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96年12月山東省檢察院聊城分院第一次向聊城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直到99年12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二次將郭新才案發回聊城中院重新審判,其間三年時間,案件都保持在「中級」的「層次」。而山東高院第二次發回重審之後,案件的程序發生了一些變化:從一開始就負責案件的聊城市檢察院將該案交由山東莘縣檢察院辦理,審判權也轉到莘縣法院。
我並不同意郭的辯護律師所說的「莘縣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無權對本案進行裁判」的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依法審理,不再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既然是「可以」而不是「必須」,那麼,交回基層法院從「合法」的角度看並無問題。然而,我想說的是,即使移交有法律根據,對於一個人民的司法機關,選擇移交也很難說是一種合理的選擇,而移交所暴露出的一些司法機關在人民權益和自身利益之間所做的取捨,尤其值得回味和警覺。
我認為案件該由聊城市檢察院和聊城中級人民法院一管到底,首先因為,在現在的司法體制下,一個被省法院兩次發回重審的案件,是否起訴,應該怎麼判,顯然不是具體承辦人可以定的,少不了「檢委會」和「審委會」拍板。而經過兩次起訴和審判,特別經過了省法院的第一次發回重審,這些負責拍板的人對於案情如何,有哪些證據,即使不是瞭如指掌,起碼應該比較熟悉,由他們繼續承辦案件,比交給此前對案件一無所知一切從頭再來的司法機關來得快,可以更快地給被告人應有的公正。
我認為案件該由聊城市檢察院和聊城中級人民法院一管到底,更因為既然此前案件一直在他們手裡,如果經過再次審理,證明此前的起訴和審判是錯誤的,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一方面體現了尊重法律、對人民負責的精神,也易從中吸取教訓,防止類似錯案冤案的發生。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自己糾正自己」的機會,應該珍惜百倍。
然而,現實讓人失望。中院放棄「機會」,執意要移送,而莘縣法院不領情,就是不肯受理,直到聊城市政法委的領導兩次來到法院做工作,才「被迫受理」。 在有關機關爭執、協調的同時,被告人卻在看守所苦熬苦等公正。我注意到,從99年12月山東高院第二次將此案發回重審,到今年11月14日無罪釋放,竟然用了差不多兩年的時間,而這個過程本來可以短些,再短些。
一個執意移送,一個堅辭不受,目的卻是共同的:躲避國家賠償。此前兩次判決,都被上級法院認定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審,對於熟諳法律的司法人員來說,案件的最終結果不難預料。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按現在的結果,莘縣法院一審判有罪,聊城中院二審作無罪判決,郭新才的索賠對象是莘縣法院和莘縣檢察院,而如果該案第五次審判直接由聊城中院作無罪判決,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就變成了聊城中院和聊城市檢察院。所以對於聊城中院和聊城市檢察院來說,到莘縣法院這一繞,把國家賠償「繞」給了下級司法機關。
一些人為什麼那麼怕國家賠償?那是因為一旦有了國家賠償,辦錯案的事實就再也無法掩蓋,一些人就要為此付出代價,包括一些人頭上的官帽也難戴不下去。
作為人民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面對自己所辦的錯案,內心沒有絲毫的內疚,不是想著如何盡快還被告人以公正,而是滿腦子想著該如何逃避責任。如此態度和做法讓人氣憤,同時,對於他們能否從冤案中真正吸取教訓,從而避免冤案發生,也讓人心存疑慮。所以,「冤案繞圈」在「繞」掉國家賠償的同時,也「繞」丟了人民司法機關的形象,「繞」丟了人們對法治未來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