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中纪委副书记李玉赋透露,目前,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了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商务部早在2004年公布的数据就触目惊心:近30年来,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人均卷走约1亿元人民币。 6年来,外逃贪官的群体在不断扩大,而他们的逃亡准备更加隐蔽精准,逃亡路线向美国、加拿大等与中国没有签订引渡协议的发达国家集中。
联席会议制度可能带来什么实效?中国是否将掀起新一轮的追逃高潮?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内著名反腐学者、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林喆的预测是:“贪官出逃的机会将越来越渺茫”。
“实际上,早在2008年7月22日,在中纪委会同23个部门召开的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阶段有关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就强调,要继续做好实施公约第二阶段有关工作,兑现承诺,履行公约义务,坚决惩治腐败。 ”
林喆教授告诉记者,其间,中央有关负责人在强调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时,提出了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外逃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而中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的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是追堵外逃贪官相关措施的正式出台。 “贪官出逃的机会将越来越渺茫。 ”林喆满怀信心地说,“而从2010年开始,我们会看到有一批相当数量的外逃贪官被押送回来,引渡回国接受法律的审判。 ”
◎贪官外逃
特点1:厅级外逃多
贪官外逃问题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随即成为中国反腐败的焦点。
据介绍,目前案值大、官位高的大贪官,他们外逃的“乐土”集中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移民国家。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也被一些贪官看成是庇护所。而一些小贪官则逃亡在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蒙古和俄罗斯等。 “现在也有逃往非洲的,他们主要是寻找机会向发达国家转移。”林喆介绍说。
而近年来,贪官外逃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台盟中央提交了 《关于建立健全官员滞留他国预警机制的提案》,提案指出:近些年来,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厅级干部外逃比较突出。而一批“裸体官员”的存在,应当引起反腐防腐工作者的注意。
台盟中央提出,从外逃的主体上看,近些年来,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厅级干部外逃比较突出。有关研究资料统计表明,出逃官员均具有相当的级别或权力。目前有些官员公费出国考察已经变异为公款旅游、购物、安排子女留学,甚至是部分贪官敛财或外逃的途径。
林喆教授表示:“我国对出国考察、涉外经济活动的环节将更为重视,官员出国的审查手续将更为严格,官员出国以后的活动也会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2009年全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人次数和经费数与近三年平均数相比分别下降了49.0%、45.5%和 37.6%。
特点2:警惕“裸官”
而从近些年我国贪官外逃的现象分析,外逃贪官中有相当一批的“裸体官员”。所谓的“裸体官员”是指官员一人在内地,家庭其他成员定居海外。
2005 年1月,中国银行黑龙江河松街支行原行长高山潜逃加拿大。他在职时将10亿元人民币分批转移出境,还拿公款十几次“出国考察”,安置妻子移民及为自己潜逃 “踩点”。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后,他把大量的资金转移到境外多个私人账户上去,然后宣布和妻子离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后,却声称自己身无分文,靠前妻 “救济”。
2006年6月,涉案金额高达亿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逃往美国。2006年6月2日,福建省纪检部门找周金伙谈话,周金伙预感不妙,谎称有些事一时记不清了,要回去翻一下当时的记录本,并说想起来就马上打电话来。回去后,周金伙立即给福建省有关领导写了封信,“我已经远走高飞,你们就不要再费劲找我了。”他取道第三地飞往北美,与早已持有美国“绿卡”的妻女相聚。
而最新的一个是温州市原市委常委、原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2008年9月19日,杨湘洪带领鹿城区经贸考察团赴欧洲进行为期12天的考察。两天后,杨湘洪即以探望女儿为由,独自离队,然后以腰椎间盘突出老毛病复发、已在法国住院治疗,无法坐长途飞机为由,拒绝回国。
从此前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等都是“裸体做官”。
◎制度建设
“出口”收得更紧
中央纪委监察部与中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个部门,建立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制度无疑将“出口”收得更紧。
在内部制度建设上,台盟中央建议,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此外,要尽快建立健全以财产申报为主要内容的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该制度不仅包括领导干部个人财产或收入情况,也应当包括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及家庭成员是否身在境外、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方面内容。
目前,一些地方规定也陆续出台,深圳明确规定“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一把手”和重要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
国际合作方面,2008年,中国与法国、澳大利亚、葡萄牙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外逃人员的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此外,2008年,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 “劝返模式”尝试。
林喆认为,“从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第一阶段主要进行了法律制度建设等工作,推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衔接,而接下来的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将放在加快双边引渡条约的签订和对贪官的追逃方面。 ”
◎全球追逃
难点1:人员引渡难
虽然从1993年到2005年1月,已有超过230名中国犯罪嫌疑人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被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渡回国。中国在全球追逃中一直面临着“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的问题。 2005年中国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了国际协作。 “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 ”林喆表示。
据介绍,对逃到国外的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刑事司法合作的方式,使其回国受审,具体途径有引渡、遣返、驱逐出境等。
由于引渡、遣返等往往涉及两个国家的不同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甚至不同的执法理念,引渡的司法程序比较复杂、繁琐,还常常因为死刑犯不引渡、本国国民不引渡、人权保护等障碍,使得引渡难以顺利进行。而且,我国与贪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尚未签署引渡条约。
“许多西方发达国家规定双重犯罪、政治犯罪、死刑犯等不引渡,不遣返。比如说赖昌星,他就很会利用双重犯罪这一条,他时不时在加拿大打点小官司,处于诉讼阶段,他就不能被引渡。”林喆介绍说, “为了把赖昌星遣返回国,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与加拿大进行艰苦的谈判,也做出一些让步,比如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包括不判处他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 ”
而所谓的政治犯罪也是很多贪官钻空子的条例,他们借此要求所谓的“政治避难”。甚至有贪官妻子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政治庇护,理由是怀了第二胎,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允许这样。
难点2:资金返还难
除了追回“人”,如何追回流失的资产同样是个国际难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的是返还资产的原则,只要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证明这笔资产是我国所有,由腐败分子通过犯罪取得的国有资产就有可能被追回,但是实施起来很困难。 ”林喆表示,“比如举证、判断财产的属性等,都很复杂。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强调属地管理”。
许多赃款流入国都对赃款追索提出“分成”的要求,美国就是其中之一。理由是在追查、审理过程中,流入国也要花费大量的经费。 “为了鼓励各国联合行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被请求国可以扣除在执法过程中的服务费用。 ”林喆介绍说。
世界银行及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每年跨境流通的因犯罪、腐败和避税产生的非法收入高达1~1.6万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