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 :美國衙門不朝南開

發表:2002-08-19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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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諺:衙門自古朝南開,有理無錢莫進來。這規矩在美國整個被顛倒了。

  中國社會的傳統是陞官發財,美國社會的傳統是發財當官。1961年,福特汽車公司總裁麥克納馬拉出任當時年薪為二萬五千美元的國防部長一職,而此公當時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水加股票共高達一百多萬美元。美國人出任政府公職主要是為了施展個人的政治抱負,是為了揚名天下,絕對不是為了發財,也根本發不了財。


 政府官員是倒霉蛋

  可是,揚名天下絕非易事。一來新聞媒體全是私營的,沒有哪家報紙或電視臺會天天在頭條新聞中可勁兒地誇獎、吹噓政府官員的政績;二是那些新聞記者和選民賊難伺候,他們一天到晚變著法子地找當官兒的麻煩,各種批評、指責,甚至人身攻擊和誹謗,常常把政府官員氣得死去活來。可是在大多數情況下,政府官員也只能忍氣吞聲,無法以誹謗罪起訴並索取金錢賠償。從這點上看,政府官員整個兒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還不如小民百姓。這是美國最高法院1964年在《紐約時報》公司訴蘇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s. Sullivan)案中給訂下的規矩。

  1960年3月29日,《紐約時報》用整版篇幅刊登了一個由包括馬丁.路德.金等四位黑人牧師在內的六十四位著名人士聯名簽署的政治宣傳廣告,目的為民權運動募捐基金。這幅廣告對美國南方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對待非暴力示威群眾的行為予以譴責。可是,後來發現,廣告中有各別細節不夠真實。比如,廣告中說有幾位黑人學生因領導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驅出大學校園,實際上這幾位學生是因進入一家僅供白人就餐的餐廳抗議,使餐廳無法正常營業,違反了當時阿拉巴馬州的種族隔離法和社會治安法而被驅。警察的行為基本上屬於依法行事。

  蘇利文(L. B. Sullivan)是蒙哥馬利市警察局局長,這幅廣告並無一處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卻找上門來對號入座,控告《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作為警方首腦的名譽,犯有誹謗罪,要求五十萬美元的名譽賠償費。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被告應付原告五十萬美元名譽損失費,州法院維持原判。時報公司不服,聘請哥倫比亞大學著名憲法權威維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為律師,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對零票一致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最高法院裁定,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判決書中說:「對於公眾事務的辯論,應當是毫無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開的。在辯論中,很可能產生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情緒激怒,語調尖刻,有時甚至令人極不愉快的尖銳批評」,「本案涉及的政治廣告,就是對當今一個重大的公共問題表示不滿和抗議,它顯然要受到憲法的保護」。在辯論過程中,即使各別細節失實,有損官員名譽,也不能成為壓制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由。這樣才能使言論自由有「足夠的吞吐迴旋的空間(Breathing Space)」。


 做官就得挨罵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僅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且針對公職官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申明瞭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當政府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受到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真正的惡意」。什麼是「真正的惡意」呢?最高法院解釋說,那就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最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如果公職官員一挨罵就以誹謗罪起訴並要求巨額賠償,那做官招罵,上告索賠豈不成了政府裡頭頭腦腦們發財致富的捷徑?如果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批評稍有失實,立馬就招來巨額索賠,那還談得上什麼新聞自由,乾脆每天給政府歌功頌德算了。

