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建東和原野股份的關係,使他成為了中國資本市場上一個繞不過去的人物。早在1990年深圳交易所成立前,原野股份就已發行實物股票,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隻中外合資上市公司,和另外幾隻股票被稱為深圳「老五股」。而彭建東通過香港潤濤公司控股原野股份。1990年,彭只有33歲。1993年的一天,彭建東在澳門和珠海的邊界線上下車時,迎接他的是冰冷的鐐銬。澳門之行成了他的命運轉折--由億萬富豪變身階下囚,開始長達6年的牢獄之災,並眼看著手中掌控的深圳上市公司原野股份(現ST星源,全稱世紀星源,代碼000005)改名換姓更換主人。10年之後,彭建東希望通過法律找回他認為屬於自己的東西--股權、財富和地位。
香港高院的判決
記者獲悉,1月27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了有可能改變彭建東命運、一家上市公司以及一段歷史公案的判決。法院判ST星源現在的大股東中國投資及其控制人丁芃及其助手鄭列列敗訴,判決書稱:「若非丁女士和鄭先生的非法行為,他們根本沒有任何法律地位告知深圳當局他們的中國投資取代潤濤成為原野之50%以上股權的股東。」潤濤公司的有關人士稱,這意味著ST星源現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丁芃、鄭列列等人非法獲取潤濤在ST星源的股權,長達10年之久。這場訴訟始於彭建東1999年底出獄之後。2003年,香港高院經過長達一年的聆訊,終於在今年初作出判決。由於該案涉及10年前在香港和深圳資本市場發生的若干歷史事件,以及中港的司法管轄,事情顯得異常複雜。案件主要有三個當事人,原告彭建東,曾經是原野股份的第一個主人,持有深圳上市公司原野股份的股權。1993年6月至今,該股權被劃轉給被告丁芃、鄭列列控制的公司。但彭建東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自己的股權是被丁、鄭等人非法劃轉的。而丁、鄭認為自己和原告有口頭協議劃轉,因此不是非法的,但彭建東堅決否認存在著這份口頭協議。因此,該案辯論的焦點集中在是否存在一個劃轉股份的口頭協議上。但香港高院最後判決:1993年6月的該口頭協議並不存在,被告敗訴,由此被告丁芃、鄭列列依此所獲得的ST星源股權是非法的。庭審激烈而複雜。
1993年發生了什麼
股權的劃轉,彭建東的入獄,都是在1993年。1993年到底發生了什麼?上個世紀90年代初,改革開放前沿的深圳,資本市場就像發酵的麵團一樣瘋狂膨脹,「原野事件」就在這樣的背景下發生。深圳相關主管部門認為大股東彭建東存在虛增股權以及非法佔用資金等行為。從1992年7月開始,原野被停牌調查重組。此時的彭建東,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的關係開始交惡。在此情況下,彭希望退到幕後,經人介紹,認識了丁芃、鄭列列,彭希望能借用丁、鄭在深圳出面打理原野股份。彭建東與丁芃、鄭列列等人10年的恩怨由此發端。原告彭建東稱,1993年3月期間,為了給丁芃提供適當的條件,使她可以代表彭持有原野股權的潤濤出面談判,丁獲支付固定月薪港幣8萬元(丁拒絕承認這是薪酬),同時通過送給丁股份的方式,讓丁間接持有原野股份9%的股權。
彭建東控制原野股份的構架非常複雜,設立了多家中間公司,見上圖,這家Hark Herald公司控制著原野股份。彭稱當時要送給丁芃的英諾有限公司(當時名為「英諾控股有限公司」) 30%的股份,等於送給丁Hark Herald公司18%的股份,從而等於讓丁間接持有原野部分股權。
英諾有限公司是於1993年3月12日成立的,彭稱是為了迎接丁的加入,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將他本人與控制原野的潤濤公司隔開而額外設立的一家公司。這樣做的理由是彭建東當時在深圳已經被列為「不受歡迎的人」,任何與他本人的表面聯繫都將影響丁女士代表潤濤與深圳有關部門進行的談判。但丁和鄭否認上述觀點,認為他們和彭於1993年3月18日達成了一份口頭協議。該口頭協議內容為,彭安排將Hark Herald公司已發行的所有股份(而不是18%)出售給由丁和鄭100%實際擁有和控制的英諾控股,即等於將原野股份的控制權全部轉讓給丁和鄭。但彭建東則否認有這份口頭協議存在。丁在法庭上稱,後來發現彭沒有遵守口頭協議,為了維護口頭協議的內容和對原野股份的控制權,丁和鄭在6月期間製作了轉股書和董事會決議,該協議內容是將潤濤持有的原野股權轉讓給中國控股。而中國控股實際上由丁控制。與此同時,8月,深圳市政府決定重組原野股份,市政府根據丁和鄭在6月份製作的轉讓協議,承認由中國控股接替潤濤公司持有的原野股權。10月,彭建東被拘拿入獄。12月,重組緊鑼密鼓地進行,原野股份更名為世紀星源。丁的中國投資徹底接替潤濤獲得世紀星源38.235%的股權。一家上市公司就此換手。
口頭協議是否存在?
