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三权分立,还有司法独立吗?

作者:侯镇安 发表:2021-01-19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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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不要忽略,2019年初,香港特区政府除了企图修订《逃犯条例》把香港人送中外,还开始去除“三权分立(注1)”的工作,结果,不足两年时间,2020年9月,中共解放全国71周年前夕,大家有目共睹:

(1)所有中小学教科书,已经找不到“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2)所有政府网页中的内容,再也找不到“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3)所有政府刊物,再也找不到“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4)所有政府部门的文书、公函、说明与宣传,再也找不到“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5)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觉民(James Spigelman)请辞。

(6)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罕有地发表公开声明,忧虑香港的“司法独立”,将会受到史无前例的威胁。

(7)香港政府高层明目张胆,多次公开否定“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

(8)“港澳办”和“中联办”也多次发表声明挺港府,支持港府明目张胆地否定“司法独立”和“三权分立”,并表明“司法独立”不是“司法独大”,“三权分置”不是“三权分立”。

(9)不少“中共官媒”和“亲共港媒”也加入挺港府的行列,不断发表评论文章,重新演绎“一国两制”;普遍认为,香港的所有权力,完全来自中央授权,不可能有“三权分立”;况且,《基本法》已列明独立司法权及终审权,并非“独大权”,若想藉辞强调《基本法》有根本不存在的“三权分立”,来保障“司法独大”,实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

(10)《香港国安法》生效短短两个月,政府已经多次大搜捕,多人因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而被捕!

不足四个月后,2021年1月11日,退休的马道立法官,也不敢再提“三权分立”,只是希望香港能够保着“司法独立”!可以吗?没有“三权分立”,还可以有“司法独立”吗?

不可以,笔者认为不可以,结构上、实际上和理论上,都不可以!如果你认为可以,只是自欺欺人,马道立认为可以,也是自欺欺人!原因如下:

第一,《基本法》内根本没有“司法独立”,你最多只可以在《基本法》内找到两个“独立的司法”,就等于“司法独立”吗?不是太一厢情愿吗?

第二,香港根本不是独立,香港司法又怎能独立呢?逻辑上讲不通!实际上也行不通!

第三,香港司法根本尚未拥有所有香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又怎可以说是独立呢?

第四,香港是行政主导,香港的“立法”和“司法”都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政府施政,都必须配合政府施政,又可以怎样独立呢?

现在分述如下:

第一,《基本法》内根本没有“司法独立”,你最多只可以在《基本法》内找到两个“独立的司法”和一个“独立进行审判”,如下: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八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如果你认为这些就等于“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就未免太牵强和太一厢情愿了,试想想,更何况,现在“三权分立”已经不存在,“三权分立”中的“司法独立”又怎有可能存在呢?

据闻,最少已经有两个香港政治人物(姓梁和姓谭的)向中央建议,适当时候,必须修改《基本法》(包括1990年3月28日的《文件十》),把“独立的司法”等字眼,全部更改为“自主的司法”和“自主进行审判”,以正视听!难道大家要到真正修改了《基本法》之后,才清醒吗?

第二,香港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就算是,相信世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包括美国和台湾)斗胆承认,更何况中共不会容许,香港不是独立国,已经是事实!一个不是独立主权国的香港,凭什么可以拥有一个跟独立主权国一样的“司法独立”呢?凭什么?香港根本不是独立,香港司法又怎能独立呢?笔者很难想像,整个香港,中共都不容许独立,为什么就要容许当中的一小块(司法)独立呢?正如前述,中共与其所有支持者(不论真心还是假意)都普遍认为,香港的所有权力,完全来自中央授权,不可能有“三权分立”,更加不可能有“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实质“危害国家安全”,须禁之!因此,香港如果真的要“司法独立”,整个香港自己必先独立!否则,请勿再自圆其说、自我麻醉、自我陶醉、自欺欺人,可以吗?

第三,根据中共《宪法》第67条第(四)项和《香港基本法》第158条,中共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所以,香港司法根本没有所有香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真正拥有所有香港法律最终解释权的,是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人大释法),可由特区政府提请,也可由人大自行提出,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事实上港澳地区的终审。自年1997年回归以来,人大已经先后五次为香港释法,为香港“司法”释法,如下:

.....第一次释法:居港权问题(1999年)

.....第二次释法:香港政制发展(2004年)

.....第三次释法:补选行政长官任期(2005年)

.....第四次释法:香港对外事务(2011年)

.....第五次释法: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2016年)

人大释法,陆续有来!香港司法根本就不能够拥有所有香港法律的最终解释权,又怎可以说是“司法独立”呢?

第四,香港特区政府、“中共官媒”和“亲共港媒”,近年不断重提,香港是行政主导:香港从来都是只有“行政主导”,没有“三权分立”,也没有“司法独立”,还不断发表评论文章,重新演绎“一国两制”;正如前述,中共与其所有支持者(不论真心还是假意)都普遍认为,香港的所有权力,完全来自中央授权,不可能有“三权分立”,只可以有“行政主导”;况且,《基本法》亦只是列明有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而已,并非“独大权”,“立法”和“司法”都仍然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政府施政,亦都必须配合政府施政,司法又怎可以独立呢?香港必须“行政主导”,司法不能独立,更加不能独大!若想藉辞强调《基本法》内有根本没有的“三权分立”,来保障“司法独大”,实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须禁之!除非“香港独立(港独)”了啦!

以上四个原因,详细解释了为什么香港已经没有“司法独立”,不是更清楚了的吗?真正的“司法独立”建基于“三权分立”,“三权分立”建基于“香港独立(港独)”,没有港独,又怎能有“三权分立”?没有“三权分立”,又怎能有“司法独立”呢?

虽然现时香港的“司法独立”已经名存实亡,但是,烂船也有三分钉,“司法独立”不会在一天内就完全消失,而是慢慢地消失,相信香港人在未来的岁月里,也会慢慢地感受到!

开头可能每年只有数宗案件未有“司法独立”,五年后可能就变成数十宗案件,十年后就可能已经变成数百宗案件;十五年后,可能“不司法独立”已经是一个常态,到时,可能所有重要案件,或政治敏感的案件,都必须预审,让律政司预先得悉所有控辩双方的理据,避重就轻,给法官一个指示,说明政府期望得到的审讯结果,也不足为奇!

记得电影《十年》的内容,有不少不出十年,就已经一一兑现,如果“不司法独立”的兑现也是一样,大家就更加应该提早醒觉,不要再沉醉于昔日“司法独立”的岁月中!醒吧!香港人!谢谢!

来源:看中国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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