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英雄”引出的“红墙要案”被关注(图)

作者:卜移山 发表:2012-08-2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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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开来案判决书第一部分写得如同碟战小说的开头,离奇而怪诞,多疑而难解,根本不像缜密严谨的法律文书,难怪老百姓要心生怀疑。(网络图片)

老百姓为什么关注薄谷案?

由“打黑英雄”王立军引出的“薄谷开来杀人案”经过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在2012年8月20日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尽管这期间被重庆警方击毙的周克华到底是真是假的怀疑声在网上闹得甚嚣尘上,但老百姓的眼球始终紧盯着“薄谷案”不放。

在人们大都被训化成远离政治,争做“逮鼠”能手的今天,老百姓为什么还会如此热衷于关注起“薄谷案”来?

主要原因不外有以下几条:

一,“薄谷案”是继“江青案”之后的又一起“红墙要案”。“江青案”已经过去30多年,再审“薄谷案”,看看中国的政治,中国的法律较过去是不是更开放透明?更公平公正?

二,众所周知,“薄谷案”的主犯是局委夫人,这就难免要牵扯到“西来东去”的问题。“西来东去”有没有直接参与杀人?有没有授意杀人?有没有知情不报?应不应该受到本案株连?又如何对他给以合理合法的处理?

三,身居要位的王立军等警官从公安英雄变成杀人帮凶,养尊处优的局委夫人从律师变成杀人犯。这些共产党员为什么会堕落到如此地步?洪洞县里还有多少好人?如何才能剥下还没现出原形的腐败分子的画皮,不让他们继续危害人民?

四,“薄谷案”后台背景强大,政治关系复杂。既然把该案放到铁面无私的包黑子老家合肥法院审理,法官们敢不敢真的独立办案?敢不敢像历史上的包黑子那样既不去循情包庇,又不制造冤假错案?

五,胡温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最敢提倡民主开放的10年,也是严防死守“文革悲剧重演”的10年。这次对待“薄谷案”会不会气象更新?能不能切实保证不以党代法和以权代法?能不能彻底铲除制造“刘少奇冤案”时遗传下来的无法无天的整斗恶习?

五个问题都是事关国家的前途、共产党的存亡、法律的尊严、老百姓的安危问题。如果法律对举世瞩目的“薄谷案”都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审判的话,这个法律对普通老百姓还能起到什么保护作用?老百姓又何来安全之感?

其实,老百姓对古今中外的贪官污吏都是恨之入骨,只要证据确凿,令人信服,草民决不会产生恻隐之心和翻案之举,更不会去助纣为虐。显然,老百姓此次如此关注“薄谷案”并不全是从政治方面去考量,更超脱左右派的恩怨亲仇。他们完全是在考虑自己今后的生存环境,不想再重蹈十年浩劫的覆辙,也不想重走赵作海漫漫长夜的冤路。

与其说老百姓在关注“薄谷案”,还不如说老百姓是在关心自己。

正因为老百姓怀着这样的热情和目的,原以为天降大任给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们一定不负众望,会向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随着“薄谷案”一审宣判结束,法槌的落下,杀人犯受到了应有的追究和惩罚。百姓们细细咀嚼着媒体公布的判决书内容,心里还是有种说不出的苦涩味。他们不是在为杀人犯鸣不平,而是对那份近乎文学作品的判决书感到蒙羞。

请看判决书是这样公布的: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为此,薄谷开来安排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其家中勤务人员)、同案被告人张晓军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到重庆,于2011年11月13日安排尼尔.伍德入住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16栋1605室。薄谷开来准备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药,当晚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携带毒药陪同其前往尼尔.伍德住处,薄谷开来在房间内与尼尔.伍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张晓军将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致尼尔.伍德死亡。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薄谷开来伙同被告人张晓军采用投毒的方法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薄谷开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监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张晓军在共同犯罪中受薄谷开来指使,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对其可减轻处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大家知道,法院的判决书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求谴词造句严谨,一是一,二是二,不得虚构,不得使用形容词,更不得提出如果的假设和故意使用引人遐想的句式。

一句话,判决书就是在做1+1=2的算术题,不论你如何运用哥德巴赫猜想去求证,现实运算还是1+1=2,无空可钻,无懈可击,谁也推翻不了。

那末,这份判决书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适当,量刑适中,经得住千锤百炼的敲打?

