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百亿版权案枉判纪实(一) (组图)

作者:程志远 发表:2010-09-3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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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央国企东北电力设计院仗势欺人,非法使用程在熔私有知识产权达15年之久,致使程遭受数亿元的经济损失。其子女程志远等依法起诉到法院,然而,法院不仅不予任何保护,反而站到违法者的一边,把属于程在熔的知识产权判给了违法者东北电力设计院……)

我叫程志远,是《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105号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吉民三终字第177号案件当事人。原是一名从事工程测量专业的技术人员,1987年毕业于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工程测量专业,从2006年4月起因中央国企东北电力设计院(法人代表许金明)长期无偿非法使用我父亲退休后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走上了艰难的用法律维权之路。

父亲退休前为国家电力立汗马功劳却遭遇不公


我的父亲程在熔

我的父亲叫程在熔,1924年生于安徽省安庆市,1949年毕业于国立英士大学电机专业。他是中国第一条220kv高压输电线路的主要设计者。55岁的他开始自学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1980他开发出了杆塔自动排位优化设计软件;1982年又开发出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件,在职期间他有多项的技术发明和创造,他于1986年7月退休,可以说在职期间我父亲为国家的电力设计立下了汗马功劳,论贡献和才华与两弹一星的元勋相比毫不逊色。然而,由于57年被“错划”为右派, 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奖励。相反36年多的工作生涯有24年是在大右派的屈辱中度过的,在我的记忆中退休前,他甚至连一个奖状都没得过,可以说这对他待遇是极为不公的。然而,不公并未因退休而结束甚至死后人在继续。

退休后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是平等民事主体

我父亲自1986年7月退休后在家自行从事高压输电设计方面软件的开发,为了摆脱在国有企业中吃大锅饭给他带来不公,他多次拒绝了东北电力设计院回聘,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从未与任何单位和组织及个人建立任何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程在熔从1986年7月起直至去世与东北电力设计院是两个完全平等的独立的民事主体。或者说是软件开发商与软件使用企业的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他退休后的一切劳动成果理应依法归属于他个人所有,这与与退休前是完全不同的。然而,现实却并非如此。

受托开发软件委托者玩弄欺骗手段


东北电力设计院大楼

1991年由于电力杆塔设计规程已修改,及随着计算机硬件技术的发展,在老式计算机所开发的铁塔设计软件已无法满足新规程要求,全国电力设计行业六大设计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设计规程要求微机版的高压输电铁塔设计软件。由于国内除了我父亲没有第二个人能开发这类软件,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初准备从国外购买。由于无力支付每年上百万美元的外汇,和难以克服语言方面的障碍。因此东北电力设计院最后委托我父亲开发,但我父亲当时担心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扯不清,希望能签订合同,但当时直接负责经办的送电处处长韩少哲对我父亲说:“不用签合同,你开发的软件需要评审,不评审就不能推广使用,我们帮你做评审,帮你卖。”这话一听是乎让人觉的还可以。而这里所谓的“帮评审”、“帮你卖”从后来所发生的一切可看出这是十足诈骗行为。

新软件高效率彻底淘汰传统方法

1991年8月软件完成开发后马上投入工程中使用。使设计效率大幅度提升,同时也彻结束了传统繁重的手工设计历历史。过去设计一基塔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而使用软件在一人一台微机机的情况下,只需三个工作日就可完成同样的工作;过去一年最多完成200公里长500kv高压输电设计,而1991年使用新软件仅用4个月就完成了800公里。

软件完成后即遭到非法使用

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开始实施,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开始实施。1991年8月我父亲利用自家的微机完成了1991版软件的全部开发,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法。”《计算机软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两条相同略)规定。 我父亲理应依法享有这一版软件的著作权。按理说,东北电力设计院最迟应从1991年10月1日起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没有任何理由不拒不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根据《著作权法》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详略)”,第二十六条“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法。”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法。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的规定,东北电力设计院最迟应从1991年10月1日起使用程在熔退休后开发的软件作品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使用。而当年东北电力设计院使用软件获上至少千万以上巨额的收益,可是却一分钱使用收益没有给我父亲,他们比随都清楚这一版软件的巨大收益。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着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的规定。显然,东北电力设计院使用软软件的行为完全是是非法的。

以评审为名行骗取著作权之实


主要责任人东北电力设计院院长许金明

1992年6月东北电力设计院对软件进行了评审。而评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以评审为由享有软件著作权是国法所不容的。那么评审的目的究竟为何?

据东北电力设计院说是为了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说十分玄乎神秘。其实不然,第一从时间逻辑上看,软件已使用10个多月,仅东北电力设计院就已使用软件设计了1000多公里输电线路的铁塔,显然,这1000多公里是得不到由评审所带来的安全保证的。第二、从所有软件的评审情况上看,几乎很少有软件会得到评审,其它专业的软件也几乎都不评审,能得到评审的软件极为个别的,主要目的是由于领导要政绩、开发者本人要业绩和奖金并成为晋升职称的资本。第三、从技术上讲,真正起到可靠性和安全性作用的是测试,而这一工作是由开发者或者具体使用软件的设计人员可以单独分别完成,而不是由评审人员来完成。第四、从参加评审的人员看,都是一些行政管理人员,没有一个是会使用软件的人,更别提开发。由此足以说明,为了“安全可靠”之说根本就不成立。而从东北电力设计院在评审证书上所做的一切,充分暴露出其真实的目。

在1991版的评审证书上,东北电力设计院被列入主编单位,把根本就没有编写程序的张忠生列入主要编写者,而我父亲在其后。让人一看觉得我父亲是隶属于东北电力设计院的在职职工,而不是一个具有主体资格自然人。并以评审为由,随意使用软件,随意署名,这一切行为都从未依法经过我父亲的任何授权,完全是非法的。这也暴露出最初韩少哲当初所说的“帮评审”的真实目的,就是故意设置的障碍,以达到霸占掠夺其财产的最终目的。这一点从以后“帮你买”中得到更充分的证明。

(未完待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读者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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