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松涛合法维权被劳教

作者:邓松涛 发表:2013-09-09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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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重庆劳教委王余果主任傅强副主任的公开信

【看中国2013年09月09日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尊敬的劳教委王余果主任傅强副主任:你好!
  

我是被你劳教人员邓松涛,男,49岁,汉族,身份证号:5102131963-----,电话:15683908412 住重庆市巴南区-------

2011年1月16日邓松涛因房屋拆迁维权被无辜劳教,恳请你委重新调查核实当年该案的错误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还邓松涛一个公道。。

一,事情经过:2010年12月15日傍晚下着小雨,7点钟左右我回家刚到家门口,发现第一道门被撬开正欲报警,突然从后面冲上来一伙人(约4人)前后夹击,不出示任何证件,不告知原由,不由申辩,快速强行将我铐上拖拽上车(私家车)。

带回刑警队下车后在讯问室外被侦查员熊玥一阵拳打脚踢,造成我肋骨被伤,后送医院照片检查(此检查报告在看守所保管起)。进入讯问室后命令解开皮带,掏出随身物品包括现金(至今未还),坐上“老虎凳”手铐脚镣后,警员熊玥逼迫我说出开门的钥匙,侯骥等两位警员立即自行返回我家(我不在现场)进屋进行抄家(凭什么理由抄家?),侯骥等两人进屋翻箱倒柜后,强行收走电脑主机、录音笔、资料袋(内有法院判决文书等至今未还)。抄家完成回来后又在讯问室强迫我同时签下传唤通知、拘留证、及扣押物品清单一气呵成。完了接着开始首次讯问,要我如实交代问题,并再次逼迫我在打印好的并不是本人口述内容的讯问笔录上签字。才知道指控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何时何地扰乱我不晓得),完了接着就是到隔壁房间拍“犯罪嫌疑人”照片、抽血验血、打手指印、手掌印……完了最后送进看守所关押已是凌晨1点钟左右了。

2011年1月16日上午11点左右承办民警到福盛重庆第二看守所中心医院(因生病住院)接我说:“收拾东西放你出去了”。接回巴南看守所,办完了《释放证明书》已是被刑事拘留刚一个月。

被带到巴南区公安分局办公室后,李姓警察说:“先休息下,等一会我们领导找你说几句话就放你走”,但等到下午6点钟左右的时候,突然民警卢遂告诉说要劳教我,叫现在出去上车。我一下子就懵了………

送到人和劳教转运站后,在转运站大厅现填现签《劳动教养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慌忙连落款日期都打印出错)。 在转运站住了两晚上后,18日上午我们一行12名两人一副手铐被送到“重庆市未成年人劳动教养人员管理所”开始黑暗苦狱经历……。在劳教所整训10余天,因生病,又送西山坪劳教局中心医院治病两个月。

二,关于劳教罗列和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

贵委2011年1月16日作出的渝劳教审(2011)字第22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邓松涛的基本事实是:“多次窜至巴南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陈ⅩⅩ、黄ⅩⅩ、张ⅩⅩ、卓ⅩⅩ诉讼案时,积极配合封耀武等人,带头煽动黄ⅩⅩ、刘ⅩⅩ、陈ⅩⅩ、王ⅩⅩ等人到法庭起哄、鼓掌、辱骂法官,还参与在法院进行哄闹、静坐…”,因此形成“扰乱工作秩序”的劳教事实。(注:“ⅩⅩ”均是原文)

首先,邓松涛是被拆迁人,关注或旁听拆迁方面行政诉讼庭审官司天经地义。到法院旁听,堂堂正正,何来是“窜至”?,“窜至”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相抵触。因为这是犯罪用语,是对人格的侮辱,也是对办案人自己的不尊重。

其次,确认“到法庭起哄、鼓掌、辱骂法官”应以法庭录音录像为证,可是,却没有。这是欲加之罪。如果有,应受刑法第309条的约束。 “参与在法院进行的哄闹、静坐”,这和“工作秩序”无关,也是欲加之罪。如果确有,应受刑法第290条约束。

再次,既然是数字化法庭,在“开庭审理陈ⅩⅩ、黄ⅩⅩ、张ⅩⅩ、桌ⅩⅩ诉讼案”,有这四场诉讼的庭审录音录像足以治罪。但,同样却没有。还是个“ⅩⅩ”代替。竟用几百上千页的 “扰乱社会秩序”的所谓犯罪笔录包装,欲加之罪。这样的证据之间颠三倒四,模棱两可(比如:这“四场”开庭时间,分别在哪里开的庭,我的讯问笔录中根本没有提及到,你怎么确定的?),事实而非的内在逻辑矛盾,有人竟然视而不见。请你们自己看看笔录吧。

整个事实部分,语焉不详,模棱两可,事实而非。捏造事实,蛊惑人心。每个人的头上有头发、眉毛,男人还有胡须,虽然这些都是毛,但绝不可以眉毛、胡子一把抓。这是最基本的道理。采用笔录形式把一个人投进劳教,只有在薄王时代的重庆公检法做到极致。

三,关于劳教罗列的证据问题;

首先,都是公开开庭,法庭有同步录音录像。法院大门、大厅和各关键点还有监控录像,可以也应当以录音录像来确认、确定。但,却任然使用的是笔录,这是极不科学、极不道德的。难不成用“窜至,积极配合,带头、煽动、哄闹、辱骂、鼓掌、静坐、唱红歌、堵大门、跪法院”这些词语是犯罪证据?这些个“ⅩⅩ”都是谁?难道他们都没有名字?

