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言論自由是不應受到任何種類和任何形式的限制的。言論自由是開明的、民主的和多元化的政府所可能和必然地提倡的,言論的充分自由是社會的充分進步的先決條件。有限的言論權,也就是對社會發展實行約束和壓制,就是使本應無限發展的社會能力受到了「有限」的圈定和「有限」的打擊。無限的言論自由權是解放一切社會潛力的有力的和強勁的號角,是釋解一切壓抑和瀋悶的巨大的鼓風機。要使言論自由權得以充分實現,就必須實行輿論媒介機關的自治管理,就必須進行各路媒體的充分私有化。言論自由權必須從對行政權的依附狀態中解放出來,並成為完全獨立的自治體系。
有限的言論權雖然使政府的工作處於表面的穩定和平安之中,但在實際上卻潛伏著愈來愈多的和愈來愈大的危機,用危機四伏這個詞來說明問題,恐怕是再恰當不過了。人心不定,是最大的不安定;人心安定,則是最大的安定。但沒有言論自由,人心就不可能安定。不安定的人心遲早是要導致其不安定的行動的。所以,有限言論權是導致社會不安定的不良途徑。無限的言論自由權,是使政府工作處在全面的開放的被監督和被檢查的狀態之中,儘管它可能導致暫時的不穩定,但從長遠的觀點看問題,則是促使社會愈來愈加穩定的良性刺激。
政府是行使社會管理的組織機構,政府應當由社會成員的最先進的部分所組成。如果說人民政府與我毫無關係的話,那麼它就不能用強大的權力逼迫我就範,就不能也不應該強迫我去服從它所制定並頒布的有關政令等等。如果這個政府是我真正首肯的結果,我可以保留我的信任權,或叫做信任票,但是一旦我認為這個與我有關的政府變得不值得我去信任了,那麼為什麼還要讓我勉強地維持我的信任呢,如果這種不信任通過語言表達出來的話,表達者怎麼又成了虛無縹緲的犯了「反革命罪」的政治犯呢?
政府既然是人民的政府,既然我是人民中的一員,我為什麼不能贊成你這個政府,同時我怎麼又沒有反對你這個政府的權利呢?如果你這個政府確實不代表我的利益,至少說我這個「人民」是不會贊同你的。如果這種理由成立的話,那麼你就不能以「人民」的代言人的身份對我的反對意見施行凌厲的攻勢和強大的鎮壓,尤其是不能肆無忌禪地運用專政的工具,即訴諸武力來剝奪我反對你這個政府的發言權。如果你剝奪了我這個發言權,那就證明了你的專制和殘暴。如果真理在手,還怕什麼反對呢?如果你不是真理的掌握者,你當然就十分地懼怕人們的反對的。真理是不怕反對的,不是真理才怕反對。對於政府的不同意見、批評乃至公開抗議,甚至於公然地提出「推翻政府」,不應當被視之為「反革命罪」,而應當認為它是正常的表現。人民天經地義地擁有推翻國家政權--------政府的權利。當政府以其殘忍暴虐的本性如狼似虎地吞噬著千萬個生命時,當政府腐敗潰爛達到以復加的罪惡程度時,不推翻這樣的政府,難道還要讓它繼續一如既往地作惡多端嗎?不推翻這樣的政府,難道還要讓它連綿不斷地殘害民眾、草菅人命、為所欲為、肆意濫權?這樣反人權的壞政府不給推翻,又如何能夠建立起尊重人權、保護人權並最終實現人權的政府呢?難道中國人就只能有專制的政府來統治,而不可能擁有屬於自己的民主政府來為自己服務?既能推翻極權專制的政府是人民的固有權利,那麼剩下來的問題就是應該研究推翻罪惡統治的方式方法了。只要方法得當,破除極權而恢復民主的既定方針,就會早日得以實現。
民眾對於政府有意見,比如進行不同形式的批評和抗議,就不能算是違法。政府面對種情況首先應當深刻反思自身的過失,應當考慮如何進一步地滿足人民群眾的要求,應當力醒悟,應當考慮如何使自身更加完備起來,這才是政府所應做的工作。因為,政府是由民自身的精英人物組成的組織機構,它應當遵循如下原則:全心全意為每一位公民服務,完全徹底地為人民服務;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它沒有自身的特殊利益;除了為人民服務之外,它沒有其他的職能。
政府----正如主義、學說、政黨、制度、國家一樣----不應當要求人民為它而奮、而獻身,它卻應當為人的利益,即為每一位公民的利益,為每一位公民所組成的全體人民的利益而奮鬥、而獻身。如果能夠站在這個角度去宏觀地把握問題,作為必然結果,也就能夠在微觀上較好地處理問題了。
綜上所述,在言論自由權對於制衡政府權力的有效而完全的利用方面,應當推廣無罪推且永遠有理的原則。言論自由權應當在言論無罪推定且永遠有理的基礎上獲得完滿的實。新的科技革命時代已經把言論有罪推定的陳腐觀念拋棄到它應去的歷史垃圾堆之中。在太空梭翱翔於浩渺無際的星雲之際,我們卻津津樂道於抓了多少反抗政府不良現象乃至決不罪惡的和深明大義的「反革命分子」,豈不怪哉?!
所謂的言論無罪推定原則,就是什麼都可以說:可以用任何和平的方式進行表達自己的思想和言論的活動,並且以法律不予追究作為它的基本前提。這種言論無罪推定原則是無限言論自由權的司法上的具體實施,是從法律上對於言論自由權的根本保證和無條件准許。言論無罪推定原則以言論不危害他人的自由為限,凡不是隨意捏造的事實都是可以公開的,凡是探討的文字都是可以允許的。這裡的言論自由是以不進行偽造為本質特徵的,偽造和任意誣陷等等則不屬於自由言論之列。因為這種偽造、誣陷和誹謗等等,從本質的意義上說給他人和社會必定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因而這種損害必須由懲處來彌補。也就是說,凡此言論則是行動,是損害他人的行為,而凡此行為都應由相應的法律原則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