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兴邦案投资户为吴尚澧请愿书

发表:2013-02-1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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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院长:您好!

我们抱着无限信赖的心情,向你反映安徽兴邦案投资户的请愿

党的18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治国方略,为我国社会重归法治、纠正片面维稳式执法铺平了道路,给我们安徽兴邦集资案全国10余万投资民众带来了希望。在吴尚澧原一审、二审期间,全国数万名投资户已经联名前后18次向各级政府、向最高法请求“刀下留人”,在吴尚澧死刑复核程序中我们强烈呼吁最高法不予核准吴尚澧死刑,将(2011)皖刑终字第00257号判决一案发回重审,终于在四年后的2012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陈有西意见“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但安徽省高院至今已两个多月了还未向吴尚澧宣布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也未给吴尚澧律师送达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使我们不可理解。

尊敬的院长:安徽兴邦吴尚澧一案是一特大错案!

相信安徽省高院在您的领导下在“发回重审中”会公正公平,还事实本来面目:吴尚澧无罪

一、吴尚澧集资诈骗一案案件事实有重大错误。核心证据《审计报告》漏审、错审严重,兴邦公司资产被严重低估,土地、房产、厂房、设备、及近2000家专营店产品等,都没有进行全面客观核查清算,兴邦公司存量资产远超过判决书中认定的窟窿,不存在资不抵债的事实。

二、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安徽高院二审违反死刑案全案开庭审理的规定,在全案39名被告中,仅对几个主犯开庭审理,没有对全部被告开庭审理。

三、犯罪主体错误,兴邦公司是单位行为,一切集资行为均由兴邦公司进行,任何个人代表不了也操作不了兴邦公司的集资,定性为个人犯罪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纯粹是为追求判处吴尚澧个人死刑的错误定性。

四、说吴尚澧个人诈骗37亿这是天大的冤案。吴尚澧没有将资产据为己有的主观愿望,更没有据为己有的事实。

五、吴尚澧集资诈骗一案,完全是当地政府维稳执法、“借头一用”的牺牲品。公安抓光高管,封帐户、封资产、强行接管和擅自违法处理兴邦资产,导致企业倒闭。

六、兴邦公司不应当构成犯罪。兴邦公司从国家拿到“仙人掌”项目,政府有批文,银行贷不到款,只有向员工和门店借款经营,按时还本息。十年间当地政府一直表彰为先进,如今却一棍子打死,政府有责任。

七、原一、二审判决书语言混乱、逻辑错误,是先定性、先定罪名,再罗织事实和证据的典型错案。

八、非法集资案件在我国大面积发生,有着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将一切过错推给企业承担,借杀掉企业为首的一、两个人的人头而平息民情,是不公正的;这不是维稳,而是制造冤案。

案发至今,办案机关曾未经法院有效判决就发布公告要拍卖兴邦公司的资产,这是利用公权力的非法掠夺!目前兴邦公司价值数十亿的资产将被侵吞、掠夺,大量资产正在流失而无人问津,这是全国47000多户,10万投资人的血汗,这个损失不仅是投资人的损失,也是国家、社会的损失。

诚请省高院尽快向吴尚澧宣布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书;向吴尚澧律师送达最高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书。使吴尚澧律师做好充分的再审开庭准备。

诚请省高院再审明鉴:本错案发生后,四年来资产被损坏无几,全国许多投资者因血本无归而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目前许多家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现已忍耐到极限。尽快解决这人为悲剧。

诚请省高院再审明鉴:吴尚澧一案是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47000多户10万多群众权益的大案,这些人的生计问题,投资在兴邦公司的资产问题,社会稳定问题,值得各位领导高度重视。

最后,我们再次恳请:安徽省高院尽快公正公平,还事实本来面目:吴尚澧无罪!
 

投资户代表(签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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