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开枪杀人改死缓:死者家属欲上告

发表:2009-12-19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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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死去的潘俊不公平,对家属也不公平。"昨天,潘俊的父亲从律师处得知,吉忠春杀害其儿子一案终审判决已经下来,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潘俊的父亲立即找到亲属,召开了家庭会议,商讨要继续申诉的问题。

潘俊的父亲说:"杀人偿命,这是谁都能明白的道理,作为警察也应该如此。吉忠春杀人后没有报警,而是给别人打电话,吉忠春没有自己到公安机关自首,而是酒醉没有能力离开现场,怎么能认定为自首。"他认为,在倒车过程中,是吉忠春的过错引发的争执,而作为警察枪杀市民,怎么能从轻处罚?家属都认为吉忠春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得知这一审判结果后,潘家人都商量准备申诉材料。潘俊的父亲说,他们要在昨天晚上连夜赶往昆明找代理律师,看看怎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为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

相对潘俊家属的情绪激动,吉忠春一家人显得非常平静。在蒙自县城大园梓一旅社中,吉忠春的妻子正在灌香肠,准备将其熏干做过年菜。吉的妻子说,她不知道终审判决已经下来,不管怎么判家里都认。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她不想作任何评价,她现在最主要的就是想把家里的日子过好,照顾好孩子。

面对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当地市民有两种不同看法。一位刘姓市民认为,这个判决是客观公正的,因为这毕竟是因为纠纷而起,发生打斗事出有因,吉忠春没有逃跑,主动向出警民警交代自己的作案经过,应该认定为自首。而在一IT公司工作的张先生说,他是中午从网上知道这个消息的,对于这个判决,他觉得有点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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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二审时认为吉忠春不算自首

7月29日,云南省高院曾"移师"红河州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蒙自警察吉忠春枪杀市民案。庭审中,吉忠春是否自首是争议焦点。

吉忠春的代理律师马军认为,吉忠春杀人后没逃跑,等待警察到来,警察来了后主动向警察交代情况,应视为自首。公诉人则认为,根据《刑法》关于自首情节的法定要件,吉忠春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自首的主要情节是主动投案,而吉忠春在事发后没用自己的电话报警,而是打电话给家人,也没到公安局自首,这种情况不能算是自首。

记者王宗林(都市时报)

解读

如何认定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其中,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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