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統二五普法法規彙編》(公安系統內部發行,1992年5月陳光宇主編)是一本專供公安干警和保衛幹部使用的工具書。它幾乎囊括了所有警察所執之法和約束警察之法,特別是一般不對外公布的警察內務條例、警察工作規範和工作程序方面的法規一應俱全。讀過這本書後,起碼知道我們的人民警察應該是什麼樣的。
從《彙編》中,我第一次接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目擊了「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怎樣被一點一點蠶食掉。這部「法」幾乎賦予了政府和警方對集會、遊行、示威者為所欲為的權力。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憲法權利時,政府和警方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有權規定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地點、起止時間和行進路線;有權根據警方的判斷臨時更改路線;有權對集會遊行示威予以制止、中止、解散、驅散,有權根據合意不合意的標準,對集會遊行示威者施以處罰、拘留的自由裁量權。讀完全「法」,唯獨沒有看見對政府、警方作出任何約束的片言只語。
這本《彙編》彌足珍貴的是:還收集了尋常人難得一見的《公安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公發[1990]14號)。該《通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制發時間在同一年,顯然是後者的配套文件。《通知》全文都是警察處置集會遊行示威事件的行為規範。這個14號文件給予了恐怕全世界的警察想都不敢想像的權力:「在處置過程中(指處置集會、遊行、示威的過程),要審時度勢,正確果斷地採取相應措施,如出現傷亡或失當之處,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改進工作,不應追究個人責任。」好一個「不應追究個人責任」。這等於是把集會遊行示威者的生命無償地送到了警察的槍口下!中國歷朝歷代封建朝廷的王法中,對草菅人命都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先和這樣明目張膽地允許和鼓勵草菅人命的「法律」,前無古人,可能也後無來者。
(民主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