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一件事没做 加拿大家庭多花8.5万买教训

发表:2017-04-10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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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7年4月10日讯】买房是件大事,耗时耗力耗钱。眼看着账单变长,很多买家就开始想办法省钱。但是,省钱要省对地方,千万不要削减那些必要的关键花费,不然你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将付更大代价。最近,安省的居民Eric Brown及其母亲Louise,就用8.5万加元的代价明白了这个道理。

根据《多伦多星报》报道,安省这对母子2011年10月在省内购买了一处房屋,卖家是一对名叫Gary Cassidy和Kim Cassidy的夫妇。房子位于安省Forest社区的MacHenry St.。

对Brown母子来说,房子是否漏水是件非常重要的事。第一次看房时,Brown就问Gary,房屋地下室是否渗水,对方说不漏。后来又Gary补充说,2002年曾出现渗水情况,但后来问题已经解决。

Brown母子决定不进行验屋(home inspection)进程,他们律师起草的买房协议中也没有提到,卖家提供的房子必须不漏水。

房子过户以后,Brown请来装修工人,粉刷房子并整修地下室。工人发现,地下室的地毯湿乎乎的,地板下面有水流动,地板的固定条早已发霉变黑。此外,混凝土地面与地板固定条之间也没有隔气材料。

工人还观察到,地下室的墙壁和护壁板都已发霉,需全部拆除重做。天花顶和壁炉的墙壁有霉菌孢子,地下室楼梯和浴室也发现渗水损坏的痕迹。采暖通风口和水管旁边的电线严重破损,必须进行修理,否则可能产生严重安全事故。除了地下室,楼上也有4个地方发现了霉烂的情况。

Brown母子统计之后发现,修好这些地方,需要花费8.5加元,而这所房屋的成交价是16.75万加元,修理费用竟占房价的一半。

于是Brown母子将卖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漏水而产生的维修费用。他们说,在卖房的时候,卖方做出欺诈性虚假陈述并隐藏房屋的危险缺陷,购房合同应该进行修改。

但是,加拿大的房产法规定了在购房时“买家责任自负”(caveat emptor)的原则,也即买家有义务在购买之前验证货物的质量,成交之后就不能退换。如果买家对自己检测房屋质量的能力不够自信,就聘请专业的验房师(home inspector)来把关。

此外,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质量保证的条款,卖方就不需对买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过,也有三个例外,分别是卖方以欺骗方式歪曲或隐瞒问题;卖方明知房子存在隐患且不适合居住房屋不适合居住,却不向买方披露;卖方随意做出房屋适合安全居住的声明。

2016年4月,经过四天的庭审,法官Russell Raikes否决了买方的索赔要求。他在判决书上表示,两位买家没有在Offer中写入任何保障条款。此外他相信,卖方并非刻意隐瞒屋内排水、渗漏和霉菌污染问题,而是确实对此一无所知。

Brown母子在这宗官司中败诉,不但要支付自己的律师费用,还需承担部分被告的法律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吸取以下教训:在Offer中一定要加入验屋条款。如果之前在offer中忘了说,买房协议中一定明确说清房屋的状况并保证适合居住。

责任编辑:傅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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