  依照多數美國的州法律,如果起訴一方能證明新聞報導失實,誹謗罪即可成立。然而,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對新聞和言論自由的保障,應超越州誹謗法的許可權。根據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訴蘇利文的判例,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導失實,而且要證明新聞媒體有真正的惡意,才能談得上是誹謗罪。這實際上使政府官員幾乎根本無法打贏這種誹謗官司。比如說,蘇利文呈庭的事實和證據,並不能證明《紐約時報》刊登那份廣告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那幅廣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聯名簽署,如果他們預先知道某些內容不實,顯然是不會輕易簽名的。因此,他們的行為不屬於故意誣陷和誹謗。從《紐約時報》這方面來說,既然憲法保護新聞自由,那麼《紐約時報》當然有權利決定刊登什麼樣的文章和廣告。基於對六十四位社會賢達的信任,《紐約時報》沒有對刊登的政治宣布廣告的細節作精確的核對,但這並不能證明時報公司對沙利文有「真正的惡意」,故意刊登內容虛假的廣告來誹謗公職官員。

  時報公司訴蘇利文案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早在1923年,《芝加哥論壇報》曾因報導芝加哥市政府破產的一篇新聞內容失實,被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諾伊州法院堅持新聞和言論自由原則,判決該報無罪,判決書中說:「寧可讓一個人或報紙在報導偶而失實時不受懲罰,也不能使全體公民因擔心受懲罰而不敢批評一個無能和腐敗的政府」。但是,這個判例的影響範圍僅侷限於伊利諾伊州。針對全美各州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員控告報紙和電視臺犯有誹謗罪的案子,最高法院在時報公司訴蘇利文案中正式申明瞭「真正的惡意」原則,從憲法的高度為新聞媒體批評政府和公職官員的權利和自由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律保障。

  那麼,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寶劍,打這以後新聞媒體是不是就可以肆無忌憚地瞎批評、亂誹謗政府官員了嗎?事情沒那麼簡單。如果一篇抨擊政府官員的新聞報導僅僅是細節失實,那當然情有可原。但是,如果通篇文章與事實真相一點兒不搭邊,純粹是瞎掰和虛構,那仍然會因被控懷有「真正的惡意」而吃官司。1982年,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在新聞報導中透露,前侵越美軍司令威斯特摩蘭將軍(William Westmoreland)別有用心地向總統和軍方提供了完全虛假的北越軍隊作戰實力的情報,致使美國在越戰泥潭中愈陷愈深。威斯特摩蘭將軍立馬以故意誹謗軍方高級將領和美軍部隊名譽為由,將CBS告上法庭,索賠高達一億二千萬美元。雖然四年後威斯特摩蘭將軍自行撤回了起訴,但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破費了二百萬美元的律師費。此案給美國新聞媒體的深刻教訓是,新聞報導一旦涉及當事人的名譽,還是悠著點為好,誹謗訴訟案不論勝敗如何,其結果只能是勞民傷財、兩敗俱傷。

  為了避免曠日持久、耗費巨資的誹謗訴訟,《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等全美大報先後成立了律師事務部。律師事務部的責任是與編輯和記者合作,確保那些批評政府和官員的重頭文章和社論能在法律上站住腳。對那些可能使當事人的名譽遭受損害的新聞報導,必須反覆核定事實的細節,由律師確認沒有法律方面的麻煩後,才能發稿。其它一些規模較小的新聞報刊,大多採取了向保險公司投保「誹謗保險」的辦法。至於那些既雇不起法律顧問,又買不起誹謗保險的小刊小報,一旦碰上大的誹謗訴訟案,那只能是破產收攤,自認倒霉了。


 窮光蛋犯事,免費提供律師

  有錢當然挺好,但窮得釘鐺響有時也有額外好處。如今在美國,窮人因刑事犯罪上法庭打官司時,是用不著自己掏腰包請律師辯護的。窮人一旦有了刑事官司的麻煩,只需在法院填寫一張專門的表格,說明本人那點兒微薄收入僅供餬口,根本雇不起律師就行了。一旦對薄公堂,自有法庭委派的辯護律師免費侍候。這種天上掉餡餅的好事,與一位名叫吉迪恩的犯人在監獄中上書最高法院,為自個兒喊冤叫屈的著名案例有密切關係。