由於深圳市政府當時承認中國控股接替潤濤公司持有原野股份,依據的是當時潤濤和中國控股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但由於該協議是依據一份「口頭協議」由丁和鄭製作的,於是這份口頭協議是否真的存在成為雙方爭辯的關鍵。雙方律師在經過激烈辯論之後,香港高院認為:「證據使得本席確信,根本不存在被告們所宣稱的3月18日的口頭協議。這並不是因為被告們沒有履行舉證的責任,而是證據本身使本席有充分理由認為,彭先生講述的是事件真實的版本,即他在3月初與丁女士及鄭先生達成合作協議的條件是丁女士按照彭先生所述的方式持有彭先生公司的相應權益,即通過持有P & P公司之30%的股份等同於持有原野約9%的股份。除此之外還支付給她港幣8萬元的薪酬並報銷費用。為此她有責任並有利益驅使她利用她在深圳的影響力竭盡所能地解決原野面對的困難。這就是協議的真正內容。」法院對口頭協議的否定,使得丁和鄭當年製作的股權轉讓協議變得沒有法律依據。由此而導致其中國投資隨後依此獲得的原野股份的股權無法得到法律支持。香港高院宣判原告彭建東勝訴。
司法管轄限制挑戰內地法律體系
但勝訴,對彭建東來說,可能只是空歡喜。最後的結局還相當難料,記者獲悉,現ST星源的實際控制人丁和鄭不服香港高院判決,已於2月18日向香港高院上訴庭提起上訴再審,二審將於數月後展開。3月19日上午,記者撥通了丁芃的電話,丁承認有這個案子,但記者提出希望能就這個案子採訪她時,丁有些不快地回拒了,要記者去找董事會秘書談。但記者聯繫董秘卻被告知其正在休假,無法聯繫。同時,記者獲知,原告彭建東也準備就賠償問題繼續提起上訴,原告稱,將根據最後的審判結果向被告提出高達數億元的索賠要求。但是,法律界人士分析,即使彭建東一審、二審都獲勝,他也並不能這麼簡單地就此拿回他認為被「奪去」10年的原野股份。 「最後,嚴酷的現實可能是彭先生在法庭上勝利了,但卻沒有任何物質利益。」香港高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中說。法官也明確提出,由於司法管轄權的規定,香港高院並不能直接做出要求被告歸還原告ST星源股權的判決。因此,在一審中,法院雖然宣布彭建東獲勝,但並沒有要求丁和鄭歸還股權。
「本席很高興能夠針對香港公司以及在本席面前出庭的個人被告做出判決,使他們面臨巨額的損失及清算的賠償。但這對於勝訴的原告有可能只是一場空歡喜,如果涉案公司和個人被告在香港並無資產來滿足本判決。如果本席不判決歸還有關股份及批准禁制令,原告可能經過漫長的、昂貴的、艱辛的歷程而所得無幾。本席非常痛心地意識到這一點。」對於最終股權能否歸還,法官在判決書中如此表述。該案例非常特殊,彭和丁都是通過香港註冊的公司持有原野股份的股權的。換句話說,母公司都是在香港註冊的,歸香港司法管轄,但子公司又在內地,歸內地司法管轄。現在母公司對子公司股權的轉讓可能不合法,內地的子公司是否應該歸還原來的母公司持有?
曾經在美國執業的熟悉國際私法的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廖海律師對記者表示:根據司法慣例,由於司法管轄權的限制,香港高院的宣判不能直接對其非司法管轄範圍內的內地公司產生效力。但如果雙方有司法合作,可以這個渠道解決。但目前香港和內地還沒有建立這方面的司法合作,香港的判決還無法在內地生效。判決法官認為:「彭先生實現其得回這些股份之願望的唯一途徑是在深圳直接向監管當局或當地法院提出申請。他現在已經有了本席的判決,其中對丁女士和鄭先生在香港的惡行做了事實認定,這實屬惡劣的公司侵權行為。彭先生應該充分運用本判決前往深圳,尋求說服當地的監管當局覆核他提出的歸還股份的要求。當做出以上說明時,本席深知本席對於原告及彭先生並沒有做出完全公平的判決,然而本庭不得不受現時的約束,即面對異地司法管轄權的現實。因此,本席不能頒發有關禁制令和歸還股份的判決。」
廖海認為,如果香港再審或終審的結果都是彭勝訴的話,彭建東可行的辦法有兩個,一是直接在內地提起法律訴訟,提出股權回轉要求,並將香港的訴訟結果轉交司法機構和中國證監會,提請他們的關注。二是在香港提出賠償要求,由於ST星源的控股股東中國投資在香港註冊,中國投資受香港司法管轄,如果中國投資無力償還,則可要求其用ST星源股權償還,這樣也可能導致股權發生變更。潤濤公司向記者表示:「我們也將依據香港高院的判決結果,向深圳有關方面反映判決情況,希望能妥善解決股權問題,如果還是不能解決問題,將在內地法院提起上訴。」審判進入二審,誰會成為ST星源合法的主人?這場爭奪、這段歷史公案的水落石出還需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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