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杨海英先生总结的:“他们的逻辑思维就是将治理民族问题的失败,归咎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以剥夺少数民族的尊严,为中共一劳永逸地解决‘分裂主义’危险的症结,能够有效地防止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演变为民族分裂问题。所谓‘民族共治’的核心,就是中止、削弱、淡化、替代至今为止的区域自治民族权,在‘共治’的名义下强化‘汉化’统治。”“所谓‘民族共治’所带来的只是占压倒优势的汉人为主人的傲慢而粗暴的同化政策。其前提是国家统一、国家主权高于人民的幸福与自由。”
自从关于民族问题的“新理论”鼓噪以来,少数民族的知识精英也接连予以驳斥。如内蒙古大学的历史研究学者、蒙古人郝维民撰文,以翔实的历史事实证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徒有虚名,比如,中共建政之后的六十多年,无数少数民族人士被扣上“分裂主义者”的帽子被逮捕、处刑,但是,真正的不计其数的“大汉族主义者”却无一人受到过任何法律形式的制裁。另外,民族干部在自治区政府机关占多大的比例,是检验少数民族是否真正当家作主的标准之一,但是,无论是内蒙古自治区,还是西藏自治区或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等,不但找不到真正能够行使自治权利的民族干部,甚而至于,连挂个第一把手虚名的民族干部都没有。
著名的维吾尔知识分子、被以“分裂国家罪”判处无期徒刑而关押牢狱的伊力哈木·土赫提,在2009年新疆“七五”事件之后,以《中国的民族政策不需要反思吗?》为题,在他任教职的中央民族大学发表公开演讲,在列举了大量数据与事实之后说:“如果中国政府早应该兑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律和政治承诺,状况会好很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没有真正落实,维吾尔民族的文化、语言、宗教信仰自由和其他公民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问题多多。”
也因此,伊力哈木质问中国的那些民族学者以及民族理论的制定者:“既然在新疆没有落实民族自治政策和自治制度何来取消民族自治的问题?既然维吾尔人、藏人有保护民族文化、历史、宗教信仰的需要和坚强的决心,根据中国法律他们有权享受民族区域自治权,那么,还有什么力量有理由或有权取消他们的民族自治权利?我觉得恰恰相反,问题不在于民族自治本身的问题,恰恰是没有实行民族自治的问题。”
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