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對和合這一篇文章的摘要和評論。
【質疑1】
和合說:「1215年,英國的貴族和國王簽署了《自由大憲章》。其後的年代中,國王多次企圖違反這個他自己簽訂的契約,和貴族們發生了強烈的衝突。貴族們在內戰中,把國王打敗,又強迫國王重新遵守自己的契約。英國的這段歷史,開創了人類歷史上的一個新的社會制度-----法制社會。」
張三質疑:和合屢次強調,法律不是人們利益分配(爭持)妥協的結果,是一們獨立於人們意志之外的、由人們找尋和研究出來的客觀科學規律。
請問,《自由大憲章》到底是貴族和國王利益爭持妥協的結果,還是法律科學家研究出「法的科學規律」的結果?
請問,貴族定出要國王接受的《自由大憲章》目的是為了維護向國王爭取到的利益,體現其意志,還是為了找尋研究出符合科學的客觀規律?
如果當時貴族敗於國王,《自由大憲章》會成為法律還是廢紙?假若國王贏了,他大概會提出《王權大憲章》,請問,這個王權憲章又是科學的體現還是權力鬥爭勝利後利益新均衡點的記錄?
《自由大憲章》的精神到底是追求一種貴族與國王的權力與權利平衡還是為了追求一種「公平但不平等」的法律?
【質疑2】
和合說:「法律最高原則」「在法制社會裏,法律是最高原則。任何權力和權利都是受到法律的制約。同時,任何合法的權力和權利又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張三質疑:法律最真是「最高原則」嗎?
若是的話,要是當時英國王勝貴族敗。理所當國王會有其與貴族的《自由大憲章》精神相反的《國王大法》之類的東西出籠。請問國王的這個法是不是「法律」?你能指它不是法律嗎?
既然是法律,它當然是屬於「最高原則」之列了。要注意,國王的法和貴族的法都是如和合所說的「可以規定特權,…;可以規定社會等級,甚至闡明各等級的劃分標準,…;它可以規定君主政府的世襲…」的,兩者在邏輯上或性質上是完全沒有分別的,都是你說的公平的法律。既然有了貴族之法就可以稱為「開創了人類歷史上的一個新的社會制度-----法制社會」,有甚麼理由國王之法就不能是「開創了人類歷史上的一個新的社會制度-----法制社會」?
這樣的「法律最高原則」,由這樣的「法律最高原則」構成的「法制社會」,既可以是當時英國貴族的、現在民主法治,也可以是當時英國國王的、納粹的、一黨專政的、現代伊斯蘭原教主主義的社會。而不可能只是和合所屬意的貴族的「法制社會」!
可見「法律最高原則」,是沒有正義內涵的說法。
【質疑3】
和合說:「法律來源於雙方(或者多方)之間的公平契約。法律之所以具有權威,是因為它首先是得到被制約者的同意。」
張三質疑:請問,「被(法律)制約者的同意」他們是根據自身利益決定的,還是根據這條法律是不是符合客觀科學規律決定的?若是前者,法律則是為利益分配需要而定的。若是後者,法律則是你和合說的一種與人們利益無與意識無關的客觀科學規律;但是這一來,也就談不上你所說的甚麼「被制約者的同意」了。
法律「首先是得到被制約者的同意」,和合既然反對民主投票表達人們的意願,請問,用甚麼辦法,用甚麼程式表達「被制約者的同意」?是不是由「法律科學家」強行代表同意?是不是由精英強行代表同意?是不是由專政黨強行代表同意?請問在專政高壓之下,有哪一樁不是由定法律的統治者代表「被制約者」同意的?
希特勒的法律有沒有權威?它的權威是由被制約者(猶太人)的同意而來的嗎?
【質疑4】
和合說:「英國這段歷史的獨特之處在於,當貴族們一次又一次地戰勝國王的時候,他們不是推翻舊的王權,然後建立一個新的王權,而是一次又一次地強迫王權接受法律的制約。」「法制社會,就必須以建立法制為目的,而不是以權力更替為目的。」
張三質疑:請問,貴族們迫「王權接受法律的制約」目的是為了和國王平分權力,保護自己爭取到的既得權力還是為「法律社會制度」?
