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 罪恶之保护伞(图)

发表:2012-06-0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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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股城网)

【看中国记者李静慧报导】五月以来,从河南官员因涉嫌性侵百名未成年幼女被拘,到浙江永康市发生“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未成年幼女是否得到足够保障再度成为外界关注焦点。

其实,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近年有增无减,“嫖宿幼女”案也时有耳闻。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也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而近日浙江永康市的当地警方给出的案件性质为“嫖宿”。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刑法,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新京报》报导指出,嫖宿无非强调嫌疑人对性交易存在“购买”行为。但由于幼女缺乏对其性行为的支配权,即便幼女接受了嫌疑人给付的“嫖资”或财物,从而“同意”发生性行为,也应推论这种“合意”不成立。其实,在许多国家的司法规定中,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被视为强奸。但根据中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嫖宿幼女罪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般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越来越多的网友担忧,一旦“嫖宿幼女罪”蔓延开来,嫌犯便会借助“嫖宿幼女罪”这一个法律漏洞而逃脱严惩,特别是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都是公职人员。

微博中,网友在对“嫖宿幼女罪”纵容犯罪也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有愤慨的:“这个定性应该给那些爱国爱党者一记响亮的耳光!!!!!”

“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极其荒唐的!!!是经不起推敲,不登大雅之堂的恶法之一!!!”

有愤慨到无奈的: “没办法 这就是现在的国情 老百姓 活一天 过一天 …”

“无语我的祖国!”

也有调侃的:“嫖宿幼女”这词百姓“鼓掌” 很有“创意” 中国“人”太聪明了 比美国佬还聪明 美国佬还没时间想这些“创新”。

“希望主席或总理能每天腾出1小时时间批阅每日头10条新闻。”

据大中华文摘报导,妇女权益律师郭建梅称,这条实施多年的法律损害幼女的权益,把幼女所受罪行定性为卖淫,羞辱了她们、宽恕了罪犯。她不理解为何当局制定这项罪名,按照权益律师的角度,唯一可能的解释是为保护国内有特殊地位的人和有钱人。

 



来源: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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