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搜狐訴新浪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三案及新浪反訴搜狐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
判決。搜狐因其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同時,新浪提出的反訴請求亦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駁回。
據法院介紹,2002年5月,一中院受理原告搜狐愛特信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狐在線網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不正當競爭、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糾紛三案。
搜狐訴稱:被告在其經營的新浪網上抄襲、使用原告享有專有使用權的《新版ICQ2001開通中文手機簡訊免費發送功能》《AMD歐洲大作廣告:足球明星+性感美女(圖)》等7篇文字作品,同時,被告還召開新聞發布會,在其網站和各大媒體宣稱原告在搜狐網上大肆抄襲新浪網上的內容,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搜狐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
針對搜狐提出的手機圖片侵權一事,新浪向法院提出反訴,稱搜狐網未經新浪網許可,剽竊新浪網的手機圖片作品72幅,反訴請求法院判令搜狐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一中院查明,《新版》等7篇文章,有的是時事新聞報導,文中涉及的圖片均是截屏圖,源自其他網站;有的是由原告的特約翻譯譯自國外網站,譯文中的圖片也源自國外網站;有的是署名文章,並非本案原告;有的是譯自國外報導,原告並未取得原作者的授權等等。
法院認為,搜狐提供的7篇報刊和網站的文章中,有6篇系第三方媒體的報導,如果報導內容失實,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應當由相關媒體承擔責任,原告不應要求被告對這些媒體的獨立報導承擔責任。
同時,法院查明,72幅手機圖片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些手機圖片均在網際網路上發表,沒有署名,搜狐網登載了涉案圖片,新浪網也登載了相關手機圖片。雙方提供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各自享有手機圖片的著作權人。法院對於搜狐方的本訴訴訟請求和新浪方的反訴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