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8日凌晨5點(紐約東部時間8月7日下午),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立案受理新中國歷史上首例美國公民狀告中國地方政府的訴訟案: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代碼:1114;紐約上市代碼:CBA,下簡稱「華晨汽車」)的前主席仰融在美國起訴遼寧省政府。
8月21日,美國法院正式發出民事案傳票。該傳票稱:被告方需在送達後的60日內答辯,如被告未按時送達答辯,法庭將以缺席判決被告方敗訴,並按原告方訴狀要求的賠償請求做出判決。
這是發生在中國第一家(1992年即上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身上的產權糾紛,因此備受海內外企業界,尤其是有海外上市計畫的民營企業家的關注。
現年46歲的仰融,畢業於西南財大,經濟學博士學位,在《福布斯》2001年評出的中國大陸富豪中排名第三,個人財富70億元。他持有香港居民身份(在12年前的同一天8月8日取得)和美國綠卡,其妻子Rhea Yeung是美國公民。仰融的律師對《財經時報》說,按美國加州法律,兩人可擁有仰融資產的共有財產權,這為今次訴訟提供了可能。他稱「這案件是經濟案」。
在《財經時報》獲得的起訴書中,所列訴訟理由為:沒收和侵佔的賠償;違反國際法賠償;不正當致富財物的歸還;美國法律條款的強迫交還。
本報聯繫過遼寧省政府方面,但是至截稿前一直沒有得到回覆。去年至今,遼寧省政府方麵人士在公開場合,並未對仰融一案發出正式聲音。
一些觀察人士認為,事實上,仰融正在將這場私人產權糾紛案作為「人質」,向一個地方政府「挑戰」。
仰融的「賬單」
上述不具姓名的仰融律師,是本週在北京的一家咖啡廳裡接受《財經時報》三個小時的獨家專訪的。他對記者表示,取證過程艱難,更遑論他是在「沒有一張紙」的情況下開始接手這樁產權官司的。多數證據都是前兩次官司中從對方手中獲得,攢到現時,證據多得用拉桿箱拖才行。
「這回美國的官司,與2002年9月在北京和2003年1月在百慕大的官司都不同,(當時標的只有20億元人民幣),這次則是包括了原華晨系下的國內外資產。因此官司標的上升為6.9億美元(約57億元人民幣)。」他講,「這還不是全部。不包括向法院請求的損壞賠償和精神賠償。這兩項賠償的數額在美國是相當高的。」
該律師說,6.9億美元標的是這樣產生的:
一部分是被遼寧省接收的原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所佔華晨汽車39.45%股權,按2002年被轉讓時的市值,價值3億美元;另一部分則是在遼寧省政府指示下,「新華晨」(即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為遼寧政府背景的公司)接收的原由仰融擁有的其他控股公司股權,沒有付任何對價。
這部分股權按2002年被沒收時的市值,總計價值約3.9億美元,其中包括上海申華控股(600653)200124000股,價值約1億美元;金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600609)51.25%股份,價值1億美元;上海華晨股份價值5000萬美元;華晨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價值5000萬美元;珠海華晨持有華晨汽車3億股,價值9000萬美元。
由於這些股份目前都已升值,若按當前華晨汽車的市值2.4港元/股計算,律師稱,原來6.9億美元的標的,當前的市值應該是8.3億美元約69億元人民幣?。
一年半之前,也就是仰融與遼寧省政府關係惡化前,華晨系下總資產已達到約10億美元,其中,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持有華晨汽車股權39.45%(1446121500股)。自2002年下半年起,這部分股權的最終歸屬就成為仰融和遼寧省政府之間的交惡之源。
「起訴書」稱,原告仰融,Rhea Yeung(仰妻)及華博財務(仰融持70%股權)因遼寧省不正當行為,財產被不當剝奪。其有關請求包括:遼寧省政府將華晨汽車和其他產權利益還給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廢止華晨汽車的交易,命令將此股份和其他產權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依華博股份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金額由審判證明,和從原告奪走的其他財產;廢止華博在華晨股份的交易(指華博將39.45%的股權交給基金會),被告將此股份交還華博,或以此股份現值補償原告;依原告被遼寧省轉換的華晨股份及其他產權權益金額判決賠償金,金額由審判證明;律師費及該案訴訟費;等等。
成為「被告」
按照該律師解釋,在歐美,無論政府控制了多少企業,在所有的法律關係上都看不到他們的影子。
在2002年12月31日,新華晨在上報給美國證交會(SEC)的年度報告裡描述:「新華晨,遼寧省的獨資公司,目前擁有華晨汽車39.45%股權,是最近從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下稱『基金會』)取得。因此,遼寧省政府有權作為最終受益擁有人,有權對華晨汽車一切事務投39.45%票,因此對華晨汽車的一般業務有相當影響。」
