提出的民事部份进行重新审理。特别对枉法判处缓刑3年的李涛收监重判。


来源:中国维权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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