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不受任何機構干涉
憲法賦予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職責,同時賦予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法律監督職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是直接對同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這本來是很明確的,人民公安、司法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四個機構相互獨立、相互制衡。人類社會的歷史和現實都充分地證明了,只有真正實施分權制衡的法律體系,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才會彰顯。
可是,在中國現實生活中,公、檢、法以及司法行政部門運作的獨立性卻大打折扣。為甚麼呢?因為,在這些機構的頭上有一個憲法並末賦權的機構把它們捆綁到了一起,這個機構可以隨時干預本應獨立行使的執法權、審判權、法律監督權和司法行政權,甚至還可以指令它們共同辦案,聯合辦案,從重從快辦案。這個機構的名稱叫:政法委。
政法委最初產生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剛剛建立之時,當時根據《共同綱領》宣布廢除國民黨政府的一切法統,建立人民司法制度。中共中央在政務院設立了政治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文教委員會,時任政務院第一副總理的董必武擔任政法委主任,彭真、張奚若、彭澤民等人擔任副主任。本來這是一個特殊時期的臨時機構,因為當時中國還沒有憲法,還缺乏制度,不得不採取這樣的方式。可是不知為甚麼,在中國有了憲法以後,這個臨時機構一路走過幾十年,成了一個凌駕於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部門之上的長期存在的特別機構,而且權力越來越大。
據人民網二OO一年十月十一日的報導,湖南省政法委規定,新聞記者在全省政法系統所屬的任何一個單位採訪時,都必須持湖南省政法委頒發的「記者證」。否則記者就是違反宣傳紀律,被採訪單位有權拒絕接受採訪。
按照國務院現行的行政法規,記者證只能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由此可見,政法委權力正在令人莫名其妙地擴張。
現在政法委的主要職責包括,制定所在地區政治法律工作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研究、協調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考察、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等等。
人們可以看到,僅僅政法委管理政法部門的領導幹部這一條,就會使公、檢、法和司法行政部門嚴重失去執法和司法的獨立性。是依法執法、依法司法,還是依政法委的臉色執法、司法,立即成為了這些部門領導幹部在工作中必須時常考慮的選擇。
*中共十三大時就要撤銷政法委
也許成立政法委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現在必須明確指出,政法委所擁有的權力是違憲的!據瞭解,在召開中共十三大時,人們普遍對政法委這個機構有很大意見,經過討論決定撤銷各級政法委。遺憾的是,這項決定後來因故擱淺。但是,即使翻開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中共十六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也找不到政法委的合規地位。所以,撤銷上上下下的政法委,完全恢復憲法賦予公、檢、法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獨立性,維護憲法的尊嚴,是一件應當盡快解決的事情。
(2003年5月《前哨》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