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文廣:劉荻羈押是否超期?
據近日新華社報導:公安部已下令,所有「超期羈押」案件12月底之前必須清理完結。
**劉荻是否為超期羈押?**
不久前,劉曉波先生寫了「誰為超期羈押的良心犯鳴冤」,杜導斌先生寫了「請您舉報超期羈押,促使劉荻早日回家」。他們對「良心犯」「政治犯」給予關切,我們理當響應。
像劉荻劉樣的「良心犯」,只要他們還關在監獄中,我們就應該不停地為他們呼籲,要求放人,為劉荻呼籲,實際上也是為我們自身的安全,為人們的民主、自由權利呼籲。
劉荻作為一個在讀的大學生,勇於衝破世俗羅網,為了眾人的事業挺身而出,寫文章,呼喚自由,揭露黑暗,捍衛人權,這種精神難能可貴。一個身體弱小的女大學生,為了正義事業身陷囹圄,監獄外面的人應該義無反顧為她做些事。
高瞻先生根據劉荻的表現,寫了一篇「美女劉荻」的文章稱讚她的心靈之美,很多人寫文章,更多的人在聯名信上簽名聲援她,表示對劉荻的關心與支持。
劉荻同學,20剛出頭的年齡,關在監獄中,實在令人牽掛。她身體受得了嗎?精神上不會出問題吧?據我坐牢的經驗,監獄之中最難熬的是三九嚴寒,很多北方的監獄並沒有取暖的設備,她在11月7日入獄,沒有帶棉衣,不讓家送衣送物,她是怎樣度過寒冷的冬天?在今年冬天之前,我們應該爭取用多種辦法促使劉荻釋放。
當前公安機關限期清理超期羈押,利用這個機會要求釋放劉荻,也是一個好辦法。杜導斌、劉曉波兩位在網上介紹了最高檢察院公布了受理超期羈押的電話:010-65252000(試過沒錯),郵箱是:syjbspp.gov.cn。我們不妨打電話,發郵件去問一下。打電話的人多了,發郵件的人多了,也讓司法機關瞭解一下民意。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
為了利用「超期羈押」,釋放劉荻,我曾問過不少朋友。最近又查了《刑事訴訟法》和網站上資料,現將所得介紹給大家,希望有助於瞭解「超期羈押」問題。
劉荻於2002年11月7日被拘留,2002年12月15日被宣布逮捕,從逮捕至今已8個多月。現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訟法》)的規定可以對照劉荻羈押是否超期。
拘留最長是一個月零七天。(《刑訟法》69條)。
從逮捕到一審判決共分三個階段,分別是:
1)公安偵查階段:按《刑訟法》124條規定,「逮捕後的羈押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按《刑訟法》138條規定:「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是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法院一審階段:按《刑訟法》168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按照上列時限,從劉荻逮捕經過5個月。就應該宣判,否則就算超期。
但是《刑訟法》中也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可以延期羈押,有些羈押延期必須經過上級批准。如公安機關經上級檢查院批准後可以延期的有:
案情複雜可延長1個月(《刑訟法》124條)特大複雜案件可延長2個月(《刑訟法》126條)可能判處10年以上徒刑的重大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刑訟法》127條)在偵察期間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可重新計算偵察羈押期限(《刑訟法》128條)檢察院對審察起訴的案件可以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察,此項要求可有二個月的時限(《刑訟法》140條)。法院接到「重大複雜案件」等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延長1個月。(《刑訟法》126條,168條)如果檢察人員提出建議需要補足偵查時,可延期一個月(《刑訟法》165,166條)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法院可用1個半月審理。(《刑訟法》168條)
以上「特殊情況」,凡《刑訟法》規定,須上級機關批准的,則必須經過正式的批准才能算作合法羈押。否則將按超期羈押計算。如果包括一般特殊情況,從逮捕開始到一審判決,最長的羈押時間大概是18個半月。
還有些更特殊的案件,如「特別重大案件」和轉院審理案件,在《刑訟法》中也有相應的延期羈押的規定,時限當然另算。
按照《刑訟法》,在一般情況下,劉荻現在已是超期羈押。如果司法機關認為沒有「超期」,則必須拿出附合《刑訟法》延期羈押的審批證明,或其它說明。否則必須按公安部的要求在今年12月底之前結案。
本人對法律是外行,查閱時感到很吃力。還望有明白的高人,指點迷津,使我們知道「超期羈押」中的「期」到底是多長。以便我們為劉荻及其它被關的人討個公道。
2003-8-20於山東大學(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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