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访民赵国莉母女诉深圳市人民政府案今开庭行政答辩状

作者:赵国莉 发表:2014-10-0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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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4年10月09日讯】行政答辩状

原告一 ;赵国莉:女,43岁,汉族,身分证:513426196910251323; 户籍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3018号
原告二;杨翠云:女,80岁,汉族,身份证:513426193611261325; 户籍地:四川省会东县姜州乡老街巷86号附133号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许勤;职务:市长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最主要事实就是副市长张思平包案多年不答复,不但不承认原告赵国莉国企正式员工身份,而且把原告赵国莉当政治犯死刑犯来政治迫害(原告赵国莉刚为深国企立下汗马功劳却被违法解除还劳动教养坐冤牢的政治迫害)!其根源就是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没有权为民所用的公平良心,任其市委领导(2004年的深圳市市委书记黄丽满的后台全世界都懂的)摆布,当傀儡!为虎作仗,滥用公权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行政答辩状第一句关于赵国莉、杨翠云起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滥用公权力以行政干涉司法,其横蛮傲慢的态度就行政答辩意见都没有出现就以命令的字句行政干涉司法: 关于赵国莉、杨翠云起诉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予受理一案,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从行政不作为搞升级到滥用公权力搞凌架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和中国共产党宣扬的执政于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政宪梦等执政理念背道而驰!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的所作所为事实证明是彻头彻尾的低制《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统权利属于人民!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事实行政不作为违宪违法违反和低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执政方针!

原告以证据四十五:编号深投控信[2013年2号]10年前就应给予,证明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包庇、行政不作为、渎职侵权!证据四十六:被申请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不予(再)受理告知单:编号0050;10年前就应给予,证明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包庇、行政不作为;其事实就是代表主管国企副市长张思平多年包案不予一字答复的回复(2006年3月12日15 :30分,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接访原告一赵国莉第一句话就说:你是国营企业写信给我最多的员工,对赵国莉提交的申请书说要研究讨论:证据:2005年4月27日中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通知)其理由是以枉法的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仲裁调解书”为“挡箭牌”,第一份零聘合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而对原告一赵国莉的第二份单位招调工调令:深劳招[2004]BS000003号确定原告一赵国莉深国企主人翁协议熟视无睹;避重就轻、企图推卸事实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原告血泪上访维权十年,中华人民工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给予多份信访复函(证据:建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本案中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仲裁调解书”中的授权委托书全权代理划那一笔“沟”的笔迹出自两支笔和时间相隔二个多月及“劳动仲裁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名作司法鉴定;原告赵国莉劳动仲裁起诉案中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证据目录等没有一处有授权委托的字样,原告赵国莉两夫妻遭受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郑锦川的误导:要发言便要签名!于是在当庭临时授权爱人熊庆堂开庭发言的一般代理填写参加仲裁活动,结果被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划“沟”变全权,原告示相信科学一定能鉴定出真假;是真的假不了,没有人能一手遮天,颠倒黑白(当时原告赵国莉爱人熊庆堂在民营企业任职销售经理,上下班忙忙碌碌,原告赵国莉由于深圳市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出伪证:其还在作假用原告赵国莉2004年6月25日招调工前已经迁移(2004年7月5日)注销后的户口,导致原告赵国莉在2006年3月22日被北京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枉法劳教一年:原告赵国莉爱人熊庆堂请假做飞机去北京耽误一天还丢了工作;原告当时认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且客户又出了书面证明,又竟争上岗招调工,铁证如山的案子,真是想得太天真!那想到老虎苍蝇腐败利益团伙邪恶得丧心病狂!副市长包案多年不答复,这是什么样的人民政府?这是事实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祸国殃民!原告赵国莉爱人熊庆堂又忙又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国莉就算是要委托也不会委托他,谁也不会全权委托,况且根本就没有的本事,原先原告不懂政治,太单纯!死都不理解,现今打下那么多的“老虎”“苍蝇”腐败利益集团的腐败分子,就连中央常委都罪大恶极,祸国殃民;这样的罪恶对邪恶得丧心病狂无人性的“老虎”“苍蝇”来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但既然被告身为人民政府就应依法依宪维护劳动人员就业权和普世价值人权尊严!原告赵国莉国企正式员工的身份被“顶包”,“顶包”者却不上下班白拿工资奖金,做贡献者却被一次又一次的政治迫害,这血淋淋的事实难道不是被告行政不作为造成的!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理范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原告血泪上访维权十年的根源就是“老虎”“苍蝇”腐败利益团伙利欲熏心、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祸国殃民!在当今全世界,中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资本主义社会,都不会发生如此令人发指的恶性侵权事件!更何况是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用工原则是效率优先,兼故公平!而原告遭到的恶性侵权案却是做巨大贡献被违法解除,做“鸭蛋”却是升官发财;这完完全会是颠覆了社会主义《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统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利用国度权利的构造是世界人民代表大会和处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划定,通过各类途径和情势,解决国度事宜,解决经济和文化奇迹,解决社会事宜。

