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三套房一律停购

作者:栾晓娜 发表:2011-02-02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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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海试点开征房产税后,落实新“国八条”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上海版细则也赶在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出台。昨日,上海公布了《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共九条措施,因此被称为“沪九条”。

“沪九条”明确了停购三套房、购房不足5年全额征税、房产税试点等政策,同时指出,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将于今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而根据这一细则,改善型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不得低于60%。

限购、停购叠加

与此前政策相比,“沪九条”对住房限购政策按照新“国八条”要求进行了“升级”。

“沪九条”明确,暂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同时,对在本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本市还将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为了贯彻新“国八条”和“沪九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于昨日下发《关于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称,自昨日起,对本市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至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购房不足5年全额征税

“沪九条”还明确,对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要严格按照去年出台的“沪十二条”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此外,要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税务、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对于上海已开征的房产税,此次“沪九条”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产税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市与区(县)房产税试点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

严查违法用地

“沪九条”还要求强化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要求在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同时,今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合理安排土地供应上市节奏。

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加大保障房供应

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方面,将继续放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

加快房源建设和供应力度,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规定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

控制目标3月底公布

同时,“沪九条”明确,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此外,“沪九条”还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2011年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纳入区县政府年度考核,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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