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倾听数千百姓的心声。
2015年元月七号,兰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兰州市最大的一起即:甘肃弘泰投资集团叔侄联手,开办10家投资公司,非法吸储达2.4亿元的案件。我们就是这起案件的直接受害人。若不是受这起案件的影响,我们也将和广大兰州市民一样过着幸福安逸的生活。是这场金融诈骗风波改变了我们的生活现状,将我们卷入了这场难以自拔的漩涡中。
弘泰投资集团是打着政府的旗号,利用媒体的影响,编织骗局,诱骗群众上当而发展起来的。一年来,为了讨回血汗钱,我们奔走于工信委、工商局、报社和执法机关,了解事实真相,对涉法、涉诉问题坚持走司法程序,依法维权。但是工信委、工商局、报社为了推脱责任,对我们是封锁信息,掩盖证据,执法部门为了摆脱这些职能部门和媒体的责任,有法不依、有案不立、以权压法、愚弄百姓。让我们亲身感受到社会诚信的丧失,目睹了执法部门对法律的无视和践踏,案发一年多,公安机关仅追回800万(涉案金额2.4亿)。多名受害人经受不住打击而含恨离开了人世,因此而倒下的老人不计其数,许多家庭因此而返贫,面临破碎,百姓怨声载道。金融诈骗风波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而席卷全国,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损害着政府的公信度和党的执政威信。但这依然没有引起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百姓上诉执法部门相互推诿。政策红利只是在报刊上,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现实中,他们依然是权利独大,我行我素,迫使我们不得不将这些问题向您反映,希望问题能够引起政府的重视。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谁来承担?
弘泰投资集团之所以能在短时间内在兰州市形成气候,职能部门监管缺失是明摆的事实。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这些受众较多的主流媒体为其充当帮凶,虚假宣传,也起了助纣为虐的作用。案发后,受害群众痛心疾首,纷纷诉说:骗子看到的是老百姓的本金,老百姓看到的是政府的号召,媒体的宣传,合法的证照。否则百分之一万的利息我们也不会上当。事情的真相是怎样的呢?
2011年省工信委批准甘肃高科投资管理公司为甘肃投融资平台的主办和运营单位。2014年甘肃弘泰投资集团和甘肃高科投融资管理公司签订协议,共同管理甘肃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期限为两年。运营单位由原来甘肃高科一家,增加了甘肃弘泰旗下10家单位,共十一家。且弘泰旗下10家公司的大厅里也都悬挂着由甘肃省工信委颁发的平台指定运营单位铜牌。弘泰集团向广大投资人隐瞒了“借壳上台”的事实真相,且伙同高科公司利用媒体对这一事实进行了虚假的渲染。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分别发布虚假广告,对这一事实做了虚假宣传(附报刊)。报刊上明确平台是甘肃省工信委主办的,是甘肃首家合法性、规范性投融资平台,是政府支持、财政贴息的平台,是诚信、高效、安全、便捷的平台,是高收益、让你坐拥财富的平台。另外,打开平台我们还看到,该平台运营单位是由甘肃亿佳信用担保公司(经省工商局注册,并由省工信委颁发投融资性经营许可证,注册资金一亿元的投融资担保公司)做全额担保。没有政府背景的平台做如此承诺,没有证照齐全、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做全额担保。老百姓能把钱投进去吗?
然而,案发后我们去省工信委上访,工信委对广告内容全盘否认。我们又去了报社,报社说,没有省工信委的证明,我们不可能登这样的广告。只不过证明是开给甘肃高科公司的。不是开给甘肃弘泰集团的。我们又去了城关区工商局广告科,工商局也说证明是省工信委开给甘肃高科公司的。
根据刑法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那么可以看到,在整个案件中,平台的主人,甘肃高科公司对发布虚假广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作为广告主应承担刑事责任。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违反广告法55条、102条、103条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告发布者应承担刑事责任。甘肃省工信委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再次明确了为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提供广告宣传,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发布虚假广告是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案件。不能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遗憾的是,案发后,行政执法单位兰州市城关区工商局以罚代刑,仅对广告发布者进行了蜻蜓点水式的罚款处理,而对平台的主人广告主甘肃高科未做任何处理。案件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根据刑法402条,案件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数千群众因此而产生的巨额经济损失更是视而不见。
2015年7月3日,针对虚假广告,我们向兰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取证后,办案人员也承认省工信委给甘肃高科开了证明,但就是不能立案,并出具了不立案通知书。我们走司法程序,对案件复议复核,尽管兰州市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都维持不予立案。但省公安厅法制处的李科长说,卷内没有发现省工信委开的证明,如果你们能找来证明,案件就可以立。对李科长的说法,我们有以下几点不解:
1、证明一直都是有的,怎么案卷到省厅,证明就没了,是真的没有,还是被人抽走了?这里有掩盖证据之嫌。
2、刑事案件的取证,应归公安机关,取证是办案人的责任,怎么能让老百姓去取证呢?即便没有,至少也应该问一下原办案单位和报社,怎么能这么草率就否定了呢?
