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映山西省臨汾的司法腐敗。法院辦案不講事實,不講證據,不講法律依據,不按程序規定辦案,審、判不一。法院製作的判決書全篇謊言,瞎編胡扯。判決書中的主文竟是假,空,反,套廢話,沒有讓人心服的內容。法院院長一言九鼎,可以取代證據,取代程序,取代法律。對於符合重審的申訴不予立案。對於監督部門責承重審的案件以查為由久拖不決。立案重審的案件拖了十六個月後,竟不是合議庭的審查意見,而是審判委員會的決定。(2000)臨法民再字號民事判決書就是一例。此外,還有:(1998)臨刑終字第8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既無證據,又顛倒黑白。(1997)臨民終字第648號民事判決書--不講事實,不講法律依據,判決書的主文是空話,假話,反話,套話,只有要錢是真話。(1997)臨申字第8號駁回申書通知書--判非所訴,答非所問。
我找到法院院長,他故作同情地說:「老毛呀,你怎麼還不明白?人家在故意整你呢!」我說:「法院是講公理的地方,所以我到法院訴訟呀。」院長一聽,臉拉老長,轉身就走,不再理我!
上述四個案子自1995年以來,一直困擾著我一家人的生活和學習,使我的一家人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摧殘。九年來,我一直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得來結果就是上述情況。現將事實簡述如下:
我的女兒毛立紅1988年高中畢業在家待業,年輕人血氣方剛、積極奮進,致力為社會做貢獻。1993年,她經人介紹意於改變一小廠瀕臨倒閉的狀況。她的積極性立即得到家人的支持。我動員在美國讀書和工作的兒子把平時節省下的錢寄回中國支援故鄉建設。1993年8月,毛立紅與臨汾地區建築工程總公司安裝公司簽訂了一份承包桐木廠合同書。合同中規定:毛立紅每年上交4萬元租金;現有場地、廠房、和設備由毛立紅管理和使用;承包期為五年。合同中還規定:現有在崗工人必須接受使用。
1993年11月7日中午,地建總公司通訊員張紅傑偷了一輛摩托車由工人劉立柱藏於廠內。下午4:30,劉立柱精神不振,違章操作,踢鋸鋸掉四個腳趾。事故發生後,毛立紅及時將劉立柱送往醫院治療。同時,將事故情況書面報告安裝公司和總公司,請求處理。安裝公司三次開會決定:不查原因,妥善解決,按工傷待遇,毛立紅承擔醫療期間劉立柱的全部費用(包括工資),並承擔劉立柱由臨時工轉為正式工的費用。毛立紅按此決定對劉立柱的情況進行了妥善處理。至1994年4月,劉立柱已恢復健康,並可從事一般的勞動。與此同時,桐木廠經投資及改造,已具備了規模生產條件,大部分工人的勞動熱情很高,努力工作,積極勞動。然而,劉立柱卻賴在家中不上班,並在原廠長和書記的唆使下索要10萬元的腳趾賠償費。對此,毛立紅認為:只要有醫院證明,劉立柱可以在家休息並享受勞保;否則,劉立柱不能得到工資。總公司的個別領導公開支持劉立柱向毛立紅要索賠,並且恫嚇毛立紅要知道他的份量。鑒於此舉,毛立紅以理相爭。自此,在原廠長和書記暗中唆使之下,劉立柱多次持刀、棍,協同家人等到桐木廠尋釁滋事,不讓毛立紅進行正常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當劉立柱於1994年6月15日又去桐木廠尋釁滋事時,他拳擊廠辦公室門上玻璃,劃傷自己的手臂,致使他再次負傷。然而,總公司的那位領導卻三次派人以總公司工作組的名義對桐木廠承包人施壓,索要劉立柱個人打砸自傷的醫療費用。這一無理要求被毛立紅拒絕後,厄運便接踵而來。
1994年8月,桐木廠原廠長在工人中散風:省委書記胡富國批了劉立柱上訪材 料。
1994年9月臨汾市(現堯都區)公安局以故意傷害為由對我(毛文吉)處予取保候審,並限制行動自由的處罰。
1994年11月臨汾地區(市)勞動監察大隊以劉立柱是童工為由多次傳詢桐木廠承包人毛立紅。
1994年12月,臨汾地區聯合調查組到桐木廠調查童工現場,將本來就子無虛有的事送交媒體上大加抄作,如山西電視臺,山西日報,臨汾日報,工人日報,臨汾有線廣 播等。
1995年1月3日,臨汾地區勞動監察大隊同時做出四份處罰決定。其中一份是以桐木廠使用童工和致殘童工為由,罰款31000元。
1995年1月17日,臨汾地區建築工程總公司(簡稱總公司)決定(10號文件):責令承包人毛立紅停產整頓,並賠償劉立柱37000元。該文件還強調不經原廠長同意不得生產。而且,只令停產不以整頓,至使大部分工人失散。
1995年4月8日,總公司再次做出決定(25號文件):由總公司保衛科對桐木廠執行監控。自此,保衛科佔具了承包人的辦公室日夜值班,場院大門上鎖,多 人把守,車間、庫房查封。而且,終止了毛立紅的承包合同。總公司的上述行為強 行地侵害了毛立紅的合法經營權和財產的所有權。為此,毛立紅依法訴訟,請求法 院判令總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其實,毛立紅的要求只不過是:將查封的財產歸還給毛立紅,並允許毛立紅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但是,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後來的諸多事實證明:1994年7、8月間總公司(個別人)和臨汾地區勞動監 察大隊的隊長已經將迫害我們一家人,和侵吞財產的計畫安排有序了。他們以匯報和請示為由,利用編造的虛假事實矇蔽和欺騙了行署和地委的有關領導。他們又以落實領導指示為由,向有關單位施加壓力。在沒有證據,沒有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對我取保候審。在沒有進行核查事實的情況下,大肆進行輿論抄作,以至於將一個合法承包的桐木廠和幾十萬元的個人財產如此輕而易舉的被總公司個別人所控制。
為了澄清事實,我對使用童工和致殘童工的罰款提起行政訴訟。我的理由是:劉立柱做童工是總公司招用的,在職工移交表中劉立柱的年齡是18歲;劉立柱的四個腳趾工傷已經按勞保規定做了處理;使用多名童工不是事實。法院審理過程受到行政的和輿論的干擾,長時間不做判決。法院多次做我們的工作,並以不執行罰款為條 件讓我們不要上訴,結果我們上當了。
1995年5月,為了保護我的個人財產和合法權益,我以侵權為由提起訴訟。這起侵權和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我們勝訴,判總公司賠償給我們40萬元。總公司不服判決,進而上訴,二審判我們敗訴。判決理由是總公司的行為在事後並未得到行署領導的反對,不具違法性。二審判決總公司非但不賠償給我們,反到讓我們承擔總公司監控期間的租金和水電費(沒有具體金額)。該案判決後隨即執行。總公司
(個別人)和監察大隊將我的248000元的財產全部拉走。我們就是這樣失去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個人財 產和法律規定的應有權利。
從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