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责任的荒唐和惊奇

作者:沈利达 发表:2013-02-09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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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公安局多年来严重违宪违法办案,违法压制摧残我们受害人,造成受害人所受到的严重人身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已经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恳请上海的父母官在十八大后,能够督促有关部门彻底解决本案重大问题。 

以下我们用事实来证明上海公安,崇明县长江派出所警察陆锋存在违法过错的事实行为如下:1.在崇明港东公路驾驶警车[牌照号为:沪E3260警]于2007年4月25日上午由北向南以100码以上的超高速整辆车突然完全跨越十字路口的中心线,警车的左车轮完全直接行驶在了逆向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把骑助动车从路口由东往北顺向右转弯正常行驶的朱培芳因无法避让被直接撞飞致残至今,故朱培芳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和存在任何过错。2.路面没有肇事警车刹车痕迹直接驶离现场69米开外,导致现场被破坏。使致本案至今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真相。3.其车轮痕迹的走向恰是和该警车肇事时停在的位置完全一致,事实完全证明受害者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4.肇事警察在本案中应当承担100%法律责任。但惊奇是!该局相关处理事故的警察部门却官官相护,还刻意去篡改事实、弄虚作假、伪造现场和捏造证据,在受害人朱培芳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作出了荒唐的知法犯法《事故认定书》即所谓的“甲负事故同等责任,乙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就是这起事故基本违法事实存在的有力证明。此事件堪称交通肇事侵权的吉尼斯世界记录了!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吗?

这样就直接导致受害者和家属长期以来身体百般煎熬,精神受到严重摧毁,鱼塘及房子和其他经营财产的重大损失,该局又违反警察法的50条的规定拒绝赔偿我们。早在2008年10月市政府信访干部就指出:“崇明公安在本案中错得一塌糊涂”。

2008年4月3日市委府就察觉了市公安局和崇明公安局的错误,上海市委府给我的来信,肯定了我们的请求事实清楚,确定了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诉的合法性,(来信编号:信2008021204)否定了市政府“复核办”不予受理本案的合法性,(不予受理本案不等于不要依据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处理本案)同时也否定了市公安局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的规定和不作为的维持崇明公安局的极不公正的“同等责任”,明确指令该局必须依据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并给我答复,而该局始终没有依据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处理过本案!

我们无数次的要求该局根据党纪国法首先应该纠错,遗憾的是该局明知有那么多的错,至今知错不改!该局已经在违反党纪国法的前提下,作为侵犯人权的主体行政机关,还是被控诉方,自己当裁判,强行自己为自己听证,我们在该会上明确指出该听证直接违反法定程序,并把本案事实公开,又强调指出该局还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警察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当时录音录像证明)我们也从来没有承认该听证的合法性。该局又在找借口让市局背黑锅,把应该自己必须负的法律责任推给市局来承担。

更令人失望的是2012年12月28日我根据宪法41条的相关规定到国务院信访局控诉,该局领导觉查了本案的错误,回答是:“2012年5月我们已根据你的控诉,已督促上海市委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案,最近上海市政府把你的控诉被终结,要我报告上海市委府解决。”可是我从来没有收到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材料被终结,果真本案被终结那也是违法的。

我们强烈要求市政协督促市委府领导根据宪法第5条及41条的规定直接处理本案,查处涉及本案的崇明公安个别官员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向我们一家赔礼道歉,撤销本案被终结和依法撤销执法又犯法的沪公交认字(2007)第00153号“责任认定书”,刚性的不折不扣的限30天监督该局必须参照《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来赔偿受害者的相关损失,并再次强调要求市政协督促市委府把本案处理结果用书面材料回复给我们,还受害残疾人一个公道!让全世界媒体公民评评这理!

 

受害残疾人:朱培芳、家属:沈利达、
上海市闸北区临汾路991号605室邮编:200443家庭电话:56470985.手机:13501819853.
附:相关材料和证据证明。
事实证据:(1)事故现场照片1---3.

2013年2月8日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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