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18日,個人原告在美國伊利諾伊州北區聯邦法庭群體上訴江澤民和610辦公室。被告江是這場殘酷鎮壓的直接領導人。610辦公室是一個被告江創立的蓋世太保式的機構,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訴狀陳述的理由包括:酷刑,滅絕種族罪,和對生存權的否定。訴狀也陳述了被告在美國管轄範圍內侵害法輪功學員的上述受國際法保護的權力。
目前中國平均每天都有法輪功學員被酷虐致死。鎮壓法輪功涉及人數龐大,牽連層面廣泛,江澤民非法挪用大量商業借貸和國家政府行政費用,用高利率向國際銀行貸款和國內發債券籌集資金,用於鎮壓法輪功所需要的媒體、國安、警察、行政等費用。據海外媒體透露,中國用於鎮壓法輪功的費用已佔國民生產總值的四分之一。國家財政已被掏空,這場災亂如同SARS一樣,同樣會波及全球。為盡快阻止災亂,罪行應該立刻停止,那些犯下滅絕種族罪和其它罪行的人必須受到審判。
在中國,前主席江澤民建立了「鏟除法輪功」的系統的政策。他調用了幾乎是中共一切的黨,政,國家機器對法輪功學員殘酷鎮壓。國際大赦,人權觀察,美國國務院等都記錄了上百例法輪功學員在監獄被迫害致死的案例。10萬多的法輪功學員被隨意地拘捕到監獄或勞教所。在那裡,他們面臨的是暴力,折磨,強姦和其它種種迫害手段。
「決不要重演」!這是全世界在二戰後面對法西斯惡行時,痛定思痛,在1948年「防止與懲治滅絕種族罪的國際公約」中所說之語。在最近的4年裡,非常不幸的是,世界再一次看到了一個集權統治對和平的信仰人類傳統價值「真善忍」的信仰的殘酷的一邊倒的暴力和仇恨的鎮壓。
二戰時的大屠殺不是一開始就屠殺了6百萬猶太人的。它是由政治和政治宣傳掩蓋著的進行的一個漸進的過程。
中國政府早期的調查發現,在1999年鎮壓法輪功之前,大陸有7千萬到一億人修煉法輪功。也就是說,在這個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國家,差不多每12個人就有1個人修煉法輪功。法輪功學員來自社會的不同階層,有政府官員,農民, 學者,也有軍隊人員。加上他們的家庭,朋友,鄰居,同事,這場鎮壓的影響面是多麼的廣泛。要鏟除一億之眾,同時還要另外的11億人保持沉默甚至成為幫凶,這要花費多少國力才能達到這點。
在國際刑事法中,滅絕種族罪是這麼定義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殺害該團體的成員;2、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3、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沒有比這個法案更能確切地定義江氏集團對法輪功修煉群體在過去三年裡的迫害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的報導幾乎每天都在網站上讀到,還有眾多無法越過封鎖傳到海外的死亡案例。迫害更常用的手段是殘酷的折磨,包括電刑、老虎凳、水牢、剝奪睡眠、曝晒、冰凍、火烙、強迫重體力勞動等等,被迫害致殘無數。更有甚者,將健康人強行送進精神病院,注射損害神經的藥物,使人遭受精神上的嚴重傷害。以上已嚴重觸犯了滅絕種族罪的前兩條。
另外,江氏集團有系統的在國家控制的電視臺、廣播電臺、報紙等媒體上大量造謠誣蔑和惡毒攻擊法輪功,迫使學校、政府部門及各種企事業單位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使法輪功學員無法上學,無法工作,無法有正常的社會交往,無數的家庭破裂,無數人流離失所,眾多的法輪功學員無法生存。這正是法案中所說的第三條。
其實這場滅絕法輪功的目的是針對法輪功的信仰。他們所採取的一切手段就是迫使所有的法輪功學員放棄法輪功的信仰,從而滅絕法輪功的存在。他們試圖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思想,把所有堅持修煉的人都送去洗腦。轉化的目的就是要從精神上消滅這種信仰。這場迫害是在江澤民所指導的610辦公室有目的、有組織地系統地進行的,極盡群體滅絕罪行的最邪惡手段。
200多年以來,美國的立國之本:信仰自由,言論自由,良心自由,一直是世界其它國家的榜樣。若美國各界和民眾用力所能及的方式支持這個訴訟案,會加速把江澤民送上審判臺。此舉也可表明美國在推動民主自由方面的領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