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互联网条款引发言论自由担忧

发表:2009-12-28 08:04
手机版 正体 打赏 0个留言 打印 特大

12月26日下午,中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等三部法律。它将与之前的《物权法》、《合同法》一起,成为中国民法典的"支撑性法律"。

《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六条,又称互联网条款,虽然多有媒体学者批评,仍然获得通过,学界普遍担忧,该条将成为钳制互联网舆论的法律枷锁。

该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学者们认为,该条从比较法看,是全世界网络诽谤相关法律中最偏向于控制舆论的。甚至有网友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专门用来防止官员被人肉搜索的。"

例如,美国法院在一起网络诽谤案的判例中曾说,"对每一个可能带有诋毁的内容讯息进行审查,就像要求经销商审查公共图书馆里面的图书内容一样,是不切实际的。"

今天,有网友指出,"互联网专条其实是网络实名制的变种,且把管制风险从个体用户扩散到网络服务提供商,实现虚拟现实大一统。"

但该条款生效后,事实上将产生噤若寒蝉的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认为,"一旦受到删帖压力,服务商最安全的选择是:只要收到通知就采取措施,否则不能确保自身安全。"

徐迅担心,如果网民上传了内容,而公务员以隐私或者诽谤为由要求删除,(站长)删不删?这与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以及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建议权密切相关。

他认为,这不仅是民法问题,首先是宪法问题。

批评者担忧,"自此网络无媒体。非官方网站一律得承担"造谣"连带风险,网友不能再利用BBS等网络平台曝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该条款"为了保护隐私和人格权,采取了过分抑制表达自由的手段。很明显,在这里,手段与目的之间明显"比例失调",体现了草案起草者对言论自由不合理的抑制。

他认为,该条涉嫌违反宪法关于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规定。


来源:法广

短网址: 版权所有,任何形式转载需本站授权许可。 严禁建立镜像网站.



【诚征荣誉会员】溪流能够汇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爱。我们向全球华人诚意征集万名荣誉会员:每位荣誉会员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订阅费用,成为《看中国》网站的荣誉会员,就可以助力我们突破审查与封锁,向至少10000位中国大陆同胞奉上独立真实的关键资讯,在危难时刻向他们发出预警,救他们于大瘟疫与其它社会危难之中。
荣誉会员


欢迎给您喜欢的作者捐助。您的爱心鼓励就是对我们媒体的耕耘。 打赏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这篇文章您觉得

评论


加入看中国会员

donate

看中国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们和我们的合作伙伴在我们的网站上使用Cookie等技术来个性化内容和广告并分析我们的流量。点击下方同意在网络上使用此技术。您要使用我们网站服务就需要接受此条款。 详细隐私条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