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马丁综合报导)目前美国移民途径有三种:家庭团聚、EB5投资移民、和L1签证申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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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团聚式移民
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亲属移民则是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子女移民则要满足以下条件:婚生子女;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二、EB5类美国投资移民
EB-5项目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在经政府批准的特定区域投资50万美元,即可通过投资形成一个经济主体(根据美国相关政策,EB-5项目把这样的经济主体称为“地区中心”),经济主体既可以是私营主体也可以是公共事业单位。通过这个项目,投入经济主体所积累的资金,将被引入特定的美国地区。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在数据备齐送件后的二至六个月,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批准,并于六至八个月内获发有条件的移民签证(有条件限制绿卡),而投资者在相关规限的五年投资期过后,只需通过美国移民局审批允许,即可获得无条件绿卡,同时投资者的配偶和子女也同样可以取得永久居留权。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个,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投资于"地区中心"内的投资人。
三、L-1A签证申请移民
美国L-1A签证是美国非移民签证种类之一,主要发给外国跨国公司在美所设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申请程序是先经美国移民局批准,美驻外使领馆凭移民局的批准函(I-797表)核发签证。移民局的批准函并不意味着必定能取得签证,更非工作许可。申请人无论是在美国或中国申请的批准函,都必须由本人持该函(不能邮寄)到指定的美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取得签证后,方可赴美工作。根据美劳资就业法规定,持L-1A签证者所在公司应有一定的规模,雇佣一定数量的当地雇员,有业务合同往来,有银行往来账户及年度财务报表并依法纳税等。
L-1A签证条件:
(1)有较高的身份(经理以上高层人员,而非中层管理人员,即非一线经理。中层管理人员应申请L-1B或H1B签证)。
(2)有权聘用和解雇公司人员。
(3)有权使用公司的资金。
(4)有权签署合同。
通过对以上三种主流美国移民途径了解不难发现,对于家庭团聚式移民和L1签证申请移民,EB5类美国投资移民门坎更低,而且办理移民更加安全快捷。
自从美国EB-5项目推出以来一直备受申请人追捧,而通过此项目移民到美国的人更是不计其数。EB-5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要求可以说是十分宽松,无论是学历、资金、语言以及门坎,都要比加拿大低许多,申请人只需通过区域中心或者直投的方式在政府指定的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并直接或者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以拿到两年有条件移民签证,而等这两年的有条件移民签证到期后,如果该投资项目还在正常的运转,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永久性的绿卡。
此外,美国对于EB-5申请人的条件规定也相对宽松,没有学历、语言、年龄和商业背景的要求,只需证明其投资资金为合法所得(包括个人积累所得、遗赠、继承等多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