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跨海追税 双国籍大户当心

作者:王信人 发表:2010-03-17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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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表示,美国欧巴马总统在二月提出税改方案修正版,若是符合标准以上的美国籍人士,没有依规定揭露境外金融资产(FBAR),美国政府的查核期由现行的3年,延长为6年,并提高罚锾。该修正案预计将在夏季送请国会审查。

勤业众信廖哲莉表示,FBAR的揭露制度订在美国的‘公共法案93-579(Public Law 93-579)’中,现行规定,个人的境外金融资产账户的金额合计逾1万美元(台币31万)以上,需诚实向美国政府‘揭露’。

所以,台湾人具美国籍、居留权、绿卡者,在美国境外金融账户的存款、公债、有价证券,合并计算超过标准以上,都得要向美国政府揭露。

欧巴马在今年2月提出税改方案绿皮书(green Book)修正版,拟放宽申报的门坎标准,提高至逾5万美元(台币159万)以上才要揭露。

但方案中也有更严格的规定,廖哲莉表示,新增加金融工具的‘合约价值’也要合并计算,例如,期货交易的合约远大于保证金,日后买入海外期货的合约价值,并入到金融资产账户中计算,大于5万美元以上,海外所有的账户资产都要揭露。

此外,现行FBAR只需向财政部揭露,未来拟改为,也要同时向内地税局申报,在每年申报所得税的申报书里要填写。亦即,美国税局可随时掌握纳税义务人的境外金融资产,若有产生所得,必须诚实缴纳所得税,否则被查税的风险更高。

现行规定,廖哲莉表示,完全没有揭露者,美国政府处以1万美元至50万美元。有揭露、但金额短少者,处以短少金额的20%至30%的罚锾。欧巴马政府拟改处以20%至40%,提高处罚,罚得相当重。

欧巴马政府更高招的是,加强银行的通报义务,银行对个人客户,或企业有单一大股东持股25%以上者,其境外金融账户的资产移转,不管汇进或汇出,每年合计数逾5万美元以上,银行必须主动向财政部通报。

有太多台湾企业主的下一代具有美国籍或绿卡,他们长大后接掌公司,在美国境外的金融资产通常很多,都是美国财政部盯上的目标。可以预期,等法案修正完成之后,这些企业主想要逃避美国财政部的追查,将相当困难。

如果有人觉得美国政府太过于啰嗦,想要放弃美国籍呢?勤业众信税务部营运长张丰淦表示,放弃要看时机,原则是当房地产、股票、金融资产的价值在低点时,放弃美国籍所被课到的税负较轻,至于现在是否是低点,则看个人的判断。

来源: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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