這些陳述表明,遼寧省政府在新華晨的行為是「商業行為」,而且在華晨汽車運營中佔主導地位。
律師說:「如果被告還是新華晨,即便勝訴,資產的賠償執行都是很大的問題。因為新華晨只有香港上市公司華晨汽車39.45%的股權,而且這個股權是在香港登記的,在美國並沒有資產,即使仰融勝訴後,美國法院要在香港執行資產轉移也非易事。
「同時,新華晨主要資產又在瀋陽,這對進行資產清理也有問題。即使美國法院判決命令股票強行過戶,都必須要經過香港證監會和香港法院認可。這時又會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中國中央政府的影響。」
律師稱,遼寧省政府而非新華晨成為被告,情況就簡單多了。按國際法,只要美國法院判決賠償生效,遼寧省政府在美國和在歐共體所有的資產(美國與歐共體之間有相互執行司法判決的協定)只要是省政府直屬的,無論是合資公司、海外投資,還是海外的直接存款,就可能被扣下。
北京-百慕大-美國
在仰融方面看來,討回產權的官司從2002年9月由北京起訴開始,走到今天的美國訴訟,每一步都有計畫。
2002年9月27日,華博財務向北京高院提出訴訟告中國金融教育基金會,要求確認其在基金會的投資權益,包括華晨股權。2002年12月2日,華博收到一份通知稱,北京高院已將此案移交遼寧省公安廳調查。至此,北京的起訴結束。
「我當時就聽說,在是否同意和堅持立案的問題上,當時在北京高院內部是有爭議的。有人就曾堅持認為中國的法院應該受理,只要受理,事情總會找到一個解決的辦法。但是沒有打下去。」代理律師認為,如果這個官司在中國打,沒有結案的情況下,就不可能在百慕大和美國再打,法官不會受理。
因為根據法律,事實如果發生在中國,中國的法院是最適合審理的。而且,在中國法院已經開始受理但還未做定論時,國外是不會先做結論的。
他透露,北京起訴結束後,仰融就開始考慮在海外打官司了。「從準備在百慕大打官司時起,我們就做了一個通盤的計畫,已經開始考慮美國官司了。因為在百慕大,只能打一個公司對公司的訴訟,很多問題是拿不到桌面上來說的。其實,我們那時候也不認為百慕大是最理想的地方,因為英國人比較低調和保守」。
仰融「公關」
據說仰融一直都在做司法途徑以外的努力。本週,將有一封有10多位美國參眾議員簽名的信將遞交高層,仰的代理律師透露,這封信是在仰融的請求下,由曾經堅持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的加州議員DRAYER領頭起草的,內容是請求中央政府出面調查,「否則外國投資者將會慎選中國的省份投資」云云。
《財經時報》瞭解到,2002年4月,仰融在出走美國之前,曾跟遼寧省政府談過管理層收購(MBO)的計畫,但是被拒絕。但此後不久的2002年年底,卻給予了現華晨汽車主席吳小安等4人管理層股權認購。本報從可靠途徑獲知,仰融在2002年6月到美國之後,又給遼寧省寫過兩封信,信中要求妥善解決他的問題。
該消息源進一步透露說,2003年1月開始的百慕大官司期間,「遙控者」仰融也希望雙方能將尺度收放自由,一旦雙方認為可以妥善處理,官司馬上就可以停下來。
在2003年4月,仰融又通過美國國會兩位參議員JIM SLATTERY和JANSON和中國駐美大使館向高層轉達「請出面干預」的訴求。從資料看,JIM SLATTERY和JANSON都是過去10年的中美貿易談判中堅持給予中國最惠國待遇的人士,目前二人均已退出國會,接受做仰融在美國起訴遼寧省政府案的律師。
在最終決定在美國打官司之前,仰融還做出一項努力--請郎咸平,香港的一個財經學者,給他打電話希望他以獨立的「第三方身份」出面,再去斡旋。但是,郎先生在北京、遼寧等地轉了一圈之後,告訴傳媒說「沒有人願意搭理他」。
儘管華晨方面一再聲稱「塵埃落定」,而且蘇強等人也託人轉告仰融「不要再打了,百慕大不也打輸了嗎?」但是,仰融堅持他的做法。
會否應訴?
有法律專家對記者稱,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在決定是否立案時,強調先前案例的約束性,即是否有判例。在1992年,美國發生過一個美國公民狀告另一個國家政府侵吞財產的個案,而今天,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受理仰融案就是沿用這個判例。
根據國際法,一般在境外起訴某國政府的官司,主權國家都享有審判和執行方面的主權豁免權,即被告政府可以不到法院應訴。中國曾經有過幾例在美國起訴的官司成功獲得過主權豁免。但是,主要都是一些新中國成立前的賠償案,當時,中國政府是以主權豁免的原則解決,並沒有出庭。
在美國的主權豁免法上,重要的例外有二:其一,外國政府在美國境外實施的是商業性行為;其二,這個商業行為與美國有直接的利害和影響。如上述二者都存在,那麼美國法院認為他們是有管轄權的,外國政府在這種情況下不享有法院管轄的豁免權。
仰融的律師們認為,他們手上的官司則符合這些條件:其一,從華晨汽車年報描述裡獲知:遼寧省政府在新華晨的行為是「商業行為,而且在華晨汽車運營中佔主導地位」;其二,新華晨購買基金會持有的華晨汽車39.45%股份時,引發同一天法律要求的在美國股市全面展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