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之死是对法律信仰的重创(组图)

作者:卓然 发表:2013-09-27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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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3年09月27日讯】 /据网络消息,小贩夏俊峰今天在沈阳被执行死刑。4年多来,夏俊峰的命运牵挂着无数人的心。这中间有有良知的学着和法律工作者,更多的是普通公民,尤其是社会底层的老百姓。在夏案中,夏俊峰是明显的弱者。出于信仰法律保护弱者的道义,人们期盼夏俊峰至少能免于一死。

然而,一切的一切,都在人们的盼望之外,意料之中。

从一审法院的审判开始,官官相卫的趋势就十分明显。对夏俊峰首先受到暴力殴打的陈述不予考虑,对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故意忽略有利于夏俊峰的前因,只论夏俊峰造成的后果,如此,夏俊峰当然非死不可。死刑判决自然随之而至。

说实话,只要是一个有一般生活阅历和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不会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感到意外。一审法院和城管部门共同具有的官方机构性质,在同一个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的同僚机构关系,如同一个爹的两个儿,按照中国社会潜规则,法院袒护城管部门实为题中之义。指望一审法院维护夏俊峰的权益,无疑痴人说梦。

至于二审判决,由于同一个理由,人们大多持怀疑态度,同时也多少抱有一点希望。因为从体制血缘关系来说,辽宁省高院与沈阳市城管委,至多是叔伯和侄儿的关系,偏袒虽然难以避免,但正视夏俊峰案的前因后果、顾及民意和舆论,做出相对的公正姿态,对夏俊峰作出二审免死判决,应该也是一种选项。但是,最后还是血缘关系战胜公义良心。死神又向夏俊峰走近了一步。

至此,最高法院的复核程序成为人们挽回夏俊峰生命的最后一个梦想。虽然在体制血缘关系上最高法仍存在嫌疑,但考虑到最高法的地位高超,法官的法律水平和司法理念也非地方中院乃至高院能比。通过合情、合理、合法的考量,作出不核准二审判决,保留一个弱者的生命,相信对国家、政府形象,对法律的权威,并无不利。

此后,最高法约见夏俊峰律师听取意见,接受律师递呈的有利于夏俊峰的证据材料,都展示了积极姿态,使公众保留了一份对法律的信仰。

然而结果是残酷的。最高法最终还是核准了夏俊峰的死刑判决。当然,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如果在核准理由上能超越一审、二审判决,能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也能让公众服膺。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看到的理由仍是一、二审判决一样的苍白说辞。

面对公众质疑,看看最高法院的说辞吧。

根据辽宁省高级法院发布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十分明显。最高法院沿袭了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回避了城管暴力执法引发案件这一最基本的事实。我们要问:什么是“夏俊峰违规经营”?什么是“城管人员依法查处”?什么是夏俊峰“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

自古以来,贩夫走卒都是底层部分老百姓的一种生存状态,也是生存的权利。然而,只因为当今城市当政者们出于制造光鲜,显示“政绩”的需要,就要剥夺老百姓的这种生存权利。从现代法治理念看,这样的“法”,本身就是恶法,就是非法。夏俊峰何来“违规经营”?其二、城管人员施暴力、执恶法,对夏俊峰进行残暴殴打,本身就违法。这时肖俊峰面对的已不再是所谓“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而是暴徒的人身侵害。其三、夏俊峰面对多名暴徒的人身侵害,处于绝对劣势,在无处逃遁的情况下被迫使用经营刀具反抗,具有被动自卫性质,与主动攻击性质的“持刀行凶”有本质性区别。仅凭这点,夏俊峰就罪不至死。这也是民意和舆论关注夏俊峰案、呼吁法律保留夏俊峰生命的根本原因。而承认弱者的自卫权,抑制强势者施暴,本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如果说,对夏俊峰,沈阳市中院的一审死刑判决令人愤怒,辽宁省高院的二审维持原判让人失望的话,那么,最高法院的核准无疑令人绝望。归根结底,是法律的令人绝望,是法官的良知操守令人绝望!

毫无疑问,夏俊峰之死,将鼓励城管部门的暴力执法行为进一步普及扩大化。同时,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哪里有暴行,哪里就有抗暴!因为法律信仰的破灭,弱势群体面对暴力侵害時,只有走决绝反抗一条路。所谓官视民众如草芥,民众视官如寇仇;法视民权为虚无,民视法律为官狗。

民无生路,奈何以死惧之!在以暴抗暴的道路上,夏俊峰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就中国社会的官民之战来说,最后的结果,无外乎像《尚书·汤誓》中的一句话那样: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一五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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