【質疑5】
和合說:「英國《自由大憲章》的最具有深遠意義的成果之一就是法律最高原則。這事實上就是把我們通常所說的法治發展到最高權力之上。中外的歷史上,都不曾缺少過法治。例如,中國秦朝的法律就相當嚴格。秦國在法治的基礎上,成為一個強大的國家,並最終統一了中國。然而,這些法律是"刑不上大夫"的。它的最高原則不是法律,而是秦始皇的個人意志。所以秦國歸根結底不是一個法制社會。」
張三質疑:請問「中國秦朝的法律就相當嚴格」,其法律是不是法律?既然是法律,就在邏輯上和理論上與和合的法律同價,都可以體現「法律最高原則」。就是說秦始也實現了和合的「法律最高原則」。
其實和合在這裡提出了自我矛盾的說法:原來在和合的理論裡,在「法律最高原則」之上還有一個「公平」原則!就是因為秦法有「刑不上大夫」這一條,因而缺少了□駕於法律之上的公平原則,才令秦法律不成其為和合的「法律」。由此和合給出證據,法律並不是最高原則,法律之上的公平才是最高原則。在這裡,和合自己已經否定了他的「法律是最高原則」的命題。當然和合的「法律最高原則」在限定範圍內還是成立的,比如說,司法時「法律最高原則」。一旦把法律擴大到社會或政治範圍去,法律就不是最高原則,在法律之上的正義才是最高原則。
還要注意,和合的「法律公平」是這樣的:「可以規定特權,…;可以規定社會等級,甚至闡明各等級的劃分標準,…;它可以規定君主政府的世襲…」按照這一「公平法律」的界定,和合的法律當然可以規定「刑不上大夫」之類,甚至比它更甚的「特權」,所以無論如何,和合都沒有辦法區分和合的「法律最高原則」與秦始皇的「法律最高原則」異點在甚麼地方。
【質疑6】
和合說:「當最高權力,和法律都是由多數人控制的利益集團來確定時,你無法避免這個社會將形成多數人的暴政。」
張三質疑:但是,當和合談到「一個和國王一樣強大的多數暴政,佔少數比例的人民,應該怎麼辦?」時,他的回答竟然是「人民就有權利起來造反,強迫最高權力接受法律制約。」大家看看,和合的邏輯是這樣的,專制的少數暴政,多數(人民)無權「權利起來造反,強迫最高權力接受法律制約」;當民主的「多數暴政」時,少數(人民)「就有權利起來造反,強迫最高權力接受法律制約。」這簡直是反民主反昏頭腦了。
和合好像是說:吃嗎啡是會中毒的,當吃砒霜中毒時,請吃嗎啡。邏輯和思維太混亂了。
【質疑7】
和合說:「法律來源於雙方(或者多方)之間的公平契約。…是因為它首先是得到被制約者雙方的同意。」
張三質疑:和合這話說對了。
既然法律「來源於」契約,而契約的「雙方是各自獨立的,互相尊重的」,和合自己也說:「契約則是利益衝突或利益相關的二"方"(或利益相關的所有各"方"),以對等的地位,經過公平地協商,妥協,和充分的利益交換,達成的雙"方"(或多方)共同同意的條約。」「契約往往是一種利益交換,或者妥協的結果」。可見和合證實了我說的法律是利益分配和妥協結果的規定是正確的;和合自己已經證實法律是科
學之說破產了。難道世界上還有人為了找尋和發現科學而定契約?
