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遭私自火化 家属状告无门

作者:蒋正义 发表:2010-02-02 1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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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维权网信息员在京遇到山东烟台访民纪广荣,他倾诉了山东烟台法院的枉法不公判决,给自己带来很大的人身、经济和精神伤害,使自己诉求无门,希望媒体予以关注曝光。

纪广荣说:“2007年5月9日晚,我在山东蓬莱市打工的21岁儿子被黑社会团伙白荣钦、姜圳山、唐承顺、吴超四人无故凶残打死。当我到蓬莱市人 民医院太平间看到死去儿子的尸体时,看到我儿子的头完全被凶手残忍的砸碎了。于是我马上向蓬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长及法医要求:依法秉公办案,在没有得到公 正解决之前,必须保留尸体。但是蓬莱市公安局竟然背着我们死者家属偷偷将尸体火化,并且至今连儿子的骨灰都不给我们。真是可恶、可恨之极。

本案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时,法院为了庇护和减轻杀人凶手的罪行,在判决中出现如下问题:一是将故意杀人罪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凶手经公 安抓捕归案“经审讯后即如实交代了各自的犯罪事实,均可视为自首”极为荒唐;三主要杀人凶手白荣钦是抢劫、盗窃缓刑期间继续作案的案犯,却只被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15年;四是法院以其中两凶手是未成年为借口,不公开开庭审判,不准证人出庭,不准受害人亲属发表意见;五是我们受害方提出四凶手共同赔偿死亡补偿 金、赡养费、丧葬费、死者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816148元,而烟台市中院却只认定四凶犯共赔偿139644元。总而言之,法院都是想尽一切办法减轻 凶手的罪行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本案法官究竟有何不可告人的罪恶勾当,我们暂且无从知道。

2008年2月20日,我们接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烟行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马上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但还是遭到维 持原判的结果。我知道,在当今政府执政无能,腐败和黑社会团伙齐驱并驾横行时,向中央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提出申诉也是枉然。但我失去了儿子,也失 去了生存的希望,为了让其他上访冤民觉醒,我必须用今后的生命来同腐败抗争,争取让中国早日实现司法公正、有自由、有人权、人人享有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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