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1-28 21:01:00作者:
1.違憲限制人權,如暫住證、拘留收容、擾亂治安之類,公民須交錢才予放人,因為違憲目前無法追究;
2.地方立法,越違憲創收機會越大,公安機關以罰代管,因為貫徹積極,地方人大極樂意產生新法;
3.公安機關自定管理條例,越有彈性越好,而又易於被人大審查通過,越好通過越好創收。
來源:強國論壇
2.地方立法,越違憲創收機會越大,公安機關以罰代管,因為貫徹積極,地方人大極樂意產生新法;
3.公安機關自定管理條例,越有彈性越好,而又易於被人大審查通過,越好通過越好創收。
來源:強國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