【質疑8】
和合說:「契約則是利益衝突或利益相關的二"方"(或利益相關的所有各"方"),以對等的地位,經過公平地協商,妥協,和充分的利益交換,達成的雙"方"(或多方)共同同意的條約。當把這個契約過程應用於公眾社會時,就成為了公眾社會的法律。」和合又進一步說:「共和原來是和民主一樣,也是有明確簡單的操作手段的。如果說民主機制是以多數決定作為判斷機制,那麼,共和就是以利益相關的各"方"建立共同同意的契約,作為判斷機制。」
張三質疑:和合這裡說假話!在和合頭腦中的「共和」裡,「共和以利益相關的各"方」根本就沒有像民主多數決那樣的可操作的程式。請注意,和合的「法制社會」裡是不准多黨競爭的、是不准有言論自由的、是不准有民主選舉的。請和合不要逃避:你的「共和」裡「利益相關的各"方"」是用甚麼形式表達出來的?是用甚麼程式把「各"方"」意見確定下來的?在光天化日之下和合把不存在的東西說成是「有明確簡單的操作手段的」!
如果和合對自己理論有信心,又有本事的話,請具體描述一下你的「作為判斷機制」,在你的「法制社會」的「共和」制度下「各"方"」是怎麼樣「建立共同同意的契約」的?
【質疑9】
和合說:「共和機制下的立法過程,則是"尋找和建立公平契約"的過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建立雙方都能接受的契約,而不是迫使少數人的集團接受多數人集團的意志。」
張三質疑:這是一半實話,一半假話。這句話若放在民主共和社會,對了一半。因為從權民關係的角度來看,法律大體上是「雙方」都能接受的契約。和合這句話若放到專制社會,例如和合的「法制社會制度」裡面去,就荒唐了。因為在這種專制社會裏的法律,不但做不到「不是迫使少數人的集團接受多數人集團的意志」,連 「不是迫使多數人的集團接受少數人集團的意志」也做不到;專製法律,包括和合的「法
制」的本質就是 「迫使多數人的集團接受少數人集團的意志」。
契約(法律)可能做到「不是迫使少數人的集團接受多數人集團的意志。」這是假話。
和合為了增加其根本不存在的「法制社會」增添說服力,就把「共和」的外衣披到其身上。更無中生有地說他的「法制」共和社會,能定出「不是迫使少數人的集團接受多數人集團的意志」的法律。比如說不准侵犯別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大概是大多數國家都有的法律。即使是這樣看似無異議的法律,也不能做到「不是迫使少數人的集團接受多數人集團的意志」!請問強盜、竊賊、扒手…這些「少數人的集團」不是
被迫使而接受的嗎?要建立「不是迫使少數人的集團接受多數人集團的意志」的法律,看來只能到鏡花緣的君子國中求了。
我認為,民主社會比較能做到尋找和建立對大多數人來說是公平和可接受的法律,同時也比較能做到把傷害少數人的程度做到最小。
【質疑10】
(1)和合一方面說:「作為每一個群體的談判代表,應該由本群體內部的契約來確定。可以是考試,推舉,選舉,根據資歷,出錢請代理,或者幾種過程的綜合。儘管民主選舉制度是目前最為流行的方法,但是,美國事實上,主要靠花錢請來的專業人士,作為說客(Lobbyist)通過"第三院"(Lobby),來實現本集團利益在立法院中
的代表的。」(2)同時接著說:「議會的作用也不是以多數人強迫少數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立法者不能是任何一個利益集團的代表。共和機制要求每一位立法者,議員,必須是處於超然於任何利益集團的中性判斷者。立法過程則是通過組織和聽取利益相關群體各"方"的利益要求,進行公平協商,尋找和選擇最為公平的契約。」
張三質疑:這段話思想混亂到極點,到了前後矛盾語無倫次的地步。
由(1)操作,有錢人「靠花錢請來的專業人士」充當他們的代表,花錢請「說客(Lobbyist)通過"第三院"(Lobby),來實現本集團利益在立法院中的代表」。但是和合同時提出(見2)要求他們的代表(立法者)「不能是任何一個利益集團的代表」、要充當「處於超然於任何利益集團的中性判斷者」。不知道人們會不會相信人世間竟有這樣「唯正義君子國」?花錢請「說客(Lobbyist)通過"第三院"(Lobby),來實現本集團利益在立法院中的代表」竟然是不代表花錢集團的利益而是代表所有人利益的「超然於任何利益集團的中性判斷者」,除了說這是語無倫次外,再也找不到甚麼話可以形容它了。
【質疑11】
和合說:「其實,議會最主要的功能不是投票表決,而是通過討論,尋找最為公平的解決方案。如果萬不得已非要表決,也只能是在幾個都符合公平條件的方案中,選擇一個最佳方案。」
張三質疑:這是21世紀光天化日下的天方夜譚!