  1891年問世的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犯罪被告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但請律師出庭辯護,就得花錢。一百多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只是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對窮人來說,這條法律乾脆就是白扯。直到193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決,法院應為被控犯死罪的窮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這個判例當然是一個很大的歷史性進步。但也有人開玩笑說,這不是鼓勵窮人犯死罪嗎?窮小子必須有種把事兒犯到以死刑起訴的份上,才夠資格享受免費律師服務的待遇。

  1963年,最高法院終於在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中裁定,州法院應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免費提供辯護律師。

  克拉倫斯.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一個白人窮漢,只有高中文化水平。這夥計在1961年因涉嫌闖入一家彈子房盜竊而被捕,被控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一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他要求法庭免費為他提供一位律師,結果遭到法官拒絕。吉迪恩只好草草查閱了一些法律方面的書籍,鼓起勇氣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可是他畢竟沒受過正規的法律專業教育和律師訓練,既不懂法庭的規矩,也聽不明白起訴律師和當庭法官嘴裡蹦出的一連串法律術語。雖然他堅稱自己無罪,卻顛三倒四地說不清楚案情,一句也沒辯護到點子上去,結果稀裡糊塗、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為沒有律師,吉迪恩連上訴法院的門在哪兒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進了大獄。可吉迪恩是那種脾氣象倔驢一樣的漢子,無論如何也要給自己討一個說法。吉迪恩在佛羅里達州監獄服刑期間,利用獄中的圖書館,沒日沒夜地刻苦自學法律,他在反複閱讀憲法第六條修正案的有關法律和案例後,用鉛筆給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人申訴書」。在申訴書中,吉迪恩現炒現賣,用上了一些剛學會沒幾天的法律術語,為自己的案子鳴冤叫屈。吉迪恩聲稱,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而他本人卻因貧困而被地方法院無理剝奪了請律師辯護的神聖憲法權力,法庭的判決是不公正的。

  別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訴書一不留神寫出了挺高的水平。吉迪恩在申訴書中並未向大法官囉哩囉嗦地解釋自己案子的細節,而是緊緊地抓住憲法第六條修正案不放,使申訴書一下子具有了一種高屋建瓴的氣勢,顯得特有份量,特上檔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審閱了吉迪恩的申訴書後,覺得這夥計言之有理、言之有據。經過辯論和聽證,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吉迪恩的申訴。最高法院在裁決書中強調,「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須而非奢侈」。各級法院應免費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窮苦被告人委派辯護律師。

  最高法院的裁決下達後,監獄裡歡聲雷動。吉迪恩遂出獄,重新受審。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後的判決是無罪釋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監獄裡有數千名在押犯人,因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後來都獲得了重新開庭複審的機會,多數人的最終判決是無罪釋放。吉迪恩一時成為深受獄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漢。

  1972年,最高法院又向前邁進了一步。在對阿傑辛格訴漢姆林(Argersinger V. Hamlin)一案的裁決中,最高法院規定,地方各級法院應免費為被控僅犯刑事輕罪的窮苦被告人提供辯護律師。打這兒以後,甭管事大事小,窮人一旦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庭,法院必須免費為窮人提供公共辯護律師。案子結束後,由法院付一點象徵性的報酬給公共辯護律師,這筆錢通常少得可憐,勉強夠補償律師的車馬費。當年為吉迪恩辯護的律師,花費了幾百個工作小時研究案情和出庭辯護,官司打贏後,總共才拿到了幾十塊美元的酬金。這樣一來,除了一些替天行道、仗義疏財的猶太裔大牌律師常常出山免費為窮人打抱不平外,出任這種免費公共辯護工作的律師,絕大多數都是一些初出茅廬的新手或是七老八十快退休的主兒,使這種免費法律服務的質量大打折扣。

  要是窮人一上法庭,人人都能免費享受一把O.J.辛普森案中「夢幻律師隊」那種水準的「司法援助」,那才真叫天上掉餡餅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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