其次,凭据说的当事人的回忆取得的口供,其中的逼供、诱供和骗供完全存在。而所谓的证人证言,确实是进看守所后有针对性的。因此,作为证据的材料,完全有对当事人的诱供和骗供甚至逼供。总之,确实没有证据或不能作为证据或没有事实证据证明邓松涛有扰乱工作秩序。将所谓“扰乱社会秩序”的口供笔录讹变成“扰乱工作秩序”证据。所谓扰乱工作秩序纯属无稽之谈,莫须有!请你们自己看看笔录吧。

再次,从证据清单的证明内容一栏也可看出,整个几百页证据笔录全是些诱供(骗)性、捏造性、无中生有的笔录。完全是事后有针对性去讯问(询问)当事人。可见用心之险恶。这样的笔录想不“违法犯罪”都难。请你们自己看看笔录吧。

整个证据部分,真如公安所说:多次窜至,积极配合、带头、煽动、哄闹、辱骂、鼓掌、静坐、唱红歌、堵大门、跪法院,再没什么“扰乱工作秩序”的证据词语了。难道法院就没监控录像?法警又干什么去了?

四,关于劳教程序问题:

首先,从检察院2011年1月15日作出不批捕决定(见证明2)到你委2011年1月16日作出劳教决定(16号是星期天各部门领导加班签字批准劳教)不到一天的间隔时间(见证明3)。因此,根本就不可能有组织聆询程序时间。尽管你们事后造假书面补(硬塞)上程序,但日期改变不了事实。另外,检察院1月15日还未作出批捕决定前,巴南分局就在呈报劳动教养(见证明4),这又怎么解释?以上明显违反程序规定。有人却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这或许可以认为公安明知邓松涛没有犯罪事实不会被检察院批捕,而刑事拘留只是为坐实邓松涛的一种需要及手段“制造程序合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劳动教养规定条款”的事实。从而将“扰乱社会秩序”的口供笔录讹变成“扰乱工作秩序”行政程序证据欺骗大众。

其次,你委认定“积极参与哄闹法庭及法院”,“严重扰乱法庭工作秩序的事实”。可是只要查一查刑法309条,因为“哄闹法庭”属于该条款规定,“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也属于该条款规定。可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法院有法警,法院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履行过自己的义务吗?可有过带出法庭?可有过行政拘留?可有过罚款等行政处罚?既然如此,那么已经可以证明,邓松涛没有这样的过错,更没违法犯罪行为和事实存在。

再次,邓松涛名字并未在报案、立案决定书内。“扰乱社会秩序”也不是现场及时抓获而是个月后的所谓的“查获”。在没有确凿犯罪证据下,罗织个罪名,上门强行抓人还抄家对邓松涛实施刑事拘留,根据的是哪条王法?

五,关于劳教引用的法律依据;

首先,渝劳教审(2011)字第22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给出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五)项…”。 必须确定,这是规章,不是法律。不能视为劳教的法律依据。

其次,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这一条才和这份针对邓松涛的22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密切相关。除开此条条文,再也找不到将邓松涛投入劳动教养队伍的理由和依据。

再次,邓松涛从来没有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违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指的“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巴南分局近百人的警力用几百上千页的所谓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证明邓松涛在自己单位的工作岗位有过“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你委用肢解条文的办法使用了该条文,因此,确实滥用了、误用了、错用了,甚至是一种创造。是无中生有,滥用法律张冠李戴。

邓松涛认为,之所以成为被劳动教养对象,其实是有人不愿意邓松涛合法维权,不愿意看到有更多的老百姓采取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合法权力来维权,坏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土地财政的好事。一介平民百姓到法院打官司不宜,算哪门子的扰乱社会秩序,把老百姓维权当敌对势力,非要置他们于死地?在巴南刑警用“打黑模式”的莫须有的罪名在全市大规模抓捕拆迁户然后不构成犯罪完成程序,从而用不经法庭审判的劳动教养来打压报复合法维权者,看似一切程序合法,无懈可击。这很卑鄙,是王立军时代重庆公检法的一种创造。是重庆法治社会的灾难和倒退。

毫无疑问,本案是薄王时代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精心设计、一手炮制“做出来”的冤假错案。劳教委不顾事实、不调查事实真相,听信他们一面(书面)之词,不认真履行职责,听之任之。就连《劳教决定书》落款日期这样严肃的事情都明显打印出错而不认真复核,实在荒唐可笑(见证明3)。也许你委根本就不知情,实际巴南警方一手操办,也许你委就是一只管盖公章的办事窗口。任凭公安胡作非为。把关不严,错误批准劳教邓松涛的作法实属不当。

众所周知。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案二审胜诉,让社会看到了法律的尊严和劳教的违法性,也印证了劳教制度之“恶”的存在。

劳教邓松涛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邓松涛恳请重庆市人民政府劳教委员会本着实事求是,纠正劳教邓松涛的不当行为,自行纠错撤销渝劳教审(2011)字第222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平反还邓松涛清白之身。

尊敬的王余果主任傅强副主任,按道理,我知道这封信不应该直接交给你,可是,如果不交给你,从以上几个方面来讲,却又应该交给你。谢谢!

 

被劳教公民:邓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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