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药监局2名局长获罪后仍担任原职

发表:2010-06-1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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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讯】据大陆媒体消息,江苏省扬州市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因包庇假药销售者,于2009年5月26日被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徇私舞弊罪,但至今还担任原职务。

两局长因包庇假药销售者被判“徇私舞弊”

2006年七八月,扬州市江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扬州友好医院使用假冒洛赛克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案件过程中,发现该药系南京市鲁星医药有限公司程建平、童小兵所销售,销售额为人民币109190.4元。江都药监局局长吕国乐、副局长金道春明知该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被立案调查。但2009年2月,两名局长先后被取保候审。2009年5月19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检察院向维扬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正式对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提出指控。

2009年5月26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定了被告人金道春、吕国乐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支持公诉机关指控,但鉴于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属犯罪情节轻微,对两人均作出了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两局长仍在当地药监局担任原职

大陆媒体记者为证实两人目前任职情况,于6月11日电话连线了江都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当记者问道现任药监局长是哪位,“吕国乐。”一位工作人员回答道。但当记者问道为何被法院判决有罪,还可以继续担任领导职务,这位工作人员就推脱起来,难以解释清楚。记者在该局网站上,也清楚地看到局长分工介绍和截至目前两人正常的公务活动信息。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有着明确的规定,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了对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目前对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的确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处理方式,实际操作中有的认为构成犯罪了应当开除公职,有的则认为可以保留公职。”一位组织系统的业内人士说。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明确规定了一律开除党籍的处分,对“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开除党籍”的处分,其中第111条则规定了“在经济监督、执纪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失职,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有网友评论:党票真好,违法了也有“党组织”做后台撑腰。包庇卖假药的罪行仅仅被定为“徇私舞弊”。也有网友评论称:中国特色,中国现在有哪里不是这样呢?另有网友评论:局长包庇卖假药的,被判有罪却依旧做局长,你们真是在“为人民服务”?有网友回复此发言称:是为人民币服务,人民可以继续安心的吃假药了。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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