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春:和王某因孝顺结成好友 拿钱是礼尚往来
市检察二分院指控,2002年至2009年间,徐长春利用其任开县副县长、开县新城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51万元。面对指控,徐长春称自己收钱是事实,但没有为行贿人办事,收钱完全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构成两项要件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徐长春如果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便可能避开"受贿罪",这也是徐长春不段强调自己和相关利益人的"朋友"关系。
徐长春称肖某和其弟是好友,其弟在2000年患癌症时,肖积极联系医院,后其弟去世时,肖又赶到北京亲自为弟弟穿寿衣,两人因而结下深厚友谊。而对于王某,徐长春说王某和自己都是孝子,因此成了好友。
没办事 破坏"行贿行情"?
说到官员收贿,许多地方甚至有公定价格,还强调收钱一定办事。评论家沙叶新分析,"腐败市场"各个部门、各个行业都有约定俗成价码,有核算、有讨价还价、有投资、有回报。例如郴州官场家喻户晓的买官卖官的市场行情,县委书记-200万;县委副书记-60万;县长-120万;副县长-50万;县政法委书记-60万;县纪检委书记-50万;县委常委-40万;县公安局长-150万;县检察长-20万;县委办主任-30万等等。
如果徐长春收钱不办事破坏了"行贿行情",让以后想贿赂的感到投资报酬率差望而却步,那也算是做了善事。但事实上徐长春到底有没有"帮忙"行贿人?
51万分9次拿 不符没帮忙逻辑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间,开县建委职工肖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徐长春在其承接开县中学房建工程、开县水务集团管网工程、开县新城建设开发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调动其侄儿工作等等的"关照",先后7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40万元。
2002年至2004年间,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为请求徐长春在其承包开县水泥厂工程的帮忙,先后两次送给徐长春现金共计11万元。
"只收钱,没办事"的贪官更可恶"评文中分析,从公诉机关指控情况来看,这51万是在7年多的时间里分9次、分别从两个人手里拿到,如果徐长春"只收钱,没帮忙",那行贿人一定是傻子才会白白送钱好几次,显然不符逻辑。
徐长春坚持"只收钱,没办事",可以推测是想避重就轻,减轻罪责。因该案案情重大,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