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罚境外生第2胎(图)

发表:2010-09-1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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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随处可见计划生育标语。(网路图片/看中国配图)

中国大陆深圳市拟修法规定,在境外出生的第2胎儿童返回深圳居住,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必须缴交高额的社会抚养费。

香港文汇报报导,由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送审稿)”16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深圳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深圳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境外违反生育政策生育第2胎以上子女,且子女回深圳居住的,视为超生(生育超过1胎),并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征收人民币12万元至16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对于超生人员,条例规定处罚措施,除不得录用、聘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外,自接受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本人及子女户口不予迁入深圳,不予享受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不予评优评先等。

同时,超生人员不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而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超生的,应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或补收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间的差价。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由于缺乏管理规定,近年来越来越多深圳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2、第3胎,这些子女出生后大多数持港澳回乡证回大陆随父母生活。

负责人说,虽然他们未在深圳市入户,但在深圳生活,与其他深圳户籍子女一起享受义务教育、医疗保险待遇等。如对此类行为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将对在大陆超生并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公民不公平。

深圳白领胡女士一直希望赴香港生育第2胎,她认为条例规定有失公平,由于孩子出生后是境外户籍,在深圳享受不到深圳户籍带来的福利,和在大陆超生不同,不应增收社会抚养费。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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