万般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原告被“老虎”“苍蝇”腐败利益团伙逼迫原告一赵国莉和原告二杨翠云及父亲赵世华(2009年11月病逝)三条人命一起陪葬新任董事长毛俊华(时任总经理毛俊华亲眼见证原告一赵国莉对客户证明陈宝明的业绩单,却在申报表上写经办人是单位物业部冼镜权的名字一起作假贪污奖金、毛俊华还未工商注册便滥用职权在2004年7月5日的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上签名(罪魁祸首是带病上岗的共产党员毛俊华),在任董事长唐泽江未签名)一起同归于尽(原告一赵国莉认为人的尊严和人权被侵害剥夺,想一了百了去天堂里是圣洁的,不会像人世间那么丧尽天良、肮脏无耻,自古以来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债,天经地义!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此事件惊动了深圳市劳动局仲裁厅和劳动执法大队,及深圳罗湖区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后来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办科长谢伟、深圳市投资控股管理有限公司信访部门、深圳市劳动仲裁信访部门等相关人员参与调解(事实证明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失职渎职、渎职侵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时期不裁定,已经违法!不依法裁定,当时单位(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任董事长毛俊华(原单位总经理)认可原告一赵国莉为单位创下900多万元租赁业绩事实,也承诺按奖金支付人民币拾万元整,对工作岗位调动到下属单位因为下面物业空置率很高,原告一赵国莉去那里可以发挥特长,双方和第三方统一对此方案都满意,叫原告过了周六周日再去找单位领导毛俊华解决,结果休息二天后再去找单位领导毛俊华,却遭到不见的待遇,单位领导新任董事长毛俊华背信弃义,过河拆桥、滥用职权、丧尽天良不信守承诺,导致原告一赵国莉2004年12月12日到深圳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其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4年12月16日官商勾结、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制作“授权委托书”在全权代理处划沟“”通知原告一赵国莉爱人熊庆堂签“保密承诺”,签枉法的违反法律程序已经提前制作好的: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仲裁调解书”因为当天劳动仲裁委员会下班没有盖到章而未当时送达!第二天2014年12月17日早上原告一赵国莉打电话给予仲裁员郑锦川质问调解为什么不通知她本人,而且本人仲裁申请第一请求就是恢复劳动关系和社保、医保!仲裁员郑锦川说要知道原告一赵国莉本人不同意他不敢叫赵国莉爱人熊庆堂去的,赵国莉不准爱人熊庆堂去签收;赵国莉要求依法裁定!但至今不裁定不送达!而“老虎:”苍蝇“腐败利益团伙却以此漏洞百出违法深劳仲案[2004]848号:“劳动仲裁调解书”为“挡箭牌”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一次又一次的对原告赵国莉枉法劳教(对一个为工作岗位而视死如归上访维权的劳动者业务骨干用违宪违法的劳教真是荒唐透顶,制造全世界最卑鄙无耻人权灾难!这是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吗?

原告一赵国莉深劳仲案[2004]848号于2004年12月9日(在深圳东门南路食出大厦3018号三楼险些发生悲痛欲绝的原告三条人命一起陪葬单位带病上岗领导新任董事长毛俊华的特大悲剧:

原告一赵国莉为深国企单位立下汗马功劳,招调工成为国企正式员工后马上被单位领导毛俊华滥用职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

裁五个多月过期不依法裁定不去仲裁庭调解(自二零零四年十月四日开庭后,原告一赵国莉独自多次去深圳市劳动仲裁庭找仲裁员郑锦川要求通知单位到深圳劳动仲裁庭调解,但一次也没有到场; 导致矛盾“白热化”;在这恶性欠薪侵权违法乱纪侵害最基层业务骨干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案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恶性欠薪侵权案罪魁祸首“肇事者“单位自开庭后不去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调解,超过仲裁时效后不依法裁定,事实证明官商勾结逼迫劳动者(原告)绝命!在深圳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原告2004年7月29日申请劳动仲裁,2004年10月4日开庭)60多天后一次都没有调解的情况下2004年12月9日到单位自杀维权!(用生命、用鲜血捍卫《宪法》赋予人的尊严!)

事实是被申请人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为推卸超期不依法裁定的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制作“授权委托书”,渎职侵权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以原告血淋淋的上访维权案利用信访行政调解:造成事实行政不作(领导包案多年不答复)却画蛇添足的制作出全世界最邪恶、最卑劣、最无耻的侵害人权第一的劳动仲裁调解书,真正的亵渎和玷污了人权的尊严践踏神圣的法律!

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答辩状辩称原告直至10月12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规定的十五天的起诉期。

原告在10月10日去法院不接诉讼状,11日再次在规定期限内亲自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立案递交行政诉讼,法官也依法收取,
由于当时原告二杨翠云老人被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和罗湖区南湖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渎职侵权急诊抢救住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心内科27床,原告一赵国莉又多年遭到被告行政不作为、渎职侵权、故意伤害使身体精力有限,原告在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市委信访局求助司法局无果!该份行政诉讼只是写了不复深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忘记写深府复[2013]10号

但法官建议要补上,当时11日收取了那份行政诉讼;于是原告补上第二天又去重交!(见行政诉讼上写明的重交字样),事实是原告不补上已经依法能立案(请求调取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2014年10月11日录相摄相和法院档案室调出交给被告诉讼有重交字样为证);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妄自尊大,以权压法、妄图还继续实行人治!低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以法治国执政方针!妄图以行政阻碍司法公正,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响应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以宪治国、以宪执政、以法治国的执政方针,为了习总书记的宪政梦而发热发光,依法给予判决,以依法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维护公平正义!原告赵国莉还是那句老话:金钱如粪土,仁义值千金;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一;赵国莉
电话:18328958389
原告二:杨翠云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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