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 2003-04-09 07:10:00作者:
青神縣教育局原副局長徐建祥勒死情婦案昨日一審宣判,眉山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建祥死刑,同時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於晴家人各種費用7.07萬元;幫助徐掩埋屍體的青神縣教育局幹部張澤雲犯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法庭審理查明,1999年10月,時任青神縣教育局副局長的徐建祥與於晴在該縣一娛樂場所認識後,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去年5月起,於要求徐建祥和妻子離婚並同自己結婚
。徐不願意,推諉並逐漸疏遠於。於晴於是到徐家中和工作單位吵鬧,二人關係惡化。去年5月29日和9月19日,徐被迫寫下和妻子離婚的保證書和欠於晴現金7萬元的欠條。為擺脫於的糾纏,徐產生了殺人惡念。去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徐建祥與於晴在於租住房內發生爭吵,徐將於按倒在床上,用雙手卡於脖子,又用睡褲勒纏頸部致於晴死亡。隨後,徐將屍體裝入一電視機紙箱內。當日下午6時許,徐建祥將青神縣教育局幹部張澤雲叫到辦公室,告知他殺死了於晴,要張幫忙處理屍體。徐找來編織袋和報夾子,張澤雲從辦公室拿了一把鐵鏟,二人將紙箱抬到摩托車上,張澤雲騎車,徐建祥坐後面抱住紙箱,行至瓮家鄉4村5組一小山坡,二人挖坑將屍體掩埋。
法院審理認為,徐建祥採用暴力手段剝奪他人生命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嚴懲;張澤雲明知徐建祥殺人仍幫助其掩埋屍體,隱藏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
(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