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版权仅3个月?惹怒两岸音乐人

发表:2012-04-07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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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拟修法 录音制品版权…仅3个月

大陆「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日前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法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无须经原作者同意就可使用,为大陆音乐界投下震撼弹。音乐人痛批,此举是为侵权者打开方便之门,变相鼓励盗版;但也有人认为,法律不应只保护著作权人,还要考虑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中共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录音制品无须经过原作者同意即可使用的规定;此外,修正草案还规定,使用者向有关部门备案、注明出处和缴纳一定费用后即可使用等。

这项消息传出后,立刻引起大陆音乐人声讨,包括高晓松、汪峰和李广平在内的知名音乐人就连发数条微博,质疑此举是为侵权者打开方便之门,变相鼓励盗版,损害原创者利益。

李广平在微博上写道:「谁来保护我们辛苦创作的歌曲作品?」他并举出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去年音乐团体「旭日阳刚」在大陆春晚上以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商演和代言接踵而至,但汪峰是该曲的版权所有人,从法律层面看,汪有权要求对方停止翻唱。

李广平痛批,现在情况已经不同了,按照新规定,只要向有关单位交钱就能翻唱,那汪峰要向哪里说理去?汪峰不能提告诉,也不能禁止别人翻唱,最后连自己都无歌可唱。

高晓松昨天也在微博上写道:「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很难家喻户晓的,这时就能不经过版权人同意翻唱或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再翻唱的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鼓励网络盗版。」

他质疑,草案只写录音制品,为何不包括电影和电视剧?若所有智能财产权都只保护三个月,我们愿意共同献身;另外,很多版权人并未授权那些政府办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何立法强制由这些组织代替著作权人收费?

汪峰痛批,当世界各国都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打击盗版和非法下载时,大陆竟公布如此匪夷所思的新法规,这悲哀该如何形容?

也有大陆法律人士说,草案并非最终法律条文;草案也规定,使用者要向政府备案、注明出处和原作者,使用后还要付费,音乐人无须紧张,只要监督执行到位,对版权还是有一定保障。

台湾音乐人:保障著作权3个月 「谁敢为大陆写歌」

针对大陆音乐著作权可能只保障三个月,台湾音乐人纷纷表示不可思议与大开倒车。华研唱片企划统筹施人诚表示:「如果这条法案通过,中国会成为全世界的笑柄,身为一个大国家,却通过落后全球廿年的法案。」若通过更将造成整个音乐产业受到冲击,他表示:「那大家谁要去原创?等现成作品就好了!」

福茂资深制作人蔡尚文也忧心表示:「为这决策感到疑惑与不解,这将对流行音乐的大环境影响很大。」F.I.R.团长陈建宁听闻呆愣许久、不可置信,他表示:「现在已经深受盗版冲击,如果这条法案通过,对创作人来说是雪上加霜,希望有关单位可以三思。」

台湾音乐卖至海外,除了歌曲的费用,每年还可收取额外版税,奉行「使用者付费」保障创作人;但目前台湾音乐卖歌至大陆的现况,仅能赚得歌曲费用,并无额外版税可收,若法案通过,无疑将践踏创作人的心血,创作歌手林俊杰担心说:「这样以后哪里个创作人会为大陆写歌?法律应越修越严谨,怎么会越来越松散呢?」

喜欢音乐总经理陈子鸿表示,该法规未论及唱片重制收费标准,「要付多少钱才合理?」若歌曲发行三个月即可重制,新人好不容易有歌曲冒出头,大牌歌手一翻唱,歌曲又变成别人的。一旦法规通过,不但导致新人更难出头、音乐工作者根本活不下去,整体音乐质量只会更下降。

滚石唱片副总经理谢婉萍说,公司投资营销预算,通常至少半年才回本,大陆三个月重制法规通过,翻唱者等于变相坐享其成。

保障著作权3个月 「谁敢为大陆写歌」

 

来源:联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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