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條例洋洋總則、分則、附則3篇,共15章178條。178諧音「一世發」,也許中共取個吉利的數字,貫徹條例,真可以「一世發」也。但是看了條例第一條,心裏就冷了半截。因為它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 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眾所周知,現在馬列主義真假還搞不清,毛澤東思想就是無法無天、權力腐敗的象徵,鄧小平的先富起來擴大了貧富差距,而三個代表則推動全黨腐化,因此用他們做指導思想,結果如何可想而知了。
還要弄清楚的是,這個條例不是反腐敗條例,而是紀律處分條例,所以既有對腐敗的處分,也有對政治上「自由化」的處分,因此或者可以設想,根據中共一向把政治作為「大節」而經濟、生活問題則是「小節」,那麼將來可能主要對付政治問題而置貪污腐敗於不顧,或者只是在權力鬥爭需要時,才來反腐敗。但是不論如何,從178條鉅細無遺的規定,把每個共產黨員像流氓、小偷、土匪、強姦犯、賣國賊那樣防著,也可以看出這個黨已經墮落和蛻變到什麼程度。
以下一些條例可以拿出來欣賞一下:
最主要內容的「分則」部分,一開頭第六章就是「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一開始第45條就是: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看看那四個「基本」和一個「重大」,可以涵蓋到多大程度就使人寒心,當然更反映中共統治集團的心虛。
第46條是「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全黨皆爛的情況下,誰還會反對經濟上改革開放?但是政治的改革開放就是上面說的自由化和反對四項基本原則了。
政治上的規定一直到71條,涉及宗教、組織、造謠、泄密、涉外活動、政治避難等等,但是篇幅最多的是宗教問題,可見一些正直而還有良心的黨員已經以別的信仰逐步取代對馬列毛鄧江胡的迷信。
第72條到82條的第八章是「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比如「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包括「經商辦企業的」。這個「有關規定」就太籠統了,例如江澤民兒子江綿恆又做中國科學院副院長,又是多家公司董事長、董事等等,在商場長袖善舞,江澤民不諱言要「悶聲大發財」。不知道違反了多少「有關規定」,受過任何處分嗎?
其它公款旅遊和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也要被處分,這些能夠做到嗎?根本不可能,乾脆禁止進入夜總會和高爾夫球場。
第九章的「貪污賄賂行為」從第83條到96條,第十章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第97條到112條,第十一章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第113到126條,內容當然是琳琅滿目,問題是能否做到。例如第104條講國有企業,有一項「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也是違反黨紀;這是不是說,只能交給陌生人經營?可以說只要認識的,非親就是友也。真的是陌生人又如何瞭解?「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這句更是荒唐,從鄧小平到江澤民都在破壞,難道胡錦濤朝拜毛澤東要恢復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第十二章的「失職、瀆職行為」,從第114到139條,找不到去年非典在中國流行時江澤民臨陣脫逃,到上海避難是違反了哪一條,實在令人失望。
第十三章「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沒有列出對目前最熱門的鎮壓上訪人員(當然也有黨員)的黨員幹部的處分。兩會就將召開,當局已經命令禁止上訪,命令是胡錦濤還是溫家寶下的,或者羅干?對這個侵犯黨員和公民權利的行為,要處分啊。
第十四章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第十五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都 是不足挂齒的小事了。
第三篇的附則第176條是個特別規定:「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 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軍委主席江澤民的問題屬於這一條,胡錦濤沒辦法了。
(自由亞洲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