我不否認「通過討論,尋找最為公平的解決方案」是議會的功能;但是說「議會最主要的功能不是投票表決」,那是把議會當作議而不決的清談館了。這個世界竟然有「不是投票表決」的議會,人們怎麼不把它當作天方夜譚?更奇的還在後面:「如果萬不得已非要表決(不可)」!原來,當今議會是在「萬不得已」情況下才迫不得已而投票表決的!還沒有完呢,請看:要表決也「「只能」是在幾個都符合公平條件的方案中,選擇一個最佳方案」(「只能」引號為我所加)!原來議會中若只有一個提案,沒有修正案甚麼的就「只能」不表決了!
和合就是用這樣的理論「證明」民主理論錯誤百出、一無是處的。
和合理論致命傷之一是把和合腦子裡認為「應該」的當作是「事實」的。於是和合想像中的世界就成了現實世界了;想像中的「法制社會制度」也就變成了現實存在的社會制度了。
【質疑12】
和合說:「只有在共和與法制的機制下,民主才不會變成多數暴政。」
張三質疑:和合這句話說對了。
我們常說的「民主」,實際上指的是兩個部分。一是指民主理論,一是指民主的現實制度。民主現實制度方面從來都不是「純」民主的東西;所有現在的民主制度都是在自由、共和、憲政、法治「之下」的民主制度!即是說,現實的民主制度是由自由、共和、憲政、法治相溶結的一種混合制度。在這個世界上不存在一種「純」種的自由,或民主、或憲政、或法治的制度。
現在和合有關民主與「法制」理論的根本錯誤出在:從「純民主」理論中找到缺陷;第二步是把純民主理論的缺陷栽贓為「現實民主制度」的缺陷;第三步就是否定現行民主制度。
和合既然說了「只有在共和與法制的機制下,民主才不會變成多數暴政」這樣的話,也在邏輯上論斷了現行民主制度「不會變成多數暴政」;因為事實上,今天所有被稱為「民主」的民主制度都是在共和與法制的「機制下」的。和合攻擊和否定現實中的民主制度實際上無可避免地攻擊和否定他所提倡的「共和」與「法制」。
【質疑13】
和合說:「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民主這個怪物,其危害不得不防。但是,如果我們不是去推動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機制的民主制,而是去推動以契約機制為主導的共和制,我相信大陸政府必將會樂意實現政府和人民的共和的。」和合的「契約」是指「雙方能夠共同接受的契約」。他說:「討論過程中,討價還價的利益交換,和對正確和錯誤的判斷過程,才是真正尋找公平契約的實質機制」
張三質疑:如果和合有能力實現如下保證,我願意放棄我堅持的民主,接受和合「法制」下的共和。這些保證是:
1、大陸政府給大陸人民可以和政府「討價還價的利益交換」的權利、機制、程式。就是說准人民有一種可以「討價還價」可操作的形式(結社組黨)。
2、大陸政府和大陸人民定立一個「雙方能夠共同接受」的讓民眾說話的「契約」(言論自由權利)。
3、大陸政府給大陸人民批評監督政府的權利,不要像對羅永忠等人那樣說幾句黨不願聽的話就判顛覆罪。(監督權)
很可惜的是和合不但不願意做到這三點,相反,他的整套「製法」下的「共和」社會就是要達到「做不到這三點」的目的。
2004-01-25(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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