细分析媒体所公布判决书的第一部分,实际在回答三个问题:1,薄谷开来为什么要杀害尼尔.伍德?2,薄谷开来是怎样杀害尼尔.伍德?3,所查证据是否力证尼尔.伍德确系薄谷开来所杀?这些都是判决书的主体部分,也是薄谷开来杀人罪是否成立的铁证部分。无须恭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次公布的判决书有些粗制滥造,很难令人信服。只要几个质疑一问,就会漏洞百出。如薄谷开来和尼尔.伍德是什么时候相识?通过什么关系相识?是否人证物证俱在?尼尔.伍德又是什么人物?从事过哪些职业?他和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合伙做什么生意?三方获利多大?又是如何分成?如何在合作中发生经济利益矛盾?有没有合同依据和欠条之类证据?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又是怎样言辞威胁薄某某?有否证据?双方矛盾激化到何种程度?出没出现过打殴和人身攻击等现象?有没有人证物证?薄谷开来又凭藉什么事实就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尼尔.伍德又是怎样威胁薄某某的人身安全?薄某某对此有何举证?薄谷开来身为名门之秀,高干之妻,著名律师和着书立说的才女,仅因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就决意将其杀害,这种“决意”是否有悖常理和显其弱智?她难道意识不到杀人败露后自己将要面临的下场?尼尔.伍德既然因威胁薄某某人生安全和薄家矛盾激化而闹翻脸,他为什么又会轻信张晓军的邀约跑到薄家地盘上去主动送死?张晓军又是以什么理由和方法邀约尼尔.伍德上钩?杀人往往是人知道得越少越好,做得越机密越好,既然薄谷开来自己已经准备好毒药,且单独一人在尼尔.伍德房间将其喝醉,又亲自将毒药倒入尼尔.伍德口中致其死亡,她干嘛又要招摇过市,明白张胆地拉张晓军下水?请张晓军做目击证人?就不怕张晓军反水和洩密?薄谷开来用什么花招使尼尔.伍德喝得酩酊大醉?薄谷开来又是用什么法子笼络住张晓军坐上贼船为其铤而走险?莫非薄谷开来、尼尔.伍德、张晓军三人之间实有不可告人的三角关系?是否含有情杀成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除了毒化检验外,还提取了哪些经过鉴定的真凭实据?这些证据的来源?提供证据者和薄谷开来是否有个人恩怨?

还可以提出很多很多问题,可见判决书的漏洞之多。导致这些问题的出现,皆因媒体所公布的判决书第一部分写得如同碟战小说的开头,离奇而怪诞,多疑而难解,根本不像缜密严谨的法律文书。难怪老百姓要心生怀疑。或许这些问题在判决书的原件里都已用事实做了详细说明,否则,人们质疑的嘴巴是捂不住的。要让大家不吱声,要就重新启用对待张志新的方法进行“割喉”。

再剖析一下媒体所公布判决书的第二部分。这部分重点讲了两个问题,即依法对“薄谷案”罪行的认定和对“薄谷案”主、从二犯量刑的法理依据。这就如同小说的结尾部分,精华浓缩于此,智谋彰显于此,玄机深藏于此,伏笔巧立于此。杀人抵命,天经地义。判杀人主犯死刑和你没商量,谁也无可指责。就如赵本山卖拐,实际是故意在这儿卖了个关子。接着笔锋一转:监于本案前因是尼尔.伍德威胁云云,又因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患有精神障碍”等等,“刀下留人”也就变为顺理成章的事。特别令人回味无穷的是这样几句话:“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哪是在写判决书,简直就是一首朗朗上口的诗歌,不由得令你产生联想:“薄谷案”就此可以画上句号了,薄谷开来命是保住了,她要翻案就枪毙。可醉翁之意不在酒,大鱼还在后头,一场暴风雨就要来临了。因为薄谷开来提供了子弹,“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这可是“画龙点睛”之笔。殊不知,汉语里还有“画虎不成反类犬”之说。一个“患有精神障碍”、“控制能力削弱”的杀人犯,“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能有几分可信度?

但愿敬爱的温总理时时提防的“文革悲剧”不要在中国大地上重演,“刘少奇之冤”也决不能重现。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有关“薄谷案”引出三个人姓名的问题,实属本人不解而向业内人士请教:

一,薄谷开来和谷开来是否同为一人?如系一人,具有法律尊严的判决书为什么弃用“谷开来”而称“薄谷开来”?其缘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二,薄谷开来其子“薄某某”的称谓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要求?据有关资料显示,“薄某某”已非18岁以下未成年人。不管他有罪无罪,作为“薄谷案”主要当事人之一的“薄某某”在判决书中是否应该具以真名实姓相称?

三,我们注意到,“薄谷案”的审判长是“胡权明”法官,不光姓与上级首长保持一致,连名都有“权为民”的寓意。这是无意巧合还是刻意做作?但愿“胡权明”法官永远与人民保持一致,权为利民,法为护民,老百姓要的就是法律正义公平。谢谢您,“胡权明”法官,这次您真的很费神了!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来源: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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