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要以八萬元保證金保釋,留在家中等待上訴程序,每日只可以外出三小時。賴昌星外出時,不可進入賭場,連曾明娜亦首次被申令禁止入賭場及接觸幫派份子。
兩年多以來,賴昌星及曾明娜三度進出羈留中心,最後均化險為夷,獲得有條件的自由,但隨著難民甄別的進程接近後期,他們大有釜中之魚的況味。當記者問賴昌星心情如何時,他只是應酬說,今天很高興。顯然而見,今次獲釋,已沒有上一回那般興高采烈,隨心所欲地發言。
據透露,二十一日難民甄別裁決公布後,賴昌星曾對移民部執法組職人員艾佛利說,數個月前曾申請工卡,但至今仍沒有下文。他自言溫哥華烈治文市的有一間公司想請他當總經理,但因為沒有工卡而作罷。
宣讀裁決
溫哥華星島日報29日報導,審裁官蕭戴克在上午十時過後開庭,簡要地說出雙方出席表後,便宣讀裁決,說他們可以在嚴苛的條件下獲釋放,不過要在聽過釋放條件的文件簽名才能作實。
釋放條件包括:兩人要以八萬元保證金保釋,留在溫哥華本那比的家中等待上訴程序,每日只可以外出三小時。曾明娜被規定每日只可在早上九時至十二時外出,而賴昌星每日只可在下午一時至四時外出。賴昌星外出時,不可進入賭場,連曾明娜亦首次被申令禁止入賭場及接觸幫派份子。
這個宣布,引起了出席者小小的騷動,此時代表移民部的檢控官威克金森(Murray Wilkinson)抿著嘴,不由自主地露出一個克制不忿的表情,並隨著一眾傳媒離開聆訊房間,由餘下另一名檢控官杜濟收拾殘局。
賴昌星和曾明娜在翻譯讀過釋放條件後,在文件上簽名,之後便拿著文件,兩手自由地搖曳著步出聆訊室,約在一個半小時後,換過友人為他取來的白衫及灰外套離開,記者問他心情,他只是應酬說,今天很高興,至於裁決公平不公平,他就把球交了給律師,說問律師好了。顯然而見,今次獲釋,已沒有上一回那般興高采烈,隨心所欲地發言。由始至終,從未「掀起你的蓋頭來」的曾明娜亦在他人的摻扶下,一步一步走出傳媒的包圍,賴昌星不忘為她開路開門。
女審裁官的分析
判決書中,蕭戴克分析控辯雙方陳詞,集中就「情況有變」及「可靠性」的問題作出判斷,她認為聯邦難民局在本月二十一日的裁決,是兩人的難民申請進程的一部分,已非甚麼重大的情況改變,過去多次羈留聆訊均曾考慮難民局裁決的影響,現在只是有了真正的裁決而已。故此她不接納移民部的假設,認為兩人沒有逃潛只是因為預期移民部長放他們一馬,難民申請獲批。
蕭戴克在羈留聆訊的判詞中,亦顯得較重視可信性的引用範圍。縱使難民局的裁決指他們兩人不可靠,但只限於針對他們在中國時的商業勾當,移民部未能從難民局審裁官的判詞中,找到他們在加國時有何不可靠的地方。
故此,蕭戴克分析,當事人可靠與否,要看上文下理,移民部不應將兩人「不可靠」的指控無限上綱;他們人在加國,便不能、亦不應把兩人在中國時的背景資料對號入座,戴有色眼鏡檢視其行動,審裁官在羈留聆訊時只按當時呈堂的證供作判斷。她又指出,移民部呈堂的難民局裁決,只可作羈留聆訊的參考,不能作為具約束力的規條,規範她對羈留的判決。她更強調,她才是為羈留與否的裁決負責的官員。
