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十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背景下,银行不但开始收紧了对住房消费的信贷,并且开始借机用民众信贷消费的加息掠夺社会的财富了。
中国为什么要开展住房的消费信贷,这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而开展的,其本意是为了推动住房制度的改革,逐步实行住房市场化,支持与鼓励居民用市场化的方式购买住房,减轻政府独立解决住房的压力,并拉动中国经济的增长,而绝不是简单的为银行创造盈利的工具。
国家对居民购房信贷设定了专门的利率规定,如下浮0.7倍等,这种特殊限制实际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因为银行大多成为股民所有的企业行为,盈利能力与水平已与股民的利益相关了,让企业承担为居民的消费支持而减少企业的利润,替代政府应对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给以的帮助的义务,这并不是最佳的方式。但在没有其他金融替代时和国家对银行的管制有绝对权利时,这只能是唯一的办法了。
明明在国十条的文件中已非常清楚的写明:“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不再是银行单独说了算,也不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可以和私自发文说了算的。但为什么所有的银行都不按国务院的明文规定,不等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第二套住房的标准就敢违抗国务院的指令而擅自做主并大大提高利率呢?如果各银行擅自制定的标准与最终由住建部下发的标准不同时,岂不是冤枉了许多的买房人,银行又是否承担责任并给以赔偿呢?
国务院这次明确的没有给银行自行确定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权力,原因正是在于这种对个贷认定的本末倒置。中央认为个贷是国家指令下的为居民提供消费信贷的特殊产品,因此由国家确定其基准的利率和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而银行则认为个贷与国家支持消费政策无关,是一种为企业盈利的工具,于是就可以借政策打压房价之光而自行其事了,也才有了“认套不认贷”的说法。
本来银行的信贷是以信誉为担保的,或者在信誉体系未健全之前以抵押物为担保的,与套不套没关系,但新政是为防止炒房与投机,是为了用限制购房来缓解供求关系,是以减少需求而打压房价为目的的,于是在遏制房价上涨的前提下解决居民消费需求,特别是2009年提出的改善性需求就让位于房价的上涨压力了。
这又是一个本末倒置的关系。
银行的消费信贷到底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购买能力,将未来的现金流转换为今天的消费能力,还是变成了抑制消费的工具,为什么用信贷抑制消费而不增加供给呢?
以套论信贷价格的政策,不但让居民的改善性需求无法满足,也让城市化在限制中放慢了脚步,为了一小撮而打击了一大片。
为维护市场的平稳发展,政府完全有责任合理配置资源,加以调控,但国家的调控应重在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毛泽东时代的计划经济都不敢否认这一基本关系原则,但今天的市场经济反而忽略了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条件。
经济的自然规律是供不应求则价格上涨,价格上涨则吸引投资,以扩大供给、平衡价格。但中国的土地供给让这个生产的链条在原料环节中断掉了,无法自由的增加供给,这就出现了供不应求中的价格上升,但却不能用供给增加的方式以平衡价格来解决的困境。
为了坚持不肯打破这一垄断环节产生的困境,于是就只能用减少需求、遏制需求来缓解供求矛盾,这就出现了猪肉的价格上涨时,让居民少吃猪肉去吃鱼的现象。但如果除了猪肉没有鱼之类的替代品时,政府就只好退回到发肉票的管理方法去了,没有肉票就用限制套数来代替肉票加以限制。
中国的住房现状是大量的房改房处于面积小、条件差、无卫生设施条件,原有建筑基本为小户型,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到总量的80%以上,居民改善性需求恰恰是要扩大面积和改善条件,但新政又恰恰使然那个今后的居民在新购房中优先于小户型。而拥有了住房的居民为了保护房价的平稳增长局面而牺牲改善的需求,仍然居住于小户型的“蜗居”之中,否则就必须支付更高的信贷成本。
当改善居民居住环境让位于调控房价的目标时,不管是政策的出发点如何,都必然产生各种情况下的本末倒置,这就与2009年的政策完全不同了。鼓励消费拉动经济占主导地位时,什么手段都服从于经济的增长,而经济增长恢复之后,就以房价控制为主要目标了,因此消费要服从于房价了,于是银行就有了可乘之机,让支持消费信贷变成了提高盈利能力的工具,而居住条件的改善则与银行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