3、无论省工信委开没开证明,发布虚假广告已成事实。兰州晨报、兰州晚报、西部商报凭什么说平台是甘肃省工信委主办的,广告法55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这不是故意犯罪吗?这样明显的事实难道也不追究责任吗?
4、案发后,兰州晨报登报声明:又称平台不是省工信委主办,向受害群众道歉。请问:面对数千群众被骗这样的后果,是一个声明就可以推卸的了吗?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吗?
面对如此事实,广大受害群众要问?谁来对虚假广告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转移赃款,涉嫌洗钱,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
1、弘泰集团副总、该案主犯海淑珊携巨资(五千万)及账目和两辆车(甘AWC480福克斯、甘AS5207奥迪)逃逸。这是办案人员亲口告诉受害群众,也是在押主犯班鹏飞、陈文杰等的指证。该犯2014年12月30日登记网上追逃,2015年12月11日归案。逃逸时间近一年。人虽归案,但钱、账目、车都没了。
2、海淑珊的父母海军、马国英在定西南路开了一个彩票店。在海淑珊逃逸的一年时间里,他们利用彩票店,大肆洗钱,并且有部分钱转移到和他们有关系的个别投资人手中。针对这个线索,从今年3月,受害群众向经侦支队举报,请求查处。但经侦支队一直说没有证据,不予查处。后来迫于受害群众的多次上访。2015年10月9日,副支队长郭晓钟(主管该案)才同意办案人员调查此事。经办案人员调查很快发现:彩票店与弘泰有巨额资金来往(这是2015年10月16日办案人员亲口告诉受害群众的)另外还查到海淑珊有巨额资金打到了海军的个人银行卡上。从案发截止到目前已查到从海军账上转移出资金约六百万。案发后,全体受害人都已向经侦支队报案,作为海军本应将海淑珊转移到他处的犯罪所得交给公安机关。待结案后,由公安机关按比例返还大家。但他却将部分赃款私下向和他有关系的投资人返还。这些人并没有将钱投资到彩票店,海军、马国英是以什么角色给他们返钱的?其目的无非是以部分遮掩全部,而将剩余的4000多万吞为己有。
根据刑法191条,海军、马国英已涉嫌洗钱罪。2015年11月25日,广大受害群众正式向经侦支队报案,要求追究海军、马国英的刑事责任,追缴被海淑珊带走的五千万。但经侦支队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立案通知书。副支队长郭晓钟无视如此确凿的犯罪事实,为海军、马国英百般袒护,开脱罪责。甚至当着广大受害群众的面批评办案人员。说以后什么都不能给受害群众说,所流露出的都是欺民罔法之言。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只要犯罪事实存在,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追究海军的刑事责任。剥夺受害群众的知情权,其实就是剥夺了群众的监督权,难道我们不要求,公安机关就不追究海军的刑事责任了吗?这不是赤裸裸的包庇袒护吗?一面是受害群众损失得不到挽回的悲哀,一面是有钱不去追,受害群众是无言以对,欲哭无泪。
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在以上两案中,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有案不立。看着一个个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人民群众的财产得不到挽回,广大受害群众无不义愤填膺。
习主席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公平正义何以体现?永久的法律公正才能保障社会永久的稳定发展。才能让每个人的生存都有安全感。对于执法机关这种以权压法、权力独大的行为谁来监管?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谁来保障?
兰州是一个经济落后的城市,也是集资诈骗的重灾区。但在这场席卷全国的金融诈骗风波中,唯有兰州市民没有进京上访。这充分说明了兰州人民是顾全大局的。我们恪守着法律的底线,按捺着心头的愤怒和焦虑,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等待处理结果。我们也恳请各级领导能对广大受害群众多一些关爱,对案件进展多一份关注,督促各级执法部门能够依法办案,将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放在首位,使我们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我们的请求:
1、对海军、马国英涉嫌洗钱罪依法立案,对其违法所得依法追缴。
2、对虚假广告案不予立案是以权压法,应召开听证会。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及受害群众的意见。
3、严格执行两院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案人员的佣金、提成及违法所得,必须依法追缴。
4、保证受害群众的知情权,剥夺了知情权,就是剥夺了群众的监督权,应定期通报追逃追缴情况,将阳光办落到实处。
5、开展在政府扶持下的自救行为,鼓励受害人用积极方式参与查封项目的接盘,盘活项目,使损失降到最低。
6、依法追究政府职能部门与本案有牵连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
尊敬的王书记,一个国家要敬仰法律,一个民族要崇尚诚信。国家需要安定,社会需要和谐,广大受害人呼唤正义。数千个在煎熬中等待的家庭期待着在您的关注下,在政府各部门的重视下,我们的请求能够得到落实、问题能够解决。
甘肃弘泰集资诈骗案全体受害群众
二O一六年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