至於皇家騎警調查其犯罪活動,亦非新事,而移民部將皇家騎警警長科拉索高(Sandro Colasacco )的調查報告呈堂,並不足以解釋兩人的經濟來源是用作潛逃,既然移民部不確定聯邦司法部是否起訴賴及曾兩人,則拿此理由指兩人會不出席日後的遣返,是兩碼子事。故此,審裁官沒有輕信聆訊中皇家騎警提供的所謂線人報信,視賴昌星想買假護照為新資料,因為調查中的資料及細節欠奉,經不起辯方驗證,審裁官亦無法核實。話雖如此,由於賴及曾未能清楚展示他們的財政來源是多是少,他們的行動亦要因此大受限制。蕭戴克並覆核過去的裁決,指出他們已三度被羈留,再羈留則可能會是一段長時間,既然在家釋放的選擇試之有效,則繼續此法,再嚴加條件已足。
不會起訴
代表兩人在羈留聆訊辯護的律師萊森個人相信,皇家騎警不會起訴賴,因為如此一來便會將賴牽進刑事程序中,而揭示中國在此案的弱點。
星島日報早前亦提出類似的疑問,因為加國警方如刑事檢控賴,不單節外生枝,亦令賴可在加國逗留更長時間,接受審問甚至坐牢,起訴過程中亦要警方耗大量人力物力將「洗黑錢」的複雜證據呈堂,打官司在財政上對加國並不划算。
不過,今次聆訊亦間接披露了「富人一夕宴,窮人一年糧」的事實,因為呈堂文件披露,一名曾明娜在本那比女子監獄中認識的女船民,充作賴家的幫工,月薪一千二百元,但警方在賴昌星皮包中搜出的「阿一鮑翅」發票,一餐就是一千三百三十多元。至於吃甚麼菜色、有多少人吃喝、是否賴昌星付賬,則不得而知。
請賴昌星當總經理?
早先,二十一日難民甄別裁決公布後,賴昌星被移民部執法組職人員艾佛利(Jack Avery)帶到溫哥機場的羈留中心,期間在沒有律師在場下被問眾多問題。在今次羈留聆訊的呈堂文件中,艾佛利的證詞指出,賴昌星在數個月前曾申請工卡,但至今仍沒有下文,他自言有一間烈治文市的公司想請他當總經理,但因為沒有工卡而作罷。
他又向艾佛利說,他首次(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羈留時曾明娜母親「借」給他們的三十萬元港幣(約六萬加幣),現在已用光了。
六月二十四日,賴昌星又向另一位移民部官員戴維(Maria.D.Davie)表示,岳母匯來的錢是用來付律師費和生活費。現在靠朋友接濟,可以動用的錢很少。另有消息指出,賴昌星現時約有三萬元。早前有報導指出,海外人士匯給賴的錢,共三百九十萬港幣(約八十萬加元),難以核實。
被問及十年後中國會否對他有興趣時,賴昌星分析,到時權力鬥爭中的人已換班,他不以為屆時人們會對他有興趣。
聆訊呈堂文件又指出,賴的錢包內,有他人名字的提款卡,其中還有一張印有賴昌星香港遠華集團的名片,內有他在溫哥華的電話,背後就是一串數字和蔡鈴鈴(Tsoi Ling Ling )的英文名字。
曾明娜一度「失蹤」
賴昌星及曾明娜在六月二十一日難民甄別裁決公布後,兩人失去聯絡,今次羈留聆訊的呈堂文件,補充了這一頁空白。
曾明娜在六月二十一日一早便不辭而別,到兒子在移民部官員指示下打電話,官員聯絡到曾明娜時,她才知道賴被捕,但最後在「電話無電」下,失去聯絡。她六月二十四日告訴移民官員,當時自己去了散步及買衫,下午遇到黃煜文,便在另一條街吃午餐。四時接到代表律師電話,知道要自動報到,本來仍想回家見子女,但最後還是到市中心省級法庭門外,由移民部員帶走。
另一方面,曾明娜亦在六月二十四日一次盤問中,表示自己每週有一、兩次到本那比Gateway 賭場賭錢娛樂,因此在新的獲釋條件中,新加入了不准她去賭場和接觸幫派份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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