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各大媒体对我的关心和及时报道,使我今天午后获得了自由,回到了家,然街道居委会派人接踵而至,说:“两会”前仍不得自由活动,明天起带我出去“旅游”,名为“养身体”,实为继续变着法搞非法拘禁。
我到北京是去人大交提案的,作为公民,主动参政议政,有什么罪?
我递交的提案是: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条款的建议书
尊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至今已有20余年,其中个别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早已与实际不符、与国情相悖。尤其该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似乎难以遵照执行。如果再不予以修改,势必会在人民群众中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本人就有亲身体会。因此特向人大提出修改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然而实际情况是:本人于2011年1月7日通过邮寄(担心法院不给回执)方式,将起诉状寄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厅要求立案(法院确认1月8日已收到),但法院至今未给予答复。经多次交涉,工作人员讲“正在审查中,只能帮你催催”。我想,也许是现在的行政诉讼案子太多,或者审查机构业务水平有限(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判断立案与否),所以久拖不决。而据我所知,我的情况并非个案,许多公民有此遭遇(有的等待时间更长甚至超长)。据此,我恳切希望此次全国人大会议能够讨论修改该项法律条款,把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立案的时间由7天改为70天或者更长时间,免得置基层法院(包括中院、高院)陷于行政不作为或者知法违法的尴尬局面中。
建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以表述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0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其中70日可以是700日或7000日,也可以不作时间规定,具体由人大视实际国情定)。
特此建议:
建议人:上海市民 徐玮
2011年3月2日
注:1、请求全国人大不要将此建议书作为信访信件处理。
2、因无固定住址,只能留下联系电话:13022146679。
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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