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法院咋不撤销?

发表:2009-10-1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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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存在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与该合同是不是能够实际履行没有关系。

新闻回顾

0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协议。但此后,因原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需该租赁房的产权证而要被告提供时,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原告即于 08年7月,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搬出。

后来得知:

1、该租赁房屋在合同签订时并没有房屋产权证书,仅有土地使用权证。

2、该土地使用权证早在07年 11月已被法院查封。

3、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并不是被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其洽谈合同过程中,向其隐瞒了以上涉及承租房屋的重要事实,已构成欺诈,故于09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原被告所签合同。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系使用租赁物。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等,并不影响承租人的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

故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以同样的理由,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律师说法

中顾网胡峰律师认为:只要存在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与该合同是不是能够实际履行没有关系。两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很值得商榷的。

被告向原告隐瞒的事实,均是对于房屋租赁非常重要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为了达到与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隐瞒了涉讼房屋的真实情况,完全符合欺诈的规定,应当将其行为定为欺诈。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认为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系使用租赁物。』『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等并不影响承租人的使用,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

本案涉讼的土地使用使用权被法院查封、房屋没有权属证书等这些事实是足以影响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原告租赁被告的房屋是从事生产活动,在生产设备的投资上比较大,因此,原告在租赁厂房时,肯定要考虑租用房屋权属没有争议,手续齐备的房屋,这样便于其能长期使用,使得相关设备投资能充分发挥作用。

如果权属不清,使用不了多长时间就可能要搬走的地方,原告基本不会考虑的。也就是说,如果原告知道涉讼房屋一无权属证书,二相关土地使用权被法院查封,肯定就不会与被告签订租赁协议。

当然,不签合同的不仅仅是原告,依常理一般正常人都不会签这样的合同。因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没有权属证书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出租。

租赁这样的房屋即使不影响使用,也有可能会产生其他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承租人不承租这样的房屋,被告对此也应该是心知肚明,故其为了达到与原告签订合同违法将房屋租出的目的,故意隐瞒了这样重要的事实。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违背原告真实意思是非常明显的。这里的意思,表示并不能狭隘地作订立合同实体上的意思,还应当包括订不订立合同这样程序上的意思表示。

而且,根据09年7月30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也就是说,现在租用被查封的房屋就是不能被长期稳定使用的,这就与原告租房的目的相去甚远了。所以,怎么就能下断言说不影响使用呢!

最后中顾网胡峰律师表示:

合同法规定,在欺诈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申请撤销,并没有规定可以实际履行的除外,两审法院无视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外生法地认为可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不能撤销,还说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真不知他们这样说的法律依据在哪?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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