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8-03-30 21:02:11作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本周审查“财团法人法草案”,但因是否排除宗教团体一事,朝野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国民党立委吴志扬建议,可趁此机会依据宪法、联合国公约精神订定“宗教保障基本法”。(图片来源:自由时报)
【看中国2018年3月30日讯】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本周审查“财团法人法草案”,但因是否排除宗教团体一事,朝野始终难以达成共识。国民党立委吴志扬建议,可趁此机会依据宪法、联合国公约精神订定“宗教保障基本法”,以建构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作为行政与立法的根据。
吴志扬表示,大法官释字第573号揭橥人民有参加宗教性结社的自由,且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管理应享有自主权,因此明确指出政府须尊重宗教团体的自主性。
吴志扬也说,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明确陈述“内在信仰自由”、“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等是应予以保障的具体事项。
吴志扬强调,若“财团法人法”未排除宗教团体,不只将违反宪法第13条,也背弃联合国公约精神,漠视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他说,除“财团法人法草案”有此疑虑,目前政府正在拟定、审议的“宗教团体法”与“社会团体法”两草案,也会遇到违反宪法条文与联合国公约精神的问题。
吴志扬建议,可借此次立法的争议,汇集各会社阶层、专家学者与宗教团体之意见,依宪法及联合国公约精神来订定“宗教保障基本法”,以此建构出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框架与原则,作为未来宗教相关的施政与立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