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卖黑心食品的后果(组图)

发表:2014-10-1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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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卖黑心食品 官员要连坐

近日馊水油事件让全台陷入食品安全风暴,本身为民俗专家、历史作家的余远炫感慨之余,把中国历代的食安管理,与台湾现况古今对照,发现经济发达的宋代,政府除透过类似现今“食品GMP协会”的“行会”自律管理把关,并有基层稽查公务员双管齐下,但“律法重刑约束”才是支撑管理制度的关键所在。

余远炫指出,食安问题在中国自古有之,以农立国的周朝开始形成管理观念,《礼记.王制》提到“五谷不时、果实未孰(熟)、禽兽鱼鳖不中杀”均“不粥于市”,意即五谷蔬果未熟,非允许狩猎期间捕杀的禽鸟动物等肉品,不可拿到市场贩售,如有违规须受处罚。显见周朝人把食安管理当成一种“礼”,未把好关的政府是“失礼”。

贩卖腐肉 官员连坐

汉代食安管理重点为肉品安全,尤其规定不得贩卖腐败肉品,违者受处分;官员则有义务把腐肉全部依法销毁,若查到贩卖腐肉,官员要受连坐处分。贩卖腐肉导致人生病或死亡,可处徒刑或死刑,相关法规均明订于汉《二年律令》。

在余远炫眼中,唐代堪称古代中国律法最完备,亦为少见的开明时期,唐高宗颁订的《唐律疏议》,除修正汉代官员的连坐规定,亦加重贩卖腐肉者的刑责。明知为腐肉却不处理,轻者“杖刑”(打屁股90下),贩卖致人伤、病,处一年以上流放徒刑,致人于死者处绞刑。至于“拿腐肉给老人或小孩吃,则是加重处分,处死刑。”

严刑重罚 吃得安心

宋代经济发达,人口破亿,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堪称最佳见证。余远炫表示,与唐代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宋律》规定各行业均须加入行会,由行会首领自治把关,食安出事行会也须负责。其余犯行则延续《唐律》法规实施,之后明、清大体上也都萧规曹随。

宋朝时各级政府均设有“监当官”,负责“监税、监盐、监酒”,形成一支庞大的财税、食品安全官僚体系,触角广及全国各地乡镇,类似于目前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的“食药稽查大队”。

对照目前政府稽查人力不足,食安问题层出不穷,余远炫指出,中国自汉代以降律法即严格规定,食品问题伤到人命,一律严格执行死刑,“重刑约束”才能对利欲熏心之辈产生吓阻作用、保障老百姓“吃得安心”。

来源: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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