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废除高官死刑具有高度选择性

中共腐败高官免死溯源

作者:何清涟 发表:2013-07-26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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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7月26日讯】最近,由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王进文创立的名词“死刑双轨制”不胫而走。湖南民营企业家曾成杰因集资而成这地方政府替罪羊的死刑判决,与前铁道部长刘志军的死缓判决几乎同时下达,其间差距让世人觉得用这个从“价格双轨制”脱化而来的名词形容官民在司法上的不平等非常传神。

废除死刑具有高度选择性

其实,中国官民“死刑双轨制”早在2007年以后就成为现实。这里牵涉到几个表面上并不交集、但实际上确实对中国死刑制度产生了影响的问题:国际人权组织对中国死刑的关注主要在于死刑的存废,中国人对死刑存废问题的关注较少,更多关注死刑实施的阶层性,即官民之间的不平等。

回溯官民死刑双轨制的形成,有助于人们认识中国“依法治国”的实质。

“国际大赦”组织每年都要发布世界死刑状况的报告,中国的死刑数量之多一直是其批评对象。今年4月10日发表的《世界死刑状况》年度报告指出,2012年中国执行死刑的案例超过全世界其它国家的总和,但由于中共政府历来对死刑人数保密,该组织无法得到准确数字,但估计有数千人被执行死刑。

中国方面则坚称,修订后的刑诉法将判处死刑的罪数从68个减少到55个。自2011年开始,中国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75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在相关国际会议上,中国方面称完全取消死刑未获民意支持。

尽管中共政府从不重视民意,但在废除死刑缺乏民意基础这一点上,倒是半真半假。“半真”是指中国确实有三次关于死刑的民调:1995年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国家统计局就死刑存废问题联合进行民意调查,结果显示95%以上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03年,一项有1.6万名网民参加投票的调查显示,超过83%的人反对废除死刑;2008年4月进行的一项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的调查中,有67.2%的网民表示反对,21.8%的网民认为可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

“半假”是指在取消贪官死刑方面,政府并未考虑民意。可以说,死刑改革的最大的受益者主要是涉及腐败罪案的高官,而非普通民众。在很多方面,中国与国际接轨比较缓慢,但在腐败罪不处死刑这方面,中国接轨很快,也很乐于接受国际人权组织的建议。2004年,《南风窗》曾发表一篇文章,标题叫做《死刑反腐败是种“制度性偷懒”》,受访者是“国际透明”组织的首席执行长纽斯邦(DavidNussbaum)和亚太地区专员廖燃。访谈的侧重点本是希望中国建立一种强大健全的反腐败机制,以“透明”做为一个突破口,建立新的反腐机制,其中不乏好的建议。但中国官方对该文标题的兴趣远大于内文兴趣,开始以改善人权为由为贪官免除死刑,其中经济罪(不少与贪腐有关)免死成为当局标榜的人权进步。

死刑改革的受益主体是贪官

截至目前,从公开资料上能查到的省部级高官判死刑的最后一例是国家药监局局长郑莜萸(2007年)。自2007年之后,贪官获免死刑就成惯例,《财经》杂志2012年5月17日曾发表《百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样本:贪腐行为契合时代经济特征》的文章,该文选取了自1987年-2010年间1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作为分析样本,除西藏、内蒙古两个自治区及香港澳门之外,这份样本涵盖了其余30个省级行政区(不含港、澳),党、政、军、司法各系统高官及国企与金融行业高官门类齐全。样本分析发现只有6例被判死刑,其中两例还是因为犯了杀人罪,例如山西省人大主任段义和是制造汽车爆炸案杀死情妇,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杀妻获罪;如果将6个死刑案例置于120人样本中,死刑比例已降至5%。从监狱方面透露出来的消息也证实,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其中获假释、保外就医的主体是因腐败入狱的原高官。

该文的分析有颇多可观之处,除了对政治腐败与时代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之外,涉及官民司法不平等的有几段话,涉案官员的“罪名除常见的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外,还有鲜见的爆炸罪、重婚罪等;其中受贿额最高者近2亿元人民币,并创下单笔受贿1.6亿元人民币的贪腐纪录(陈同海案);确凿可证的是,他们中近半数人养有情妇;绝大多数出身于平常人家,仅寥寥数人为高干之后”,“不仅如此,在服刑期间,不少沦为阶下囚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仍可享受高规格的待遇。房间装有空调,可在房间会见律师”,服刑之地“绿树掩映、山岭叠翠,院中遍地青草和成排的果树林”——我相信文中描述的监狱环境之佳,为平民普通住宅小区望尘莫及。这样的监狱中国似乎还有好几处,中华网论坛上有“专为判刑贪官们建造的奢华监狱”,附有多幅图片。

中国的司法不平等至少还有几重国际人权组织想象不到的:官员因贪腐犯罪是否受惩与家世有关,农家子弟与城市平民子弟(包括普通干部家庭子弟)犯罪后缺乏有力的关系网络保护,比较容易被“绳之于法”;但相对于“民”来说,平民出身的官员也算是自家人,其待遇与“民”还是很不一样。

这种法律上的宽宥很少施用于平民,比如沈阳小贩夏俊峰在城管暴力欺压之下愤而反抗,杀死城管人员,尽管事件起因缘于城管执法暴力,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有原宥之情,但最后还是判处了夏俊峰死刑。

国际大赦等NGO努力推动中国废除死刑,这是人权进步的要求。国际透明组织认为中国反腐不宜提倡乱世用重典,并举例说明“在西方国家,对于腐败案件的惩处,除了运用《刑法》以外,更重要的是运用《民法》”,应该用罚款代之,同时“将改革的重点放在推动体制的革新与改造上,而不具体谴责某一个案”。但众多国际组织一切努力的效果,在中国却戏剧性变成了贪官免死这一有选择地废除死刑。

对中国贪官免死由来溯源之后,人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国仍然是个人治国家,所谓法律,主要是用来约束民众的工具,一旦施用于自家官员,法律就成了一条松弛的橡皮绳。这就是中共“依法治国”的实质。

来源:中国人权双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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